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教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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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人:王力,系别:法律系,,合同法案例教程,目录,合同法案例教程课程导学 第一讲 合同法及其基本原则 第二讲 合同订立的程序 第三讲 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第四讲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法案例教程课程导学,1、课程性质:专业选修 2、学时为34学时;学分为2学分。 3、考试形式:考查(案例分析) 4、课程特点:理论性与实践性均较强,对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要求较高。 5、教学目的:掌握并能够熟练运用我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 6、教学内容:围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来开展,重点是合同法总则 7、教学进度:,第一讲 合同法及其基本原则,【教学目的和要求】熟悉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了解、掌握合同法基本原则。

2、 【教学重点和难点】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教学时数】4学时 【目录】 第一节 我国合同的界定与合同法调整范围 第二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我国合同的界定与合同法调整范围,一、合同的界定 (一)合同的一般定义 1、含义:合同又称契约,其本质是一种合意或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外延:物权合同(如抵押合同)、债权合同(如租赁合同)、身份合同(如扶养协议、离婚协议、订婚协议、结婚协议)、身份财产合同(如约定夫妻财产制)。,(二)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1、我国法律对合同的定义 “本法所称合

3、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我国合同法所称之合同并不包含身份合同与身份财产合同。,2、我国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这里需要注意的就是“平等主体”的含义,通常情况下,我们说主体不平等是指主体之间具有服从关系,所以一般是指行政机关与下属部门之间或者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但是并非只要一方是国家机关的协议均非合同,案例,案情:200户个体户经某市工商局同意,到该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其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三年管理费和摊位费。

4、工商局收取的摊位费主要用于市场建设及偿还兴建该批发市场时的贷款。2000年元月,工商局以疏通轻工业批发市场消防通道为由,将 200户个体户的摊位移至该批发市场后面的露天地,9月又移至不属于工商局所有的“星星市场”。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0户个体户诉至法院请求工商局返还摊位费,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200户个体户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收取的摊位费属于行政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问题:法院能以民事案件受理吗?,(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首先,合同的成立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其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或平行作出意思表示; 再次,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达成一致。 (3)合同

5、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即是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或共同的经济利益 首先,合同的内容为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 其次,应当保证当事人以合同的方式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其合同目的。,(二)合同的几个重要学理分类,1、典型合同(有名合同)与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 (1)区分标准: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 (2)区分意义: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 无名合同,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若其内容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则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2

6、、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区分标准:当事人是否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区分意义: A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上不同 B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共同承担因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C.因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因为一方的过错而使合同不履行,另一方已经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则对于其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权要求违约方返还。但在单务合同中,一般不存在上述情况。,3、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1)区分标准: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代价。

7、 (2)区分意义:合同义务人应尽的注意义务的程度以及对合同主体的要求不同。 A.一般来说,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义务人只对故意及重大过失负责,其注意义务低于有偿合同义务人。 B.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一些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区分标准: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 (2)区分意义: A.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民法理论

8、上一般认为,使用借贷、保管、运送、赠与等属于实践合同,但这种分类并非绝对的。 B.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要求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才能成立 (2)区分意义:事关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则合同未经批准或登记便不生效;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才成立,则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时合同便不成立,(三)注意区分合

9、同关系与好意施惠(情谊)关系,1、好意施惠 (1)概念: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外一方受有恩惠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社交行为,比如让熟人搭乘顺风车、为同事代投邮件、邀友人参加宴会或郊游、为熟人捎口信等等。,(2)判断标准,标准一:考查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缔约合意。 甲为有车一族,其到乙地办公,因知同事丙是乙地人,近日将返家,便邀其同行,说:我正好顺路,捎你回去吧,你也省个车费。 甲、乙、丙三人同住一小区,且工作单位在同一街区,于是为了节约车辆运营成本,三人轮流开车互相接送上下班,标准二:应斟酌当事人利益关系和公平原则。 A某日因没有时间投注,

10、于是选了彩票号码,让路过某投注站的B顺便帮忙投注,因B的过失,误填号码,错失中奖10万元的机会。,标准三:结合交易习惯来理解。 某甲去走亲戚,途径李某娘家所在地,李某觉得顺路,就托其捎去一封信给其兄长,不想某甲忘记了把信交给其兄,致使某甲兄长未能如其信中所约一起赴外地参加一合同的订立。 某乙常年开车在A、B两城市之间,时常为 A、B两城市之间的人捎带东西或者信息,且在东西或者信息捎带到目的地后,由接收人支付适当费用。某日在A市接过某人托其给B市商业伙伴捎到一重要商业信息,乙忘了交付,致使某人错过重大商业机会。,2、两者的相同之处 (1)合同关系和好意施惠关系的成立均是对方当事人受益的原因; (

11、2)二者都以“合意”为基础(也正是因为好意施惠关系与合同关系在形式上的相似,有些学者认为好意施惠关系为事实契约关系); (3)在合同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中,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两者的区别 (1)合同关系为法律关系;好意施惠关系为道德关系。 (2)合同主体须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施惠人可不具备合同所要求的行为能力。 (3)好意施惠关系中的意思自由度要较合同关系中宽泛,合同关系中必须要求承诺或通过行为予以承诺,沉默为不承诺;好意施惠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即可,只要不明确拒绝即为同意。施惠关系不产生法律上的强制力。 (4)合同虽然有无偿合同和单务合同,但在常态中多为有偿、对价的双务合同:而在好意

12、施惠关系中,是无偿、没有对价的合意关系。 (5)在责任承担方面不同。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好意施惠关系在大陆法系一般认为,施惠人可能构成过错侵权责任,但对其是否违法要求严格,只有在受惠人财产遭受到侵害时且施惠人被法院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故意使受惠人人身遭受到侵害时承担责任。,二、我国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一)合同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1、合同法确认的15种有名合同,适用合同法 2、无名合同,法律适用参见前述内容 3、特别法或特别规定确定的合同,优先适用特别(法)规定,在此基础上,可适用合同法 (1)物权法确认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农村承包

13、经营合同;(2)知识产权法确认的专利权或商标权转让合同、许可合同、著作权使用合同、出版合同;(3)人格权法确认的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企业名称权转让合同;(4)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5)海商法规定的船舶租赁合同;(6)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企业内部的生产责任制合同除外;(6)劳动合同。,4、共同行为,适用合同法 (1)民法通则规定的个人合伙协议和联营协议 (2)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协议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合作合同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合营合同 (5)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之间的发起人协议,5、涉外合同适用法律问题,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首先考虑的

14、是当事人的意愿。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6、同一合同行为在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当中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合同法,(二)合同法调整范围的特征,1、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协议。 2、必须是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同。 3、必须是调整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民事关系,对非财产交易关系不进行调整。,案例,案情:2000年10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收养原告七岁的孩子,原告同时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元作为被收养人的生活补助。合同中还约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随后双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

15、期间经常与同学打架,被告遂以该孩子太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养协议。原告起先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子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生活补助,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则不同意退还5万元人民币,也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你认为本案该如何处理?,第二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案例1,案情:2000年,原告三人来到被告成都某快餐店就餐。被告店门口的灯箱广告中宣称:每位18元,国家公务员每位16元;1.3米以下儿童9元;当天生日者,凭身份证免费就餐一次。原告每人交纳了18元进店就餐后,认为被告“每位18元,国家公务员每位16元”的规定是对原告非公务员消费者的歧视。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

16、被告返还多收的人民币2元,撤除广告中对消费者歧视对待的内容并向三原告赔礼道歉。被告答辩称:对不同的消费者实行不同的优惠,是商家经营促销的一种手段,没有违法。因而不可能退还已收取的原告的2元钱,也不会撤除店门口的广告,更不能向原告赔礼道歉。,法院判决,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国家公务员进行消费时,商家不能给予优惠,也没有明文规定,对不同的消费者,商家不能采用不同的收费方式。,案例2,2001年,原告周恩泽着短裤、拖鞋到被告罗杰斯公司中关村分店就餐时,被告婉拒其入内,并出示了 “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权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的告示。周认为,自己未侵犯其他顾客的权益,经营者无权选择消费者,被告拒绝自己用餐的理由不能成立,伤害了其作为一个中国人的自尊心,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故要求:1.书面赔礼道歉;2.拆除店堂告示;3.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整。被告则辩称,自己一向以为顾客提供第一流的服务与文明有序的就餐氛围为宗旨。为维护顾客的权益,专门设立“为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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