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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保险业案件管理,李敏,2019/2/23,1,保险案件管理与责任追究,一、保险业案件形势分析 二、司法案件报告制度 三、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四、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下一步监管措施,2019/2/23,一、保险业案件形势分析,(一)2006-2010年案件总体情况,2007年,- 92件 - 3.6亿元 - 124人,2006年,- 19件 - 3028万元 - 28人,2009年,- 370件 - 7.5亿元 - 515人,一、保险业案件形势分析,(一) 总体情况 2011年1-10月,共发生司法案件173件,涉及262人,司法案件
2、件数同比下降43.3%,涉案金额11759.1万元,同比下降80.3%。 其中:涉及产险公司74件(126人),同比下降57.2%,涉案金额4791.24万元,同比下降90.2%;寿险公司92件(123人),同比下降24.6%,涉案金额6270.69万元,同比下降23.9%;中介2件(3人),同比下降80%,涉案金额336.70万元,同比下降88%;其他5件(10人),涉案金额360.47万元。,2019/2/23,14,一、保险业案件形势分析,(二)公司分布 2011年1-10月,共有30家公司发生案件。其中,产险公司涉及15家,发案件数居前的是人保财险、大地财险、中华联合、平安财险、安邦财
3、险、太保财险。寿险公司涉及15家,发案件数居前的分别是:国寿股份、平安寿险、太保寿险、太平人寿、新华人寿、人保寿险。,2019/2/23,15,一、保险业案件形势分析,2019/2/23,16,(三)地区分布 1-10月份共有33个地区发生案件。其中,发案件数居前的分别是:江苏、辽宁、北京、河南、广东、浙江、上海、河北等地区。 前8个地区的案件件数占全部案件数的48.6%,涉案金额占全部案件总涉案金额的60.3%。,一、保险业案件形势分析,(四)案件类型,2019/2/23,17,1-10月份案件主要分布于诈骗及侵占类,其中业内诈骗类51件,涉案金额为4799.71万元,件数占比为29.5;业
4、外诈骗类44件,涉案金额2196.26万元,件数占比为25.4;侵占类41件,涉案金额1961.39万元,件数占比为23.7。,一、保险业案件形势分析,(五) 案件特点 1、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下降较为明显,但百万元以上大案增加较多,案件风险不容忽视。 2、案件主要集中在侵占、挪用、诈骗等三类,产险公司业外诈骗类案件较多,寿险公司业内诈骗类案件较多,保险行业反欺诈任务十分艰巨。 3、案件多发于部分大中型公司,且多为基层机构。 4、业务员涉案数量较多,高管一般涉案金额较大,尤其省级机构高管涉嫌犯罪案件有所增加,负面影响较大。 5、商业贿赂案件继续受到司法机关关注,并且判决出现示范效应。,2019/
5、2/23,18,一、保险业案件形势分析,(五) 案件特点 6、利用网络服务管理漏洞案件在个别公司再次出现,网络业务风险预警管理急待加强。 7、保险公司负责人因未正确履行代收代缴税款义务而被判处刑罚案件首次出现。 8、“新农合补偿金”诈骗案件首次出现,公司代办业务案件风险不容忽视。 9、违法骗取保险资金的个人案件多发,应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开展案件风险专项排查。 10、涉农案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有蔓延趋势,政策性农险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现象在一度程度上仍然存在。,2019/2/23,18,二、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一)司法案件制度的主要内容 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保监发200981
6、号) 2009年7月15日印发 报送范围:涉嫌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 销等,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 报告原则:属地管理、分级报送 报告时限:案发后5日内报专报;季后7日内报季报,2019/2/23,二、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二)司法案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一是各公司缺乏统一有效的案件管理机制,信息不畅 “九龙治水”各管一块;重案发轻跟踪;配合协调不够,对案情不甚了解 二是部分公司对报告制度重视不够,理解上存在偏差 案件性质归类不准确;报送方式有误;未及时掌握案件状态的变化;多报不在统计范围内的案件;同类案件未准确合并 三是少数公司填报人员不认真,存在应付的现象 数据加总错误;汇总
7、表与明细表不符;填写要素不齐全;案件基本情况表述模糊;案件状态发生变化未在备注栏体现;立案调查件数小计与立案件数不对应;地区机构填写不准确 四是大部分公司对司法案件还停留在个案处理的阶段,并没有上升到机制自省的层面,2019/2/23,三、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一)基本思路 准确定位,着力科学监管、依法监管和有效监管,努力做到监管“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充分发挥公司主观能动性,把该做的事情做好 (二)核心原则 明晰权责、双线问责; 向上追责、直至总公司; 尽职免责、区别对待,2019/2/23,(三)主要内容 1、问责事项 司法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重大违规案件 2、被问责对象
8、 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管控责任人、其他) 3、问责方式 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经济处罚,2019/2/23,三、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2019/2/23,23,4、问责标准,三、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5、问责管理 对于被问责人员的后续管理: 受到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纪律处分的人员3年内不得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享受奖励薪贴或者加薪,不得变相升职或安排同等职务(级)的岗位。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等纪律处分的人员2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不得享受奖励薪贴或者加薪。 受到经济处分的人员1年内不得享受奖励薪贴或者加薪。 发生与所在单位经营管理有关的刑事案件,发案
9、机构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在人民法院尚未做出生效判决或者上级机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之前,原则上应暂缓提拔任用。 对于问责不力人员的管理,三、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四)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基础管理工作薄弱 对问责制度理解不正确 调查不深入 时效性不强 后续管理不严格 缺乏监督检查,2019/2/23,三、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四、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进一步明确案件问责有关事项 1、关于问责事项和标准如何界定的问题 司法案件:主要根据涉案金额、损失金额判断。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主要根据各保险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的结果判断。 重大违规案件:主要根据违规案件
10、给公司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对社会影响程度,或者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情况判断。,2019/2/23,2、关于涉案金额、损失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涉案金额: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所有资金总额。 损失金额:案件发生给保险机构造成的经济利益的减少,包括案发时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保险机构因案件发生而承担或垫付的资金,不包括罚金、罚款。案发后保险机构挽回的损失金额、涉案人退赃金额,以及扣押的涉案人佣金、津贴、其他可折现的利益等不得抵减损失金额。 当涉案金额、损失金额同时达到问责标准时,应从“涉案金额”与“损失金额”对应的问责处理标准中择其重者进行问责。,2019/2/23,四、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有关问题的
11、通知,3、关于问责对象及部分特殊人员如何问责的问题 对兼有不同层级职务(级)的人员(包括分管负责人兼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持工作等)问责:应以其实际承担的对问责事项负有管控责任的职务(级)确定问责标准,但问责决定应落实到其最高职务(级)上,即人事调整、经济处罚应针对其最高职务(级)进行。 对兼有两个以上同等职务(级)的人员问责:问责决定应落实到其所兼的所有职务(级)上,如涉及到降职、撤职等情况,不得维持其中的任一职务(级)不变。,2019/2/23,四、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4、关于自查发现案件如何确定的问题 自查发现案件:指保险机构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通过内部相互监
12、督、管理监督、内审监督和检查监督等途径发现异常情况或线索,并采取得当措施,主动发现的案件。经国家有关机关或监管机构检查揭露的案件,不属于自查发现案件。 自查发现案件从轻处理政策只适用于自然人作案的案件,不适用于涉嫌单位犯罪的案件。,2019/2/23,四、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5、关于减轻问责如何判定的问题 案发后积极做好案件处置工作,主动追缴资金和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根据挽回损失程度相应减轻有关人员责任。 追缴资金和赔偿损失达到损失金额50%以上的,问责时可以减轻处分的等级。,2019/2/23,四、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关于做好案件
13、问责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加强问责工作的基础管理;从监测、登记、督办、归档、报送等方面加强全流程管理。 及时规范开展问责工作:问责调查、问责实施,减轻问责、超时限问责、跨地区案件问责的处理 加强问责监督检查工作:跟踪督办、抽查、处理 加强被问责人员的后续管理:职务、薪酬限制,员工任用,信息通报 把握好行政处罚与案件问责的关系,2019/2/23,四、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五、下一步监管措施,(一)加强司法案件管理工作的初步要求 案件信息收集、核查 及时报案、配合公安侦查工作 开展案件风险排查 积极维稳、妥善处置案件 开展案件调查、督办 案件问责、整改 建立案件台账、加强案件分析 加强培训教育,2019/2/23,(二)加强问责制度执行力建设 1、问责督办 2、信息公开 3、严肃准入 4、监督检查,2019/2/23,五、下一步监管措施,为之于未有 治之于未乱 谢 谢!,2019/2/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