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全套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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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案例: 2009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报盘后,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再延长实盘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接受该盘的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接受电报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接受是在实盘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实盘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

2、,否则将提出诉讼。 问题:1、国际商法的概念及国际商事主体 2、国际商法的渊源 3、A商号对我国公司提出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4、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教学内容 1、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2、两大法系与国际商法,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教学重点 1、国际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2、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 3、国际商法的渊源 4、两大法系划分 5、两大法系发展趋势及其对国际商法的影响,教学难点 1、国际商法的渊源 2、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及其对国际商法的影响,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念与渊源,一、国际商法概念:调整国际商事关系(或跨越国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概念分析 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合。 2.国

3、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合 法律规范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法律与道德规范的不同 (1)起源不同: 道德起源于原始社会 (2)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存在于认的思维中 (3)具体内容不同: 法律体现权利与义务的 一致性,道德强调义务。 (4)实现方式不同: 道德依靠社会舆论 (5)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更为广泛,深刻,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1) 国际意为“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处于不同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而不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由国际公法调整。

4、 (2) 商事关系包括: A、商事组织关系 B、商事交易关系:传统商法仅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现代商法除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外,还调整无形商品的交易,如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等。,二、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商法历史发展简图 古罗马时期出现了商法规范 (萌芽) 11世纪威尼斯商人习惯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16世纪成为国内法一部分 (丧失了国际性) 二战后统一的国际商法形成(蓬勃发展),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 3、国内立法 4、国内判例,1、国际条约 (概念)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 国际法主体包括:国

5、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 * 影响较大的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国际惯例 即在长期国际商事交往中,反复运用而逐步确立的行为规范 概念理解 第一,区分国际贸易中的习惯做法与国际惯例的区别 第二,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是由国际上的权威组织编撰成文的规则, 第三,国际贸易惯例必须是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为使用的规则,即使某些做法已形成惯常做法,且在某地区、某行业或某港口成为惯例,却未被各国普遍接受和广为使用,由于其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也不能算作通行的国际贸易惯例,*影响较大的国际惯例有: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1 198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6、注意国际惯例的应用: (1)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原则。不能强行推行国际惯例 (2)可以通过立法,赋予惯例法律效力。比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作了充分的肯定,其中规定,合同没有排除的惯例,人们经常使用和反复遵守的惯例以及人们已经知道和应当知道的惯例,均适用于合同. (2)我国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应优先适用我国对外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公约,此外,也可参照适用国际惯例.不过,适用国际惯例还需要具备三个前提:一是我国法律未作规定,二是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公约也没有规定,三是不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3、国内立法 * 世界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 法国-1673年-路商 1

7、681年-海商 1807年 共4编,648条 性质 商行为法,即实施商行为者不论是不是商人,都适用商法,4、 国内判例 判例法,即由法官的判决形成的法律规则。 英国判决由理由和事实两部分组成,只有理由部分可以构成先例。 代表: 英国的法院组织、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美国的法院组织、美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英 国 的 法 院 组 织,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 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且对其本身也有约束力。 3、高级法院每个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力,对其他各庭及王冠法院有说服力。 *只有上诉法院、高级

8、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可以构成先例。,美国的法院组织 1、联邦法院 2、州法院,联邦法院,联邦法院最高法院 : 设在华盛顿。由首席法官一人,法官八 人, 有违宪监督权。 联邦上诉法院 : 共13所,是第二审法院。由三名法官审理案件 联邦地区法院 : 共94所,分设在各州境内。实行独任制,美国现任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美国州法院,美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1、在州法方面,州的下级法院须受其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特别是受州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2、在联邦法方面,须受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束,特 别是受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3、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法的案件时,须受其 上级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束;而在审理涉及州法

9、的案件时,则须受相应的州法院判决的约束, 但以不违反联邦法为原则。 4、联邦和州的最高法院不受他们以前确立的先例 的约束。,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管辖权 联邦法院仅在宪法和国会法律授予审判权的范围内才有管辖权。确定联邦法院管辖权的依据 (1)诉讼的性质:凡涉及联邦宪法和条约的案件 (2)当事人的状况:凡涉及属于两个州的当事人之间的案件且诉讼标的在一万元以上者。联邦法院有管辖权。,第二节 西方两个主要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特点,一、法系 二、西方两大法系 三、大陆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四、普通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五、两大法系的区别,一、法系 法系即比较法学家按照历史传统和形式特对世界各国法律所作出

10、的分类。 中华法系 印度法系 伊斯兰法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两大法系),二、西方两大法系 1、 大陆法系。 即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2、 英美法系。 即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三、大陆法系 (一)大陆法的结构 (二)大陆法的渊源 (三)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一)大陆法的结构 1 .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公法 是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法 私法 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包括所有权、债权、家庭与继承法等。 2

11、. 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二)大陆法的渊源 1.法律。包括宪法、法典、法律、条例和司法解释等。 2.习惯。法国、意大利等国认为,习惯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法官必须援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但德国和瑞士把法律和习惯相提并论 3.判例。原则上不承认判例的效力,但也有例外。 4.学理。一般来说,学理不是法的渊源。但学理起着重要的作用,(三)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 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虽各有特点,但也有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1. 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各国法院分为三级 (1) 第一审法院 (2)上诉法院 (3)最高法院 2. 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并存。如行政法院等。,四、普通法的结

12、构、渊源及其特点 (一)英国法 (二)美国法,(一)英国法 1、英国法的结构及其特点 、英国的法院组织 3 、英国法的渊源,1、英国法的结构及其特点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部分 (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只有金钱赔偿和返还原物两种 救济方法, 衡平法新增了实际履行和 禁令。 (2)诉讼程序不同。普通法法院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 方式审理案件, 衡平法法院不设陪 审团,采书面方式审理案件。 (3)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王座法庭适用普通法的诉讼程 序, 枢密庭 用衡平法的诉讼程序,、英 国 的 法 院 组 织,3 、英国法的渊源 (1) 判例法。 (2) 成文法。只是判例法的补充,要通过判 例法才

13、能 起作用。 (3) 习惯。只有年前的习惯才具有 约束力。,(二)美国法 、美国法的结构 、美国的法院组织 、美国法的渊源,、美国法的结构 A.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把成文法作为对判例法的补充 B.把法律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两部分。 * 根据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十条的规定:凡宪法未授予联邦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均属于州。即各州的立法权是原则,联邦的立法权是例外。但联邦的法律高于各州的法律。在民事立法方面,联邦的立法权范围主要包括银行工业、国际贸易、州际贸易、专利权和税收等,、美国法的渊源 ()判例法 ()成文法,两大法系的区别,第二章国际代理法律关系,教学内容 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制度概述 国际商事代理

14、的种类 代理法律关系 无权代理 关于我国代理制度的法律规定分析 国际代理法的统一,教学重点 国际商事代理的种类 代理法律关系 无权代理 关于我国代理制度的法律规定分析 国际代理法的统一,教学难点: 无权代理 国际代理法的统一,第一节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关系概述,一、国际商事代理:代理人为取得佣金,依本人的授权,为本人利益与第三人为商行为,由此在具有国际因素的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代理人 (受委托人),本人 (委托人),第三人 (相对人),二、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区别: 商事代理的主体具有商人性 商事代理的内容具有财产性和有偿性 商事代理人的地位具有独立性(强调其承担更大

15、的风险和责任) 商事代理行为具有职业性 在以谁的名义代理活动方面,商事代理形式具有灵活性 商事代理人的职责具有双重性(为委托人促成交易和缔结交易) 商事代理原则上不受“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限制。比如:英国,意大利和德国 商事代理只能因委托而产生。,第二节 国际商事代理的种类,一、大陆法系的规定 二、英美法系的规定,一、大陆法系关于代理的分类 (一)按代理人是否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行事 1、直接代理:代理人在授予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 2、间接代理: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和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而后将由此产生的权利转让给被代理人。间接代理人一

16、般称为行纪人。 强调:第三人不能直接向被代理人主张权利,被代理人也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委托人也不享有介入权。以此区别英美法系的未公开身份的代理。,(二)按代理权产生的途径 1、法定代理 2、委托代理 商事代理一般只认可委托代理。 强调:委托是内部行为。授权是产生外部行为的条件。,委托人 (本人),受托人 (代理人),第三人 (相对人),内部,外部,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代理的分类 1、按代理权授予与代理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 (1)协议代理:事前达成委托代理合同。 (2)追认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声称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代表被代理人实施了法律行为,后来得到被代理人认可的代理关系。 追认的要件:,追认的要件: (1)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声明他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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