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word论文】丹宁勋爵和他的法学思想 【法学理论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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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丹宁勋爵和他的法学思想 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AlfredThompsonDenning)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最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之一。他从 1923 年当律师,1982年在英国民事上诉法院院长(MasterofRolls)的任内退休。在近 60 年的法律生涯中,他积累了极为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积极、大胆地参与英国战后的法律改革,并作出了重大贡献,成为英国战后法律改革史上划时代的人物。 1899 年 1 月 23 日,丹宁生于英格兰罕布什尔郡惠特奇(Whitchurch)的一个小商人家庭。1916 年,丹宁获奖学金入牛津大学马格德林学院(MagdalenCollege,Ox

2、ford)学数学。在大学期间,他于 1918 年应征入伍,到皇家工程部队参加即将结束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并作为少尉上了法国前线。战后他回到学校继续读书。1920 年,丹宁以优异的成绩从马格德林学院毕业。毕业后他在温切斯特学院(WinchesterCollege)教了一年数学。虽然薪水不薄年薪350 英镑,在当时是份不小的收入但他不喜欢教书,而是喜欢向往已久的律师职业。于是在 1921 年他 22 岁时,考取了牛津大学埃尔登奖学金(EldonScholarship),回到母校马格德林学院攻读法律。一年以后,他又考取了伦敦四大律师学院之一的林肯律师学院(LincolnsInn)的奖学金,除了在马德格

3、林学院上课外,他主要在林肯律师学院学习,并在律师事务所帮忙。他后来回忆道:“这样做有好处:在图书馆读书或听教授的讲座只是给你一幅模糊的、不完整的画面。为了了解法律到底是什么,你必须看看它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 ”注释1923 年他又考取了为期三年的林肯律师学院的实习生奖学金。这时他终于在律师事务所有了一张自己的办公桌,他的名字也贴在了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的门上。这意味着他成了一名辩护律师(barrister)。对于一个年仅 24 岁的年轻人来说,这在当时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经过 15 年辛勤的工作,丹宁从一个“新手”变成了一位经验丰富的资深辩护律师。1938 年 4 月,他因其“突出的成绩”经大法官

4、推荐和国王批准被授予“王室法律顾问”(Kingscounsel)的荣誉称号,从此他可以身穿丝袍同法官一起坐在法庭的审判席上。但一年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中断了丹宁正常的律师工作。他被任命为东北战区的法律顾问。在战争中,他往来于伦敦和里兹之间,一边在伦敦继续其律师工作,一边在里兹尽其战区法律顾问的义务。1943 年底,由于战争的需要,丹宁担任了巡回法院的专员,这是个非正式的法官职务。1944 年 3 月他被正式任命为高等法院遗嘱、离婚和海事分院法官,专门审理离婚案件。当时他 45 岁,是英国 150 年来最年轻的高等法院法官。1948 年 10 月,丹宁晋升为高等法官,并担任民事上诉法院法官他

5、后来说只有当上高等法院法官, “一名法官才有影响法律的主要机会”注释正是从这个时候起丹宁开始越来越关注英国的法律改革,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在审理案件中还是在大学的演讲中,他都不断地强调法律改革的思想。1957 年 4 月当他 58 岁时被封为勋爵(Lord),成为终身贵族。自1962 年起,丹宁勋爵成为英国民事上诉法院院长。1963 年他受当时的英国首相哈罗德麦克米伦(HaroldMacmillan)的委托,对一起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即“普罗富莫案”)进行调查。因此案涉嫌陆军大臣约翰普罗富莫(JohnProfumo)等多名政府大臣及苏联驻英海军武官,所以格外引人注目。丹宁勋爵因出色

6、地完成了这项“复杂而困难的任务”而成为英国家喻户晓的人物。 21982 年丹宁勋爵 83 岁,在担任民事上诉法院院长整整 20 年后,他的职业司法生涯走到了尽头。英国法律界的同仁为他退休举行了隆重的告别仪式。枢密院大臣为他致送别词。当天的泰晤士报发表专题文章,盛赞他在司法生涯中的光荣业绩。如果从丹宁勋爵担任法官算起到退休,他担任司法职务长达 38 年。这在英国司法界是一个史无前例的记录,就是在整个世界也是不多见的。 丹宁勋爵不仅是一位老资格的法官,而且还是一位享有世界声誉的学者。他是国内外几十所著名大学的荣誉法学博士,还是伦敦三所著名律师学院的荣誉院士。从 1949 年起,他就开始出版自己的法

7、学著作。他的主要著作有:法律下的自由(FreedomundertheLaw,1949)、 变化中的法律(TheChangingLaw,1953)、通向公正之路(TheRoadtoJustice,1955)、 法律的训诫(TheDisciplineofLaw,1979)、 法律的正当程序(TheDueProcessofLaw,1980)、法律的未来(WhatNextintheLaw,1982)、 最后的篇章(TheClosingChapter,1983)、 法律的界碑(LandmarksintheLaw,1984),等等。他在这些书中叙述了英国法律史上的一些重要案件,以他亲身经历的案件的辩护和审

8、判的实践,介绍了战后英国司法机关审案和判案原则的确立过程,内容涉及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和国际法等多种法律分支。他的这些书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影响极大,可以说,在英国和使用英国法律的国家和地区,不读丹宁的书就无法从事司法工作。1981 年,大西洋两岸和其他英语国家的法学家和法官、律师聚集在一起,专门讨论丹宁勋爵的法学著作和法学思想,给予了他极高的评价。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丹宁的书浸透着他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广博的历史知识、独特的优美文风和极高的文学素养。它们语言简练而流畅;讲述一个个案件就像讲述一个个故事,生动、细腻,娓娓动听;时而引用滔滔不绝的辩论词和审判词,时而从文学宝库中信手拈来一两个典

9、故;文字精当,举例贴切,并杂以诙谐、幽默、讥诮,使人读起来饶有兴味。 丹宁勋爵是法官,也是学者,但他更是一位法律改革家。在几十年的司法生涯中,丹宁面对时代的挑战,以追求自由和进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对英国的法律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对英国的法律改革作出了重大贡献。英国法律界公认他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最伟大的法律改革家”注释。 大家知道,英国法律不同于欧洲大陆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是,它主要是一种判例法。英国的判例不仅仅是法律实施的结果,更重要的是,它还是法律规则的总结,因此具有很大的权威性。法官应该恪守其前辈确立的判例法规则,这是英国法律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悠久传统。长久以来,英国司法界甚至把

10、这一传统奉为“判例主义” 。英国 19 世纪著名诗人阿尔弗雷德丁尼生(AlfredTennyson)在其诗作中曾这样颂扬英国的判例主义:“这国土有公正、古老之名/有个稳定的政府在治理/凭着一个又一个判例/自由慢慢地扩展到下层。 ”注释正是由于判例主义的传统及对这一传统的尊重,同其他国家,特别是同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较,英国法律的发展是缓慢的,远远跟不上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这一状况,丹宁勋爵对传统的判例主义提出了大胆的挑战。1959 年 5 月,他在一次讲演中明确地反驳道:“有些律师对丁尼生勋爵写的凭着一个又一个判例这句话感到得意。他们认为他给判例主义加上了崇高思想的色彩,照他们的解释,遵循先例

11、3的意思是恪守你和你前任的判决,无论它们多么荒谬,多么不公正 。但是请允许我指出一点,尽管做了这样的解释,判例主义并没有扩大而是缩小了自由的基础。 ”他接着指出:“如果律师们死抱住判例不放,忘记了他们应该奉行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真理和主持公正,那么他们就会发现整个(自由)的大厦将会倒在他们的脚下。 ”注释为了维护自由与公正,丹宁明确指出, “那些由 19 世纪的法官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尽管适合当时的社会状况是不适合 20 世纪的社会需要和社会见解的,应当用现在的社会模型对它们进行改造,使之与人们今天的观点和需要相适应。 ”注释他针对他的一些同行严守其前辈的惯例的保守之风多次强调:“如果我们不做任何前人

12、没有做过的事情,我们就会永远呆在一个地方,法律将停止不前,而世界上其他事情将继续前进。 ”注释 为此丹宁要求法官担任“法律改革的先锋” ,他明确主张,法官要参与法律改革,而不能把改革仅仅看成是国会的事,法官只是执行法律而已。对此,他有个形象的比喻,法律就像是一块编织物,用什么样的编织材料来编这块编织物是国会的事,但这块编织物不可能总是平平整整的,也会出现皱折;法官当然“不可以改变法律编织物的编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当把皱折熨平” 。注释他认为,法官在审案和判案的过程中应该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时代的发展创立出与生活的步调相一致的新的、公正的判案原则。实际上,他自己就是这样做的。作为一名法官,他在审

13、案和判案过程中对过去的判例进行了大胆的修改,甚至创立了很多与过去的判例完全不同的新的法律原则和新的诉讼程序,它们或者作为最终判决予以实施,或者被确立下来成为以后法官判案的原则,有些还成了国会立法和修改法律的依据。 丹宁不仅要求法官参与法律改革,而且还要求律师为法律的发展作出贡献。他针对很多律师一味推崇判例主义而忘记坚持真理和主持公正的做法,尖锐地指出,如果任其下去, “普通法将停止发展,像珊瑚礁一样,变成一堆化石” ,为了“避免这种命运,法律应该成为一种法律的科学。正像科学家寻求真理一样,律师应该寻求公正;正像科学家通过很多实例自己得出一般命题一样,律师也应该通过很多判例自己建立一般的原则;正

14、像科学家发现自己的命题不适于所有实例时就修改,或者发现自己的命题是错误的时候就得完全抛弃一样,律师发现自己的原则不适于所有情况时就应该进行修改,或者发现它们会产生不公正的结论的时候就应该抛弃。 ”注释丹宁认为,只有通过这种办法,律师才能为法律的真正发展,为实现社会的公正作出贡献。 当然,在一贯以保守著称的英国,丹宁关于法律改革的主张和为此而作出的努力并不是没有人反对的。法律界的保守势力攻击丹宁关于法官参与法律改革的主张是“越权” ,是一种“超越国会的行为” ,丹宁在上诉法院的一些判决还遭到了英国最高上诉机关上议院的否决。(值得一提的是,1973 年英国加入欧洲共同体以后,丹宁的一些被上议院否决

15、的判决被欧共体所属的欧洲法院所确认,成为英国法院新的判例和判案原则。)但是丹宁对英国法律改革所作出的贡献为英国法律界人士不管是赞成他的还是在某些方面反对他的所公认。一些法学家还特别指出,丹宁勋爵对英国法律改革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在英国是划时代的, “没有他,那些最重要的原则至今也不可能建立起来。 ”注释 4丹宁对英国法律改革的贡献是多方面的。读者可以从他的几本有代表性的法律著作中清楚地看到这些贡献。这些贡献固然重要,但是笔者更看重的是它们所体现出的丹宁的法律思想。笔者认为,后者比前者更为重要,因为由于丹宁勋爵的贡献而被确立起来的判案原则与法律原则与我国的法律毕竟有所不同,但这些贡献所体现出

16、的法律思想对于我们现在正在进行并且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或许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 1981 年,丹宁在他的自传家庭故事中谈到了他自己的哲学。他把自己的哲学概括为三条;“(1)实现公正;(2)法律下的自由;(3)相信上帝。 ”注释这是丹宁的法律哲学。他就是用这些法律思想参与战后英国法律改革的。 公正(justice),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永恒的话题。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说,它是一种理想的道德标准;从法律学的角度来说,它应该是法律的根本出发点。理论上,法律是实现公正的前提,按正当的法律程序维护社会秩序,调解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利益,就能实现公正。但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的反映,它只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而公正则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追求目标,因此可以说,公正在法律之上。而现实社会生活中,维护法律和实现公正往往并不完全是一回事。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应当不断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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