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殖健康助理咨询员培训第四讲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政

上传人:tian****1990 文档编号:82039753 上传时间:2019-02-23 格式:PPT 页数:98 大小:23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生殖健康助理咨询员培训第四讲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政_第1页
第1页 / 共98页
生殖健康助理咨询员培训第四讲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政_第2页
第2页 / 共98页
生殖健康助理咨询员培训第四讲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政_第3页
第3页 / 共98页
生殖健康助理咨询员培训第四讲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政_第4页
第4页 / 共98页
生殖健康助理咨询员培训第四讲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政_第5页
第5页 / 共9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生殖健康助理咨询员培训第四讲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政》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生殖健康助理咨询员培训第四讲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政(9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生殖健康助理咨询员培训,第四讲 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 法律法规知识和政策制度 主讲人 李莉,国家标准(生殖健康助理咨询员),能力要求: 1、能讲解国家和当地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 2、能介绍国家和当地关于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规定 3、能介绍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4、能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咨询服务 5、能向服务对象介绍国家和当地关于病残儿鉴定的基本程序和主管机构 6、能向服务对象介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基本程序和主管机构,国家标准(生殖健康助理咨询员),相关知识: 1、国家和当地现行生育政策基本要点 2、政府提供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件和管理程序 3、当地有关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

2、政策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规定及程序 5、国家和当地关于病残儿鉴定的规定和基本办事程序 6、国家和当地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规定和基本办事程序,第一节 计划生育法律框架体系 第二节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第三节 计划生育中的生育政策 第四节 社会抚养费征收 第五节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节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第七节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第八节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第一节 计划生育法律框架体系,一 、什么是法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社会规范的总和。,第一节 计划生育法律框架体系,二、框架体系的内容,法律框架体系,婚姻法

3、,行政处罚法,刑法,相关法律,部门配套规章,相关卫生、药监 婚姻、统计 行政法规,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行政法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一法),宪 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劳动法,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居民委员会 组织法,地方政府规章,行政监察法,(三规),行政许可法,三、层次和效力等级,宪法 法律 国家行政法规 地方行政法规 国家行政规章 地方行政规章,四、我国的立法权限,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4、国家立法权。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我国的立法权限,)、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四、我国的立法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四、我国的立法权限,)、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

6、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四、我国的立法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在与宪法和上位法规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五、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内容 (一法三规及条例规定等),人口计生工作常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5、计划生育宣传品管理办法 6、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7、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7、 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9、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10、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11、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12、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的通知 1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 15、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我们计划生育工作中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就是一法三规、省条例、市规定。,第二节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30多年的实践,给了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全面认真

8、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必须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这是人口计生工作的必由之路、光明之路和健康发展之路。,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义 A.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 B.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C.把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统一起来。,授权地方制定生育政策,改革生育审批制度取消一孩生育 审批制度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别权利项特别权利 技术服务政策项目准入、人员准入.非法服务既犯法又犯 罪 奖励优待政策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给予经济补偿 社会抚养费制度计划外生育

9、是犯法不犯罪,公民应履行法 定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 过程管理注重工作质量,降低计划生育的负面影响 综合治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因素,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所要解决的7个的重点问题,二、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别权利和基本权利,八项权利,1、依法生育的权利 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的权利 5、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八项权利,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7、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

10、权利 8、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三、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依法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缴纳社会抚养费。,四、维护妇女和女婴合法权益的 特殊规定,一是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二是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第三节 计划生育中的生育政策,一、生育政策的基本含义和分类,生育政策是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是对全社会生育过程进行有计划地调节而制定的生育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制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原则 总体上稳定低生育率不放松,不收紧。 局部地区微调调整之前必

11、须严格论证 和科学测算。,生育政策分类,按调整对象分为 普通人群的和特殊人群的; 按调整范围分为 国家规定的和地方规定的; 按民族分为 汉族的和少数民族的。,二、生育政策的适用范围,国家规定的生育政策在全国范围 有效,地方规定的在地方管辖范围内 有效。,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有实际困难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 归侨、侨眷生育、内地居民涉港生育、内地居民涉外生育、出国留学人员生育,由国家人口计生委或国务院其它部门做出规定。 上述特殊人群的生育政策全国通用。,国家层面的生育政策,地方生育政策,地方生育政策

12、是根据国家生育总政策结合地方特点的具体化。 一般都首先对普通人群的生育政策做出规定,即提倡一对夫妻生一个孩子。 然后对各种特殊人群的生育政策做出具体规定,如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再婚夫妻、患不孕症的、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生育了病残儿并经鉴定可再生育的、在艰苦工作岗位连续工作一定年限的、双方都是农村居民等等。 地方制定的具体生育政策不能在全国通用,也不能把甲地的生育政策,适用到乙地去。,三、生育政策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一般规定: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 特殊规定:有特殊情况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四、生育政策的具体内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总则 (2)、人口发展规划与实施(管理

13、) (3)、生育调节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5)、奖励与社会保障 (6)、法律责任 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下位法,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第四节 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不符合法定生育 条件生育的公民征收的,是增加社会 公共投入的补偿性费用,是对违反法 定生育条件生育的一种经济限制,是 由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的公民应 承担的一项法律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做出征收决定的

14、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1、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1)、征收对象未到法定婚龄同居生育者、非婚姻关系同居生育者、政策外生育的原配夫妻、政策外生育的再婚夫妇、非法收养者、将自己生育的子女送人,未经批准再生育者。 (2)、征收标准计征基数计征倍数(省区不同,城乡不同,已生育和未生育不同,婚内生育和婚外生育不同,生

15、育数量不同而不同,生育间隔年限不同而不同,生育年龄不同而不同),(3)、征收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乡执行). (4)、征收、缴纳方式-可以申请分期缴纳 (5)、征管体制征缴分离,收支两条线 (6)、执行经费保障问题-计生部门征收工作经费保障问题,法院强制执行经费保障问题,跨地区协助执行经费保障问题. (7)、征收存在的问题:流动人口高额征收规避问题;恶意规避问题.,2、国家对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特别规定,(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

16、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3、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南京为例),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2006年17537元,2007年,20317元) 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2006年7045元,2007年,8020元) 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