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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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第十章 法院诉讼调解与非讼化调解,第一节 法院调解概述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原则 第三节 法院调解的程序 第四节 法院调解的效力 第五节 司法ADR与我国法院调解的新发展,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第一节 法院调解概述,一、 法院调解的概念与性质 二、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调解 三、 我国传统法院调解与相关制度的关系,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 法院调解的概念与性质,(一)含义 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 法院调解的概念与性质,(二)性质学说 1.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诉讼活动。 2.当事人在法院的指导下自律地解决纠纷的活动。 3.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和当事人对自己的 民事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行使处分权的结合。,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 法院调解的概念与性质,(三)特征 1.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依法进行的。 2.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全过程。 3.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之一。,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

3、013版,二、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调解,1、日本的民事调停 2、我国台湾地区的诉前调停 3、美国的“附设在法院的调停”,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三、我国传统法院调解与相关制度的关系,(一)我国传统法院调解与审判的关系 (二)西方国家诉讼和解与审判的关系 (三)我国法院调解、和解与审判的关系的调整,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 法院调解的原则,1.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 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 3.合法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

4、3版,第三节 法院调解的程序,一、调解的开始 二、调解的进行 三、调解的结束 四、法院调解书的制作,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调解的开始,1依当事人申请开始 2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调解的进行,1调解组织适度社会化 2调解协议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范围 3建立调解协议执行的保障机制,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三、调解的结束,1因调解无效而结束 2因调解成立而结束,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四、调解书的制作,(一)概念 1.调解书是人民法院

5、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的法律文书。 2.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关系 (二)调解书的结构 1.首部 2.正文 3.尾部,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第四节 法院调解的效力,一、法院调解发生效力的时间 二、法院调解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法院调解发生效力的时间,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法院调解的效力,*与生效的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结束诉讼程序 2确认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3不得提起上诉 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第五

6、节 司法ADR与我国法院调解的新发展,一、司法ADR的域外考察 二、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新发展,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司法ADR的域外考察,(一)司法ADR概念 司法ADR或称附设在法院的ADR,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州法院在法院内设置仲裁和调解等第三人解决纠纷的制度。 (二)司法ADR的性质 1、与传统诉讼程序相比,司法ADR具有非司法性质 2、与法院外ADR相比,司法ADR又具有一定的司法性质。,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司法ADR的域外考察,1、司法ADR的非司法性质表现 (1)解决纠纷的根据可以是当事人自主选择

7、的地方习惯和行业惯例和其他社会规范。 (2)“法官”可以是来自于法院之外的律师、退休法官、相关行业专家或法院的辅助人员。 (3)调解结果、仲裁裁决通常是非约束性的。,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司法ADR的域外考察,2、司法ADR的司法性质表现 (1)法院对于司法ADR程序的管理、监督甚至主持 (2)司法ADR程序与法院的诉讼程序有一种制度上的联系,在某些法定条件下,可作为诉讼程序的前置阶段,法院还可对其进行司法审查,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新发展,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8、,二、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新发展,委托调解:对起诉到法院的民事案件,法院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委托 人民调解委员会、退休法官、律师等组织或个人进行调解,对达成协议的 调解案件,经法官审查后由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确认该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 力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新发展,司法确认的调解:当事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法院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 调解就纠纷达成协议后,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经 法官审查,认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由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确认该调 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

9、社2013版,课堂讨论案例:,案例1【案情简介】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课

10、堂讨论案例:,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课

11、堂讨论案例:,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课堂讨论案例:,【法理分析】 依照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案A市中级法院不能在一审

12、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直接对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作出终审判决。从理论上来分析,如果允许A市中级法院这么做的话,无疑是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但是,不能直接作出判决并不意味着不能调解,因为调解时当事人行使处分的体现,并不会侵犯当事人的上诉权。(本题参考答案: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作出判决,即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无权直接判决,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课堂讨论案例:,案例2【案情简介】 甲向乙借款20万元,后未能按期还

13、本付息,乙诉甲还款。在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丙为该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但在法院送达调解书时,丙拒不签收。问题:关于丙拒签行为对调解书效力有何影响?,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课堂讨论案例:,【法理分析】 依照法律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 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 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 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 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 的条件时生效。本案中丙拒不签收由其提供担保的调解协 议并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 成就时,乙仍然可以申请法院依法执行。,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本章思考题:,1.诉前强制调解是否侵犯了纠纷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 2.调解的启动是否以当事人的起诉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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