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主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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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三板讲座提纲一、国浩律师事务所的概况二、新三板重点法律问题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2.1 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1、经营年限经营年限只要

2、两年,此处的两年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2、股东适格股东人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1.10 挂牌公司是纳入中国证监会监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二百人。 股东人数未超过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挂牌。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以按照2本业务规则的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挂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二)股票以公开

3、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第四条 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公开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第三十一条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 3 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向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在提交申请文件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相关情况通知所有股东。在 3 个月内股东人数降至 200 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申请股票向社会公众公

4、开转让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对 200 人公司合规性的审核纳入行政许可过程中一并审核,不再单独审核。现将200 人公司的审核标准、申请文件、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处理等事项的监管要求明确如下:一、审核标准200 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的合规性应当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下列要求:(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200 人公司的设立、增资等行为不违反当时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目前处于合法存续状态。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3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 (

5、财金201097 号) 。200 人公司的设立、历次增资依法需要批准的,应当经过有权部门的批准。存在不规范情形的,应当经过规范整改,并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认。200 人公司在股份形成及转让过程中不存在虚假陈述、出资不实、股权管理混乱等情形,不存在重大诉讼、纠纷以及重大风险隐患。(二)股权清晰200 人公司的股权清晰,是指股权形成真实、有效,权属清晰及股权结构清晰。具体要求包括:1.股权权属明确。200 人公司应当设置股东名册并进行有序管理,股东、公司及相关方对股份归属、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无异议。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以及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等情形的,应当按

6、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本指引所称“持股平台”是指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公司等持股主体。2.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第三方之间不存在重大股份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3.股东出资行为真实,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或者相关行为已经得到有效规范,不存在风险隐患。申请行政许可的 200 人公司应当对股份进行确权,通过公证、律师见证等方式明确股份的权属。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 90%以上(含 90%) ;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 80%以上(含 80%) 。未确权的部分应当设立股份托管账户,

7、专户管理,并明确披露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三)经营规范200 人公司持续规范经营,不存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风险的情形。4(四)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200 人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已经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机制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各项制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函:1.1994 年 7 月 1 日公司法实施前,经过体改部门批准设立,但存在内部职工股超范围或超比例发行、法人股向社会个人发行等不规范情形的定向募集公司。2.1994 年 7 月 1 日公司法实施前,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

8、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 号) ,清理整顿证券交易场所后“下柜”形成的股东超过 200 人的公司。4.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函的其他情形。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函应当说明公司股份形成、规范的过程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明确承担相应责任。(三)股份已经委托股份托管机构进行集中托管的,应当由股份托管机构出具股份托管情况的证明。股份未进行集中托管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提供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函。 (四)属于 200 人公司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要求公司的股东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或限制成为企业股东的情形如公务

9、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职工持股会和工会、事业单位(大学、研究所) 、县以上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外商投资性公司或者个人。(1 )公务员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5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 、 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规定,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为,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2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

10、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县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3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中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 、 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 及关于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问题“两不准”的实施意见规定,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投资兴办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企业。(4 )国有

11、企业领导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不得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5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6 )国有企业职工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

12、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6辅业企业股权。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7 )现役军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 127 条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8 )外商投资企业2000 年 9 月 1 日工商总局、外经贸

13、部关于外资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暂行的规定 ,出资额已缴足、开始盈利、无违法经营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投资境内公司,且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50%。(9 )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原则上不得成为非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股东,因依司法判决或行使担保物权而取得股权的,需在两年内将所受让的股权予以处分。(10 )信托公司2007 年 3 月 1 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11 )机关法人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 、 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 关于武警部队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通知规定,立法、行政、立法、军事机关

14、禁止投资公司成为股东,但经国家授权的机构或部门可以成为股权投资的适格主体,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12 )事业单位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规定,具有社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法人(如图书馆)等一般禁止兴办企业,按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具体规定办理。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新办企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 29 条规定,各部门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但是,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法人具备投资兴办企业的资格。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

15、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规定:高校除对高校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13 )社会团体法人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必须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不得开展经营活动。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14 )职工持股会2000 年 7 月 7 日民政部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规定,由

16、于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应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各地民政部暂不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这次社团清理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2002 年 11 月日证监会法律部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规定,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15 )合伙机构8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2009 年修订)第十九条规定,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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