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诉法第11章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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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本章重点 1、期间的计算 2、送达的方式 3、财产保全的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4、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第一节 期 间,一、期间的概念和意义 指受诉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或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 二、期间的种类 (一)法定期间(不变期间) 对于法定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院不得依职权或依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而予以变更 (二)指定期间(可变期间) 指法律明确授权人民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职权决定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 (三)约定期间(商定期间) 指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受诉法院认可的诉讼期

2、间。,三、期间的计算和剔除 (一)期间的计算 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 期间以月和年为单位计算的,同样应从第2日开始计算,并以期间届满月的相对日为期间届满日;期间届满月没有相对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期间届满日。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3、期间不包括在途期间 (二)期间的剔除 1、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延期审理超过一个月的时间,应计入审结期限) 2、民事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3、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4、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3、、资产清理的期间。 5、中止诉讼(或执行)到恢复诉讼(或执行) 的期间。 6、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7、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8、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理终结,这6个月的计算不包括下列哪些时间? A调解书、判决书送达时间 B公告期间 C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期间 D法院主动调查取证的期间,甲乙因损害赔偿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于2004年2月10日收到原告甲的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立案审理并做出判决。甲乙分别于4月16日、4月19日收到县人民法院第一

4、审判决,当年国家规定5月1日至7日为放假时间。请回答下列问题: (1)法院应当在什么时间内立案? A2月13日内 B2月15日内 C2月17日内 D3月20日内 (2)关于当事人的上诉期间,下列说法哪些正确? A甲的上诉期限至4月30日届满 B甲的上诉期限和乙一起从4月20日起计算 C乙于5月8日将上诉状寄出,法院5月10日收到,则乙的上诉仍然有效 D双方的上诉期间均是5月8日,四、期间的耽误及其补救 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没能够在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或约定期间内实施或者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状态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

5、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五、期日 指受诉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一直进行诉讼活动的特定的某一日。如证据交换期日、开庭审理期日、判决宣告期日等,第二节 送达,一、送达的概念、特点 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1、送达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的一项诉讼行为 2、送达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3、送达的文件是所有需要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文书 二、送达的方式 (一)直接送达 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送交其本人签收;若本人不在,则应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

6、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 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下列法院的行为哪些属于送达的行为? A法院向当事人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B甲法院向乙法院出具委托信函及相关文书 C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在公告栏中张贴起诉状要点、开庭时间、地点等 D法院通知有关证人出庭 法院送达的内容可以是 A起诉状副本 B上级法院复函 C调解书 D支付令,(二)留置送达 指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完成送达。 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说明情

7、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如果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也视为送达。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若其拒绝签收,适用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如路途遥远),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通过邮局以挂号形

8、式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与委托送达之间是平等选择的关系,它们的适用前提都是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 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转交送达 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交受送达人所在部队或有关单位代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六)公告送达 在受送达人下落

9、不明或者用上述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适用。自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下列哪些情况属于直接送达? A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交受送达人同住的父母签收 B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交受送达人的法院代表人签收 C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交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 D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投进受送达人家门口的信箱 法院决定对张明进行公告送达,则下列哪些方式属于合法有效的方式? A在法院的公告栏里张贴公告 B在张明的住所地张贴公告 C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 D在网上刊登公告 在民事诉讼中,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包括哪些? A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B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C

10、人民法院的调解书 D出庭通知书,三、送达的效力和送达回证 (一)送达的效力 1、受送达人实施有关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起始日期得以确定 2、受送达人接受送达的诉讼文书后,若未依法律规定或诉讼文书的要求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将承担程序法上的相应后果 3、引起某些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或消灭 4、送达是某些诉讼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之一 (二)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用于证明受送达人已收到人民法院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书面凭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三节 保全程序,一、保全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广义上讲,保全程序,应当包括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和证据保全;从狭义上

11、讲,则专指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日后给付判决的顺利执行,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 二、保全程序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前提 (一)适用范围 可以适用于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所有案件 (二)适用前提 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三、保全的对象和方法 (一)保全的对象 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所保全的财产,应当在对象或者价值上与当事人所提诉讼请求的内容相符或相等 “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没有

12、直接涉及,但是与日后本案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相牵连的财产 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但债务人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 (二)保全的方法 1、查封,指法院依法对需要保全的财产进行盘查清点以后就地予以封存,主要是针对不动产和庞大笨重的动产等采取 2、扣押,指人民法院依法对需要保全的财产予以强制扣留,使保全对象脱离当事人等的控制,主要是针对一般动产采取 3、冻结,指限制对其在银行等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加以提取或者转账 4、法律规定的

13、其他方法,如变卖财物、保存价款等。,注意事项: (1)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复制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2)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当事人、保管人、法院都不得使用 (3)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进行财产保全时,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4)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5)人民法院对有偿还

14、能力的企业法人,一般不得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 另: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四、保全程序的操作步骤 (一)保全程序的启动 1、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2、在必要时(诉讼争议的财产有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行为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在上诉程序中,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采取(作出裁定后应及时报送第二审法院) (

15、二)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三)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四)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期间 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由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法院决定解除) (五)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则应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甲乙两人间发生民事纠纷,一审判决甲胜诉,乙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甲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

16、施。乙即向法院提出申请。对此 A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B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C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批准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D情况紧急来不及报告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情况不急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在一起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件中,一审法院曾依法做出了对被告财产保全裁定。二审法院受理上诉后,上诉人(一审被告)对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应当 A由一审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B由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保全 C由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保全 D由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五、诉前保全及其特别规定 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在紧急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并以其提供担保为前提,由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财产保全 1、适用的时间:诉讼开始以前 2、适用的前提:紧急情况,如果不立即申请并由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只能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不得依职权主动采取 4、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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