安全防范系统设备设施的承接查验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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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防范系统设备设施的承接查验技术要求1.1.查验范围安全防范系统的范围包括:电视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停车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巡更管理系统、综合管理系统。1.2.查验组织1.2.1.检测由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系统集成商、设计单位有关专业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和物业公司专业人员共同组成检测小组,对各子系统实施系统检测,并由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监督执行。检测小组负责人应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并且有3年以上的实际相关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经验。1.2.2.各子系统工程完成后,应由施工单位会同系统集成商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测,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自检报告。1.3.查验要求1.3

2、.1.安全防范系统施工质量的检验,应根据系统设计方案、工程施工合同规定、该系统现行国家验收标准、施工图纸来检查工程的实际施工质量情况。1.3.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或行业授权的认证机构(或检测机构)认证(检测)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1.3.3.系统安装质量检测:包括环境布局、配电(包括应急电源)、电气防护、走线、接线、标识、通讯、通风、防水、机房安全、机房温湿度等。1.3.4.对系统的各类探测器、摄像机、云台、护罩、控制器、辅助电源、电锁、对讲机等设备安装的部位、产品的规格型号和安装质量等进行检验。1.3.5.对各类探测器、控制器、执行器等部件的电性能和功能进行检

3、测。1.3.6.检测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系统集成商和施工单位参加,采用逐点通电、单机、联动的形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填写检测记录表,并由各检测方签字确认。1.3.7.安全防范系统的控制柜、箱、控制台与机架、监视器等的施工质量的检验应遵照GB50348的第6章有关规定执行。1.3.8.安全防范系统施工质量检验后,应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系统集成商和施工单位签字的检查查验报告。1.3.9.在安全防范系统设备施工检测完成后可进行系统调试,系统调试完成后,经建设方同意后可进入系统试运行。系统试运行时应做好试运行记录。1.3.10.安全防范系统的系统检测是在设备施工检测和试运行的基础上,对系统性能和

4、功能进行检测。检测以系统功能检测和现场设备性能检测为主,并结合检查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1.3.11.系统性能和功能检测的依据是: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技术文件,产品资料等。1.3.12.安全防范系统进行系统检测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合同和设计文件编制检测大纲。1.4.安全防范系统综合防范功能检测要求1.4.1.防范范围、重点防范部位和要害部门的设防情况、防范功能、以及技防设备的运行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防范死角;1.4.2.开通稳定运行时间的检测;1.4.3.各安全防范子系统之间的联动是否达到设计要求;1.4.4.监控中心系统记录(包括大厦监控的图像记录和报警记录)的质量(包

5、括有效识别方式)和保存时间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等;1.4.5.各安全防范子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应用软件,除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之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并保证软件的可维护性;1.4.6.对具有系统集成要求的系统还应检查系统的接口、通信功能和传输的信息是否达到设计要求。1.5.电视监控系统的检测1.5.1.检测内容1.5.1.1.系统功能检测:摄像机的防拆、防破坏等纵深防御功能检测;云台转动、镜头、光圈的调节、聚焦、变焦,图像切换、防护罩功能的检测。1.5.1.2.图像质量检测:在摄像机标准照度下进行图像的

6、清晰度、灰度、信噪比、干扰等检测。1.5.2.检测方法:系统功能检测采用主观评价法,检测项目参见电视监控系统的质量主观评价功能检测表。检测结果按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7401中的五级损伤制评定,主观评价应不低于四级。图像质量检测采用客观测试,系统测试表参见电视监控系统的质量主观评价功能检测表。若清晰度、灰度在客观测试中已检测为符合规定,可对噪声及各种干扰信号进行主观评价。1.5.2.1.系统整体功能检测(1)根据系统设计方案进行功能检测。包括:电视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开通稳定运行时间;矩阵监控主机的切换、遥控、编程、巡检、报警联动、视频报警联动、图像识别标识

7、、记录等功能;系统的跟踪性能等。(2)对数字录像式监控系统还应检测主机的记录保存时间、图像显示和记录速度、图像质量、对前端设备的控制功能、以及通信接口功能、远端联网功能等。(3)对数字硬盘录像监控系统除检测其记录速度外,还应检测记录的检索、查找等功能。(4)检测应急电源按合同约定(或产品说明)续航时间。1.5.2.2.系统联动功能检测(1)对电视监控系统与安全防范系统其他子系统的联动功能进行检测,包括出入口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巡更系统、停车管理系统等的联动控制功能。(2)电视监控系统工作站应保存至少1个月(或按合同规定)的图像记录。(3)摄像机应按100全部检测。被检测设备的合格率为98以

8、上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联动功能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1.6.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1.6.1.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的功能检测1.6.1.1.系统主机在离线的情况下,出入口(门禁)控制器独立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储存信息的功能;1.6.1.2.系统主机与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在线控制时,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储存信息的功能;1.6.1.3.系统主机与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在线控制时,系统主机和出入口(门禁)控制器之间的信息传输及数据加密功能;1.6.1.4.检测掉电后,系统启用备用电源应急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信息的存储和恢复能力。检测应急电源按合同约定(或产品说明

9、)续航时间。1.6.1.5.通过系统主机、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及其他控制终端,使用电子地图实时监控出入控制点状况,并防止重复迂回出入的功能及控制开闭的功能;1.6.1.6.系统对非法强行入侵及时报警、联动安全防护设备的能力;1.6.1.7.系统对处理非法进入系统、非法操作、硬件失效等任何类型信息的及时报警的能力;1.6.1.8.检测(同约定)与本系统相关的综合安全防范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及消防系统报警时的联动功能;以及本系统报警时与电视监控系统的联动切换录像功能;1.6.1.9.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1.6.1.10.出入口管理系统工作站应保存至少1个月(或按合同规定)的存储记录数据

10、。1.6.2.系统的软件检测1.6.2.1.演示软件的所有功能,以证明软件功能与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一致;1.6.2.2.根据系统设计方案中规定的性能要求,包括精度、时间、适应性、稳定性、安全性以及图形化界面友好程度,对所查验的软件逐项进行测试,或检查已有的测试结果;1.6.2.3.对应用软件的安全性进行测试,包括:系统操作人员的分级授权、系统操作人员操作信息的详细只读存储记录等;1.6.2.4.对应用软件按GJB-437-88中的要求进行强度测试与降级测试;1.6.2.5.在软件测试的基础上,对被查验的软件进行综合评审,给出综合评价,包括:软件设计与需求的一致性、系统功能程序与软件设计的一致性

11、、文档(含培训软件、教材和说明书)描述与程序的一致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标准化程度等。1.6.3.检测标准1.6.3.1.出/入口控制器应按100全部检测。被检测设备的合格率为98以上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应用软件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1.7.停车管理系统1.7.1.停车管理系统功能检测应分别对入口、出口、系统主机的功能进行检测。1.7.1.1.车辆探测器对出入车辆的探测灵敏度检测,抗干扰性能检测;1.7.1.2.自动栅栏升降功能检测,防砸车功能检测;1.7.1.3.读卡器功能检测,对无效卡的识别功能;对非接触IC卡读卡器还应检测读卡距离和灵敏度是否与设计指标相符;1.7.1.4.发卡

12、(票)器功能检测,吐卡功能是否正常、入场日期、时间等记录是否正确;1.7.1.5.满位显示器功能是否正常;1.7.1.6.系统主机的计费、显示、收费、统计、信息储存等功能的检测;1.7.1.7.出/入口设备与系统主机的通讯是否正常;1.7.1.8.系统设备的其他功能,如“防折返”功能检测;1.7.1.9.对具有图像识别功能的停车管理系统应分别检测出/入口车牌和车辆图像记录的清晰度、调用图像信息的符合情况;1.7.1.10.停车管理系统与入侵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检测;电视监视系统摄像机对进出车库的车辆的监视等;1.7.1.11.空车位及收费显示;1.7.1.12.系统主机应保存至少1个月(或按

13、合同规定)的车辆出入记录数据。1.7.2.停车管理系统功能应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对车牌的识别率达98时为合格。1.8.入侵报警系统(包括周界入侵报警系统)1.8.1.检测内容:1.8.1.1.探测器的盲区检测,防动物功能检测;1.8.1.2.探测器的防破坏功能检测应包括报警器的防拆报警功能,信号线开路、短路报警功能,电源线被剪的报警功能;1.8.1.3.探测器灵敏度(防误报)检测;1.8.1.4.系统控制功能检测应包括系统的撤防、布防功能,关机报警功能,系统后备电源自动切换功能等;1.8.1.5.系统通信功能检测应包括报警信息传输、报警响应功能;1.8.1.6.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

14、完好率测试;1.8.1.7.系统的联动功能检测应包括报警信号对相关报答现场照明系统的自动触发、对监控摄像机的自动启动、视频安防监视画面的自动调入,相关出入口的自动启闭,录像设备的自动启动等;1.8.1.8.报警系统管理软件(含电子地图)功能检测;1.8.1.9.报警信号联网上传功能的检测;1.8.1.10.报警系统报警事件存储记录的准确性、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1.8.2.检测标准1.8.2.1.探测器应全部检测;被检设备的合格率10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联动功能全部检测,功能符合设计要求时为合格,合格率100%时为系统功能检测合格。1.8.3.系统软件检测1.8.3.1.演示软件的所有功

15、能,以证明软件功能与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一致;1.8.3.2.根据系统设计方案中规定的性能要求,包括精度、时间、适应性、稳定性、安全性以及图形化界面友好程度,对所查验的软件逐项进行测试,或检查已有的测试结果;1.8.3.3.对应用软件的安全性进行测试,包括:系统操作人员的分级授权、系统操作人员操作信息的详细只读存储记录等;1.9.巡更管理系统1.9.1.检测内容1.9.1.1.按照巡更路线图检查系统的巡更终端、读卡机的响应功能:1.9.1.2.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1.9.1.3.检查巡更管理系统编程、修改功能以及撤防、布防功能;1.9.1.4.检查系统的运行状态、信息传输、故障报警和指示故障位置的功能;1.9.1.5.检查巡更管理系统对巡更人员的监督和记录情况、安全保障措施和对意外情况及时报警的处理手段:1.9.1.6.对在线联网式巡更管理系统还需要检查电子地图上的显示信息,遇有故障时的报警信号以及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等的联动功能;1.9.1.7.巡更系统的数据存储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1.9.2.检测标准1.9.2.1.巡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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