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课件第九章国际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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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国际民事诉讼,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 二、送达、取证、期间和保全 三、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一)概念 (二)确定管辖权的一般原则 (三)各国实践 (四)我国有关规定 (五)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一)概念,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权限。 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 (1)是审理有关案件的前提条件;(2)一般决定程序法的适用(法院地法);(3)直接影响准据法的适用进而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和当事人的利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适用,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原则 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的区分,诉讼

2、程序适用法院地法原则,诉讼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律,这已经成为各国公认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的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我国承认诉讼程序依法院地法原则,诉讼问题适用法律地法的理由,(1)诉讼程序法具有公法的性质,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因此对于任何诉讼,一国法院要适用自己国家和地区的程序法,而不得适用外国的程序法。 (2)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最为方便。法官对本地诉讼程序规范最为熟悉。要求本国法官了解各国的诉讼程序规则也不可行。 (3)诉讼程序如果适用外国法律,无法确定到底应当适用哪一外国法律。诉讼程序开

3、始时,案件尚未进行实体审理,实体问题的准据法尚未确定,但程序问题早已开始,因此,程序事项不可能适用实体问题准据法。,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的区分,尽管各国均承认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但是对于诉讼中哪些问题属于程序问题,哪些问题属于实质问题(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却存在分歧 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的区分对于民事诉讼具有重大意义。如果一个法律问题被识别为程序问题,就要适用法院地法律;如果被识别为实质问题,则应依据该问题本身的冲突规范确定其准据法。某些国家法院的法官为了达到适用法院地法的目的,实践中经常将一些法律问题识别为程序问题,从而排除外国法律的适用。 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的区分属于识别问题,通常按照

4、法院地法进行识别,区分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的标准,对于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的区分,各国立法和实践各有不同,我国立法未明确规定哪些问题属于程序问题或者实质问题。但一般理解,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各项程序制度都属于程序性问题。例如,民事诉讼管辖权、诉讼参加人、民事诉讼证据(特别是如何证明)、期间和送达、保全和先予执行、强制措施、诉讼费用,一审、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法院对判决的程序和执行等。我国法院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对于上述问题,原则上必须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但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当事人订立的管辖权选择协议本身是否有效、诉讼程序之外的涉及具体法律关系的举证责任等,有学者认为属于实质问题,诉

5、讼时效的法律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由于受前苏联民事立法的影响,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应当存在取得时效制度,因此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按其性质,应当属于消灭时效。我国法律中的消灭时效采用的是诉权消灭主义,即诉讼时效到期后,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权归于消灭,但其实体权利并不消灭(与除斥期间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大陆法系国家将时效识别为实体法问题,因此应当适用时效所属法律关系的准据法;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诉讼时效识别为程序法问题,而程序问题一般适用法院地法。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5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

6、系的准据法确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136、137条,(一)概念,区分“国际管辖权问题”和“国内管辖权问题”:前者是指就某一特定的国际民商事案件,哪一个国家或法域具有管辖权的问题;后者是指在确定由某国管辖后,该案件应由该国的哪一类法院或哪一级法院或何地的法院审理的问题。,(二)确定管辖权的一般原则,(1)属地管辖原则 (2)属人管辖原则 (3)专属管辖原则 (4)协议管辖原则 (5)对人管辖和对物管辖(英美国家),属地管辖原则,也称地域管辖原则,主张以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中的案件事实和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的地域联系作为确定法院管辖权的依据;强调一国法院对其所属国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法律事件和

7、行为具有管辖权。,属人管辖原则,主张以有关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联系,作为确定法院管辖权的决定性标准;强调一国法院对其本国国民具有管辖权。,专属管辖原则,强调一国法院对与其本国国家及其国民利益具有根本性影响的国际民事案件具有排他的管辖权。,协议管辖原则,对于那些对有关国家及其国民的根本利益影响不大的国际民事案件,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合意选择来确定管辖法院。 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管辖权问题上的体现。,(三)各国实践: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区分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并根据“有效控制”(Physical Presence,也称为实际存在)原则分别确定内国法院对这两类诉讼是否具有管辖权。 对人诉讼的目的

8、在于解决当事人对于所争议的标的物的权利和利益,法院判决的效力只及于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如由于不履行合同或侵权行为而引起诉讼都属于对人诉讼。它以有关诉讼的传票能否送达被告人为基础。至于被告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的所在地以及事实发生地都不重要。,(三)各国实践:英美法系国家,对物诉讼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判决确定某一特定财产的权利和当事人的权利。这一判决的效力不仅及于双方当事人,而且还及于所有与当事人或该特定财产有法律关系的其他人,如有关房地产诉讼、有关身份问题的诉讼以及海上案件都属于对物诉讼的范围。法院对这种诉讼的管辖权以有关当事人的住所或习惯居所在法院国境内或有关标的物在法院国境内为基础。 此外,英

9、美法系国家还规定内国法院有权对自愿服从其管辖的有关当事人行使管辖权,同时也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三)各国实践:拉丁法系国家,以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国家(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等)一般依据当事人的国籍来确定一国法院的管辖权,明确规定内国法院对有关内国国民的诉讼具有管辖权,而不管有关内国国民在诉讼中处于原告还是被告的地位。而对于外国人之间的案件,原则上排除内国法院的管辖权。 也不同程度地承认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三)各国实践:德国日本等,德国、日本、奥地利等国:除内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外,原则上根据被告人的住所在确定内国法院对有关案件是否具有管

10、辖权。只有有关婚姻的案件和各种涉及身份地位的案件才由当事人的国籍国法院管辖。此外,这些国家允许还允许在不与内国专属管辖权规范相抵触的前提下,当事人双方可以合意选择法院管辖。,(四)我国有关规定,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5章和1992年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1991年民事诉讼法除在第2章中就民事案件管辖权作一般规定之外,还特别在第4编就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了特别规定,其中第25章专门规定了管辖问题。 第四编和其他各编的关系:特别法和一般法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四)我国有关规定,(1)一般管

11、辖 (2)特殊管辖 (3)专属管辖 (4)协议管辖 (5)推定管辖 (6)集中管辖,一般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和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地域管辖为主,而且一般都是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自然人为被告时,只要在我国设有住所或经常居所的,不管其国籍如何,其住所地或经常居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法人为被告时,该法人的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自然人的住所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其经常居所地是指其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而法人的住所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特殊管辖,在被告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不在我国境内时,我国还根据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的不同性质

12、规定了一些特殊的管辖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 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1款 民事诉讼法第24条 民事诉讼法第2633条,特殊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3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 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 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 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1款: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13、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 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特殊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 辖。 第26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第27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 第28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管辖,第29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14、辖。 第30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 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31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 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管辖,第32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3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第34条和第246条,民事诉讼法第34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

15、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第34条和第246条,民事诉讼法第246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 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6、。,协议管辖,可进行协议管辖的范围:仅限于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 可选择法院的范围:不能随意选择,只能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院。 只能在法院任意管辖权的范围内选择,不能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但是有一个例外,按照1992年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05条,国际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仲裁解决时可以不考虑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遵守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只能采用书面形式。,推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5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如果有异议,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8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 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 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集中管辖,原只有民事诉讼法第19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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