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务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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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学习提要】了解我国法律体系及经济法的地位、原则;掌握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相关内容;明确经济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和与经济法相关的制度;能灵活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案例并处理现实生活中的相关问题。,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一、我国的法律体系 (一)宪法 (二)行政法 (三)民法 (四)刑法 (五)诉讼法 (六)经济法,二、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干预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国家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中的经济关系 2.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 3.市场主体内部的经

2、济关系 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三、经济法的原则和地位,(一)经济法的原则 1.国家适度干预的原则 2.社会本位原则 3.维护经济公平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4.经济效益的原则,【案例】某县以盛产苹果闻名。外地水果批发部门争相赶来与果农签订合同。短短十几天内,苹果价格猛涨。当地政府见状,想插手苹果的销售。于是,县里下发一个决定,要求果农的苹果都要卖给县水果公司,不许擅自卖给外地客户,并强行以低价与果农签订了收购合同。果农对此不满,纷纷找政府说理。政府认为,这么做也是为了本地的经济建设。 问:此案中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指什么?县政府的行为是否违反经济法?为什么? 分析:本案中县政府与果农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属

3、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县政府在经济问题上搞不公平竞争,让果农以低于市场价格将苹果卖给县水果公司,企图使自己的企业独占市场,这是一种侵犯果农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经济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二)经济法的地位,1.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联系最密切,表现在 : (1)二者都调整经济关系。 (2)经济法脱胎于民法,二者相互交叉和渗透。 区别有: (1)调整对象不同。 (2)主体范围不同。 (3)当事人地位不同。 (4)调整方法不同。 (5)受理部门不同。,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联系主要表现在: (1)都调整具有管理性质的社会关系。 (2)都具有国家干预中管理社会经

4、济生活的性质。 (3)都采取命令与服从的原则处理社会关系。 区别有: (1)调整对象不同 (2)主体范围不同 (3)调整方法不同 (4)适用程序和受理部门不同,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相关概念 (一)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是指经过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之间在进行经济活动时依法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案例】某市税务机关在搬入新的办公大楼时,准备添置一批办公用品,于是和A贸易公司签订了购买办公用品的买卖合同;同时因为A贸易公司位于该税务机关的管辖区域内,所以还要向A公司进

5、行税收管理工作。 问:上述案例中存在哪些法律关系?是否都是经济法律关系? 分析:本案例中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税务机关和贸易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二是他们之间的税收管理关系。前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后者是国家对经济的协调和管理关系,属于经济法律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包括: 1.财 2.物 3.行为 4.智力成果,(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经济权利 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经济权益。 2.经

6、济义务 指经济法律关系义务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某种经济责任。,【案例】某工程队承建某大学的职业技术学院住宅楼,双方同意由工程队筹款提前开工。为了解决建材款的问题,工程队欲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找到职业技术学院基建科工作人员张某,要求向银行证明工程队有职业技术学院未拔付工程款一事。张某征得基建科负责人同意后,在工程队与银行的贷款合同担保栏内签名并加盖了基建科公章。贷款期届满后,银行多次催要贷款,工程队拒不还款,银行向法院起诉。经查,职业技术学院只是某大学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问:本案中涉及哪几种经济法律关系?几种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分别是什么? 分析:本案中存在两种经济法律关系:一是某工程队

7、与某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形成的基本建设工程承包法律关系,其主体是某工程队与某大学,客体是建筑行为,内容是他们之间因建造住宅楼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工程队与银行之间因借款合同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其主体是工程队与银行,客体是货币,内容是他们之间形成的借款与还款的权利义务关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一)定义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上形成一定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条件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二是有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三是有法律事实的出现,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及相关法律制度,一、经济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

8、念 经济法律责任,亦称违反经济法的责任,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法定经济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二)经济法律责任的种类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根据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单位对其依行政程序所给予的制裁。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国家刑法的犯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给予的制裁后果。,【案例】2006年2月,时任某银行客户部经理的被告人姚某,在为业务单位某公司办理40万元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时,私自挪用其中30万元全部购买了

9、彩票。不久,姚某担任该营业所储蓄柜员。2006年6月,姚某利用职务之便,再次挪用保管库款6万元,用于购买彩票,进行盈利活动。随后,姚某将一张空存金额为30万元的银行借记卡,还给某公司。案发后,姚某被查获归案,所挪用公款36万元已全部归还。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3年。,二、几种相关的法律制度,(一)法人制度 【案例】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

10、,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张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1.此买卖是否有效?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构成哪些要素? 分析: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

11、(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二)代理制度,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特征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权的行使,(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 (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人行

12、使代理权应当符合被代理人的职责要求。 (4)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托。,3.代理的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案例】2007年,某文化用品公司与著名书法家李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李某在2008年2月前交付10幅字画作品,文化用品公司支付李某5万元报酬。2007年12月,李某不慎跌倒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委托自己的儿子代为完成全部字画,以此交付文化公司,取得了全部报酬。但不久文化公司感到作品风格与李某不同,

13、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问:李某能否委托其子代理其创作?李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无权代理? 分析:某文化公司与李某的合同规定,委托李某完成10幅书画作品,公司支付其相应的报酬。公司委托李某完成的是本人的创作作品,所支付的报酬也是其本人亲自创作作品的价值。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李某委托其子创作,并未征得公司的同意,违背了合同的原意,因此李某不能委托其子代理其创作。李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在民法上称之为无权代理。而其子的代理行为是直接接受李某的委托,因此不属于无权代理。,自测与练习,四、案例分析 1.

14、某机器制造厂实行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工程师李某中标承包了一车间,与厂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了一车间全年应完成的各项指标,同时也规定了厂部必须保证按时、按质、按量供应该车间全年的计划内原材料。请问:上述行为是否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 2.2004年2月,从事修理修配业务的个体户王某与甲职业学校签订了一份组装四用机合同,合同规定,甲提供500台四用机零配件,王某负责组装成机,为该校学生提供实习用机。此后,王某又与乙工厂商妥共同完成此项任务,并订立了协议。乙工厂在完成200台组装任务后,准备向甲校交货,后在该货应由谁来送的问题上与王某发生纠纷。为此,乙工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即接手调查此事。请分析:(1)本案属于何性质?能否由公安机关来处理?(2)本案存在几种法律关系?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谁? 3.现年17岁的高中生吴某,私自将其祖母给她的价值500元的玉器作价490元卖给宝玉商店,随后又到文化商店以418元买得学习机一部,余款在该文化商店买得其他学习用品若干。吴某回家被其父母发现后,要求宝玉商店返还玉器,同时到文化商店要求退货。宝玉商店和文化商店均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吴某父母无奈只得诉至法院。问:吴某所从事的两种买卖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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