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第四篇 金融业务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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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金融法,第四篇 金融业务管理法 第七章 货币发行与现金管理法 第八章 存款与贷款管理法 第九章 支付结算法 第十章 票据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金融法,第四篇 金融业务管理法 第十一章 证券法 第十二章 金融信托法 第十三章 融资租赁法 第十四章 保险法,第七章 货币发行与现金管理法 概要,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是我国法律赋予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和业务,是人民银行“发行的银行”的重要标志。货币发行是否科学、基础货币投放是否合理、货币供应量是否适度,与一国货币发行原则、发行程序和发行制度密切相关。而现金管理,

2、则作为货币流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操作、对一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对一国经济增长的实效都具有非常直接的作用。在我们这样一个习惯于使用现金的国家,现金管理尤其具有特别的意义。本章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发布的一系列规章的规定,就我国货币发行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的内容作了概要的介绍。,第七章 货币发行与现金管理法 关键术语,人民币发行 发行库 业务库 现金管理 坐支 工资基金管理,第七章 货币发行与现金管理法,第一节 货币的发行与保护 第二节 现金管理 第三节 工资基金管理,第一节 货币的发行与保护,一、人民币的

3、法律地位 二、人民币发行的涵义与发行机关 (一)人民币发行的涵义 (二)人民币的发行机关 三、人民币发行的原则及程序 (一)人民币发行的原则 (二)人民币发行的程序,第一节 货币的发行与保护,四、发行库与业务库 (一)发行库 (二)业务库 (三)发行库与业务库的区别 五、人民币的法律保护 (一)残损人民币的收兑与销毁 (二)危害人民币行为的禁止与惩处,第一节 货币的发行与保护,一、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这一规定,明确地表明了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即人民币是中

4、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货币,一方面具有无限清偿能力;另一方面,又是我国唯一的合法货币。,第一节 货币的发行与保护,二、人民币发行的涵义与发行机关 (一)人民币发行的涵义 人民币发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发行是指人民银行代表国家发行、投放、回笼、调拨、销毁、保管以及调节各地人民币流通等业务活动的总称。狭义的发行是指人民银行向流通领域中投放人民币现金的行为。具体而言,即指人民银行通过发行库把发行基金投入业务库,使一部分货币进入流通领域的行为。,第一节 货币的发行与保护,二、人民币发行的涵义与发行机关 (二)人民币的发行机关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人民银行是我国唯一的货

5、币发行机关。该法第18条明确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将发行的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从而从法律上确定了人民银行作为我国唯一货币发行机关的法律地位。,第一节 货币的发行与保护,三、人民币发行的原则及程序 (一)人民币发行的原则 为保证人民币币值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健康的发展,我国人民币的发行历来坚持以下三大发行原则。其内容是: 1.集中统一发行原则。 2.计划发行原则。 3.经济发行原则。,第一节 货币的发行与保护,三、人民币发行的原则及程序 (二)人民币发行的程序 人民币发行程序是指人民币发行的步骤和方法,是属于人民币

6、发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人民币的发行程序大致分为四步: 1. 提出人民币的发行计划,确定年度货币供应量。 2. 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报批的货币供应量计划。 3. 进行发行基金的调拨。 4. 普通银行业务库日常现金收付。,第一节 货币的发行与保护,四、发行库与业务库 (一)发行库 我国的发行库是“人民币发行库”的简称,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而设置的金库,是办理货币发行的具体机构。按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四级发行库体制,依次分为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总库由若干总行重点库组成。 发行库的主要职责是: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金银实物和总行指定的代保

7、管品;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出入库;办理开户单位现金存取款业务;监督、管理有关开户单位交存现金的质量等。发行库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第一节 货币的发行与保护,四、发行库与业务库 (二)业务库 业务库是各银行基层分、支行和处、所为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而设置的金库。业务库保管的货币是流通中的货币,处于周转状态。为节约现金使用和减少现金调拨,控制货币发行的额度,在保证业务现金需要的前提下,人民银行对各银行业务库保留的现金,均确定一个库存限额。业务库库存限额确定后,不能任意突破。库存现金超出限额时,超出部分要缴回发行库;不足限额时,发行库就发行一部分货币补充业务库,使其恢复到正常水平。,第一节 货币的发行与

8、保护,四、发行库与业务库 (三)发行库与业务库的区别 发行库与业务库的主要区别是: 机构的设置不同。发行库是各级人民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垂直领导;而业务库则是各级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为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而设立的金库。 保管的货币性质不同。发行库保管的是发行基金,在出发行库之前,它尚属货币准备金性质,不是流通中的货币,不具备货币的职能;业务库保管的是现金,属流通中货币的一部分。 业务对象不同。发行库的业务对象是各普通银行;业务库的对象是全社会。 收付款项的起点不同。发行库出入库的金额起点是以千元为单位,必须整捆出入库;而业务库收付现金则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第一节 货币的发行与保护,五、人民币

9、的法律保护 (一)残损人民币的收兑与销毁 残损人民币的兑换、收回与销毁,对于保持人民币的整洁、方便人民币的使用、维护人民币的信誉有着积极的作用。为此,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1条规定:“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中国人民银行据此发布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2003年12月24日)、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办法(2000年5月26日)对这方面的问题作了更具体的规定。,第一节 货币的发行与保护,五、人民币的法律保护 (二)危害人民币行为的禁止与惩处 为了维护人民币唯一法定货币的地位,加强对人民币的法律保护,国家通过立法对危害人民币的各种行为作出了禁止和

10、惩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9条、第20条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国务院发布的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1条至37条对与此有关的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2条至第46条和1997年的刑法,还就有关危害人民币的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第二节 现金管理,一、现金管理概述 二、现金管理机构与管理对象 (一)现金管理机构 (二)现金管理的对象 三、现金管理的具体内

11、容 四、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规定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第二节 现金管理,一、现金管理概述 现金是指具有现实购买力或清偿力的法定通货,我国人民币现金包括铸币人民币和纸币人民币。现金管理是指国家授权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依法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及库存进行的监督和管理,是货币流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目的主要在于通过监管,合理控制现金投放,达到抑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稳定人民币市场的目标。我国自50年代起就开始实行现金管理制度。,第二节 现金管理,一、现金管理概述 拓展论述世纪之交我国现金管理重点发生转变 步入21世纪,我国现金管理的环境和管理重点发生了明显变化。长期以来,我

12、国现金管理的重点一直是合理控制现金投放,防止因现金过量投放引起短期物价上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结算工具的创新和结算手段的多元化,现金与通货膨胀的相关性已大大降低,而利用现金进行违法犯罪的现象日益突出,并在全国引发了一些恶性经济案件。此说明我国现金管理的重点,除应继续坚持合理控制现金投放外,更重要的是应由以控制现金投放为主,逐步转向以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结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防范和化解现金结算风险为主。为此,人民银行2001年4月1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现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要提高认识、转变现金管理的重点,认真执行大额现金管理的

13、有关规定,加大对“代币券”的查处力度。2003年1月3日人民银行更从反洗钱的目的出发,发布实施了“一规两法”即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10月31日反洗钱法 通过以后,人民银行依据该法和人民银行法等法律的规定,于同年11月14日发布了新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取代前述“一规两法”,分别自2007年1月1日、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反洗钱法 及前述两规章的颁行基本上奠定了我国反洗钱体系的法制基础,包括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及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保存交易记录、大额

14、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的相关义务,其中许多内容是和现金管理密切相关的。,第二节 现金管理,二、现金管理机构与管理对象 (一)现金管理机构 按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各开户银行则依据现金管理条例的授权,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节 现金管理,二、现金管理机构与管理对象 (二)现金管理的对象 我国现金管理的对象是指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城乡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15、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依法可以使用现金以外,其他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第二节 现金管理,三、现金管理的具体内容 (一) 现金使用范围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应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 定,开户单位只能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

16、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结算起点为1000元。除上述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 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 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全额支付。,第二节 现金管理,三、现金管理的具体内容 (二) 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为了保证各单位日常的业务经营费用及其他小额零星开支的需要,国家允许其保留一定数额的库存现金。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开户银行根据需要审批,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的现金为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额。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中请,由开户银行核定。,第二节 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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