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民法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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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分论,主讲:刘云生 博士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200609,第一章 物权总论,一、概念与特征 (一)物权概念 江平教授: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缺陷:1、忽略了物权法定性; 2、未体现物权之排他性; 3、未明确区分物权法所调整之“物”与其他民事权利之区别。 )H省农行与S省民政厅之赠与合同纠纷。 李开国教授:物权是对特定之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二)物权性质与地位,1、物权的性质 学界通说:人物/人人/积极方面表现为人对物之支配关系,消极方面表现为物权人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是民法所调整的就特定之物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 霍布斯:一切交换并非发生于物物之间,而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交换。,(二)物权性质与地位(续),2、物权的地位:物权是其他财产权的前提与归宿。 (1)物权之占有与流转关系是民法财产关系发生的前提与归宿。 )财产分配三大模式及其历史演进:掠夺先占交换 (2)物权是债权发生的前提与基础。没有物权的处分行为,不可能产生债权;而债权创设的目的,即是为了取得物权。 ) 有权处分与无权处分均产生债权。 (3)继承权是被继承人、遗赠人对自有财产的处分行为。 )继承权之性质:身份性权利产生财产性权利。身份消灭导致后者消灭。,(三)物权特征,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1、权利性质。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

3、 2、客体。物/物、行为、智力产品、权利、精神利益 物权之“物”特质:特定物/独立物/一般为有体物 讨论)权利可否成为物权之客体?(有价证券质押) )人身可否成为物权客体? )尸体是“物”? 3、内容。支配权/请求权 4、权利设定。独占性、排他性、单一性: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但可存在多个债权。,二、物权法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1、概念。物权之类型、内容、取得、变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任何人不得任意创设、改变。 )权利抵押问题。(未来不动产用益物权、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 2、内容。类型、内容、取得、变更 3、价值基点。排他性、独占性的直接反映。 4、物权法定与意思自治。 (1)可自

4、由选择法定物权类型(抵押、典、当、质) (2)可选择新的物权种类。(权利抵押,经营权抵押,按揭) (3)物权法并不限制以债的形式调整财产占有关系。(预告登记) (4)法律并不禁止任意创设不予禁止的债权,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之行为虽不产生物权效力,但可产生债权效力。(佃权、流质、不动产买卖未予登记),(二)一物一权原则(自学) (三)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物权之存在与变动应当具备法定形式,即动产之交付与占有,或不动产之登记与登记记载,否则,不产生对抗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人保物保 2、公信原则:物权公示所具有的社会公信力。法律据此推定动产占有人对其所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推定不动产物权

5、归属于名义登记人所有。 )习惯法婚宴、吃中 3、公示错误及其法律效果 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动产之善意取得不动产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赔偿义务。,(四)区分原则(1),1、内涵 债权行为(缔约)物权行为(交付/登记)交易法律行为 (1)债权行为之成立、有效并不以标的物之交付或登记为条件,亦不发生物权变动之法律后果。依法成立之债权行为仅于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2)物权行为之成立必须以物权合意辅之以动产之交付与不动产之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之法律后果,亦不产生对抗力。 )物权合意推定:明示与默示 (3)交易行为中,以物权合意为内容,以交付或登记为形式之法律行为,既是物权处分行为,亦

6、是债之履行行为。如相对方未按照合同实施物权行为,则构成合同之不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私益赠与合同。,(四)区分原则(2),2、立法例比较研究 (1)登记生效主义 )民通意见128:“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缺陷:1、破坏了不动产交易公示公信之唯一性(占有?登记?)、权威性、稳定性;2、赠与关系是否成立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之意思自治,而非法律之“认定

7、”;3、立法漏洞导致规避法律行为获得合法性依据。 (2)登记对抗主义 (3)登记之程序法意义,(四)区分原则(3),3、价值抉择 (1)法理价值:国家管控与私法自治;明确区分物权、债权之界限及其作用。 (2)司法实务价值:公平合理裁判无权处分、一物多卖等案件。 (3)培育私法自治理念,促进商品经济流通。,三、物权效力之物上请求权效力,基于对物的支配权或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一)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对物之支配遭受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回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 1、内涵 (1)返还原物请求权: )侵权人或债务人不予返还或不履行协作义务,物权人是否享有取回权? (2)排除妨碍请

8、求权:檐滴、取光、过水 (3)恢复原状请求权:可能必要,2、物上请求权性质,(1)独立请求权(?) 权利基础;权利存续或消灭 (2)债权请求权(?) 发生根据:非基于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而是基于物之支配权受到侵害 目的:债权请求权系为实现债权以维护物的动态安全;物权请求权则系回复对物之圆满支配状态以维护物之静态安全。 后果:消灭债权回复支配权 手段:需以债务人之协作为前提自由支配,(3)基于支配权而产生的附从性权利 产生:以支配权受到侵害为前提 目的:回复支配权诸项权能 (4)损害赔偿请求权(?) 效力:债权效力物权效力 产生:以致害行为具有违法性且已然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行为人对物

9、权人正当行使物权构成妨碍即使其行为并不违法,也未造成实际损失,物权人均得主张权利。 )宅基地纠纷案,3、物权请求权之行使,(1)权利范围 (2)行使原则 自由行使: 依法行使:方式程序 )焚烧货币 )文物收藏与买卖:发现权占有权所有权或国家赎买 )拾得物制度 )不法原因给付:违法道德违反 广西北流案(广西政法报020507),(二)物权效力之优先效力,1、内涵:物权优于债权 2、价值抉择:破除“债权平等原则”,以“对等对待”(Treat as an equal)取代“平等对待”(Equal treatment),以实质正义代替形式正义。 )丧葬费用、抚恤金、薪酬请求权 3、源流考辨及立法例:

10、西方:罗马法之Jus Protimisees(来源:习惯、皇帝敕令、司法独创种类:丧葬费用,被保证人之损害赔偿)中世纪传入意大利,形成Jusretrdctus学说,法国民法典,位居抵押权之先,规为担保物权。日本民法典 “先取特权”,视其具有物上代位性和不可分性。,德国民法典理论抽象 )物权债权二元结构之形成及其价值前提 传统中国:从身份财产 )亲邻优先权:适用“尽内不尽外”原则,即以服亲等次和地邻远近作为优先权行使之根据 。 )优先承买权:优先权原则为“尽先不尽后” 。,4、种类 一般分类 (1)优先受偿权 )建筑商建筑费用请求权:合同法286条之权利性质? (2)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优先购买

11、权及现行立法缺陷: 救济程序(物权请求权?债上请求权?); 方式(是否能产生对抗力?请求撤销权利之基础?); 时效(权利保障期间?)。,学理分类 (1)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之认定:所有权中心与使用权中心 台湾土地法34条、104条:土地共有人出卖自有部分时其他共有人优先权和基地承租人、地上权人、典权人优先权竞合:后三种优先权优先,其理由是后三者均具准物权效力,而共有人之间仅具债权效力。而大陆正好相反。民通意见133条:在按份共有人与承租人均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优先。 (2)先成立权利优先于后成立权利 (3)有担保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4)已登记权利优先于未登记权利

12、 )抵押权内部:有无;登记未登记;先登记后登记,例外规则及立法完善 )债权物权化: “买卖不破租赁” “换(倒)东不换(倒)佃” )社会公益、政策、人道主义措施 破产法:税收、司法费用 海商法:先设定的抵押权不得优先于船长船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用。,5、效力 (1)排他效力。 (2)优先效力。 (3)代位效力。 (4)代偿效力。 (5)追及效力。,6、序位,(1)立法例 德国:废除债权人之一般优先权,也废止了不动产优先权,仅承认特定财产优先权,且多以占有取得为要件或仅承认债权人支配范围内之动产优先权。 (2)法国:通过立法限制一般优先权,即债权应先就债务人之动产价金受偿,不足始能就其不动产受偿。

13、 (3)日本:承继法国民法体系,优先权之行使必先就动产行使,不足,始就无担保之不动产受偿,再不足方得就担保之不动产受偿。 )法国、日本对优先权还作了如了如下限制:一是不动产优先权必须在一定期限内登记,否则不得对抗一般债权人和有担保权之债权人,二是动产特别优先权被合法让渡给善意第三人,无追及效力。,(2)价值抉择及中国立法评析 德、法、日所保护之优先权重心是特种债权,具有社会公益性和国家政策性,同时,为防止该类优先权过分妨碍一般债权优先权故对其加以限制。,(3)优先权竞合序位:以日本立法为中心 312:原则同一序位按比例受偿 )优先权与留置权竞合:实践中留置权人优先,即不动产优先权人在拍卖不动产

14、时,其买受人必须清偿留置债权(民执第188条,民执第59条4款),而动产如没有留置权人之承诺则不得拍卖(民执第190条)。,)优先权与抵押权登记竞合:一般情形下,如不动产优先权已经登记,则以其时间先后为标准(336条),同时规定,同一不动产逐次买卖,优先权顺序依时间先后为序(331条2款)。但不动产优先权未经登记,则抵押权优先。同时,如不动产优先权未经登记尚不得对抗第三人。引致优先权与质权竞合,二者享有同等权利,按比例受偿(334条);同时,如优先权与不动产质权竞合,不动产质权人享有与抵押权人同等的权利(361条)。,)优先权与让与担保竞合:意见不一,多为学理性解释。有学者主张,优先权人可依3

15、19条获有即时取得效力,故应优先于让与担保。而一般学者则认为让与担保应优先,因为让与担保之设定是向第三已取得者转移所有权,还有学者主张类推适用314条,将让与担保与质权并列,与优先权处于同等序列。,(三)物权效力之追及效力,1、内涵:物权标的无论辗转流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得追及其物行使权利。 2、性质:是否能成为独立之物权效力? )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 3、限制: (1)占有制度限制 (2)未采用法定方式或程序 (3)登记错误,(四)物权效力之排他效力,1、一物一权原则与排他效力 2、实现方式: (1)自力救济 (2)公力救济 3、限制: )公益征收与物权排他效力,四、物权法

16、体系,(一)体系化标准 1、逻辑标准 2、价值标准 (二)体系构建 1、学理构造:自物权、他物权、类物权准物权 2、实务模式,(三)物权体系及其分类 1、权源分类:自物权与他物权 (1)权利基础 (2)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 (3)原始物权与派生物权 (4)完全物权与限定物权 (5)无期物权与有期物权,2.目的分类: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1)以物之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以担保债务之履行而设立 (2)联系:他物权 (3)区别: 设立目的:用益担保 实现利益或支配对象:使用价值交换价值 存在及发生作用形态:独立性从属性 权利存在外观:占有可占有亦可不占有 权利存续及其代位性:标的物灭失,权利消灭担保物价值灭损:代位求偿或以他物替代,3.客体分类: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1)所设权利类型 动产一般仅限设立用益物权 (例外:动产抵押) 不动产权利类型多元化 (2)公示公信方法 (3)适用法律原则及范围:地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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