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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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关键术语:本证 反证 书证 物证 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与证明力,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一)证据的真实性 (二)证据的关联性 (三)证据的合法性 三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了,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一、本证与反证 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一、书证 (一)书证的概念与特征 (二)文书书证的分类和运用 二、物证 (一)物证的概念和特征 (二)物证在诉讼中的运用 三、视听资料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征 (二)视听资料在诉讼中的运用,四、证人证言 (一)证人证言

2、的概念与特征 (二)证人证言在诉讼中的运用 五、当事人陈述 (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与特征 (二)一般陈述与承认陈述 (三)当事人陈述的效力,六、鉴定结论 (一)鉴定结论的概念与特征 (二)申请鉴定和选定鉴定部门 (三)鉴定结论的形式要求和鉴定人的权利义务 (四)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五)鉴定结论的效力 七、勘验笔录 (一)勘验笔录的概念 (二)勘验笔录的制作、形成 (三)勘验笔录的效力,民事诉讼举证须知,(一)举证责任 1、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

3、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5、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应附中文译本。 6、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

4、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二)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取证。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4、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

5、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5、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6、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的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当事人

6、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8、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三)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1、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但需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资料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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