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打架受伤不属于工伤

上传人:tian****1990 文档编号:82701584 上传时间:2019-02-24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作期间打架受伤不属于工伤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工作期间打架受伤不属于工伤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工作期间打架受伤不属于工伤》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作期间打架受伤不属于工伤(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工作期间打架受伤不属于工伤两名关系较为密切的运输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无端的猜疑引发口角,继而双方互殴,一方不慎受伤。为了获取工伤赔偿,受伤的一方将人社局与单位一并告上了法庭。日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工伤行政确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暴力伤害事故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判决这起事故不属于工伤。陈发强和赵学友同为南通某公司运输工,因两人平时工作上经常相互照应,关系较为密切。2009年11月3日下午,赵学友怀疑陈发强向记录员举报其虚报了运输量,两人发生争执,在相互推搡中,赵学友掰断了陈发强右手食指。此后,为了赔偿问题,陈发强向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不属于工

2、伤。陈发强不服,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南通市人民政府维持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陈发强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围绕陈发强所受暴力伤害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这一焦点展开了调查取证。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发强的工种为运输工,工作的职责是搬运纱袋,其与赵学友发生纠纷的原因是赵学友怀疑其向记录员举报赵学友虚报运输量,纠纷的发生与陈发强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其遭受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法定条件,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陈发强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认为,陈发强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的伤,但该伤系由他和别人斗殴引起,不是在工作上发生的伤害事故,所受伤害与其履行职责行为无任何联系,因此,陈发强不能享受工伤待遇,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并不等于就得不到赔偿。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说,该案受害人陈发强因受伤带来的经济损失,还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要求致害人给予相应的赔偿,但如果受害人本身也有过错的,则应该相应地减轻致害人的赔偿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