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胡信伟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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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胡信伟专利侵权、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济民三初字第 181 号原告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 78 号重庆小天鹅宾馆。法定代表人廖长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礼东、曾凡波,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信伟,男,1972 年 11 月 14 日出生,汉族,系山东省“嘉祥县白天鹅重庆火锅食府”业主,住山东省嘉祥县城获麟街 121 号。委托代理人张兴、谢宏博,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伟,男,1977 年 7 月 15 日出生,汉族,系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白天鹅重庆火锅食府业

2、主,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浣笔泉路 47 号二轻公司宿舍 1 号楼 2 单元205 号。委托代理人张洪印(系第三人张伟之父),男,1940 年 7 月 12 日出生,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重庆小天鹅火锅食府总经理,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浣笔泉路 47 号二轻公司宿舍 1 号楼 2 单元 205 号。原告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小天鹅公司”)与被告胡信伟专利侵权、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3 年 12 月 17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胡信伟于 2004 年 1 月 14 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张伟为本案的第三人或共同被告,本院经审核,依法追加张伟作

3、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04 年 3 月 2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戴礼东、曾凡波,被告胡信伟委托代理人谢宏博,第三人张伟及其代理人张洪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小天鹅公司诉称,“小天鹅火锅”是由廖长光和何永智夫妇于 1982 年创建的个体火锅店,1988 年成立重庆小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1994 年更名为重庆小天鹅饮食文化(集团)有限公司,2003 年 6 月 18 日变更为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过二十余年的开拓进取,发展成为以“特色餐饮”为核心,总资产达亿元的多元化跨国集团公司。其首创民族餐饮特许经营体

4、系,荣获中国私营企业 500 强、中国最具前景 50 家特许经营企业等殊荣,并拥有多项知识产权,申请了名称为“锅”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 ZL98314830.9)、注册了第 855959 号、第 1699925 号小天鹅图形2商标,在经营服务中形成统一的包含“辣妹子”形象图和“千秋巴国百年火锅”等广告用语在内的独特的装潢装饰风格和宣传形象,并通过连锁特许经营的方式在国内外发展迅猛,形成较高的知名度和竞争优势,“重庆小天鹅”成为知名企业名称。胡信伟未经许可,于2003 年 7 月在山东省嘉祥县城区成立了“嘉祥县白天鹅重庆火锅食府”,取名“重庆白天鹅火锅食府”,借用原告企业的声誉,自称系“重庆

5、小天鹅火锅食府”的姊妹店,并擅自使用了原告的服务商标、外观设计专利以及特有的装潢装饰,而店堂的环境、服务质量均达不到原告加盟店的水平,管理不到位,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誉。同时,原告通过连锁特许的方式发展加盟店,在经营中所形成的特有风格延伸影响至山东省济宁市等地,被告胡信伟亦为火锅风味的餐厅经营者,与原告之间的竞争关系客观存在。综上,被告胡信伟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专利权,同时,又违背了经营者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触犯了我国民法通则、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为此请求:1.判令胡信伟停止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停止非法使用原告包括“辣妹子”形象图在内

6、的特有的装潢装饰和“重庆小天鹅火锅食府姊妹店”宣传用语以及“重庆白天鹅”名称。2.判令胡信伟在济宁市新闻媒体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胡信伟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调查费、代理费)20 万元。4.判令胡信伟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在本院依法追加张伟作为第三人后,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胡信伟与张伟共同承担上述民事责任。被告胡信伟答辩称,其是第三人张伟经营的“济宁市市中区白天鹅重庆火锅食府”的加盟单位,并交纳了 10 万元的加盟费,其经营使用的装潢装饰、广告宣传,以及酒店的用具,如筷子、碗、锅等均是由第三人张伟提供,如侵权成立,侵权人为张伟,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第三人张伟答辩称,

7、1.其与胡八金签订的合同,而非与胡信伟签订合同,在实际经营中其与“嘉祥县白天鹅重庆火锅食府”为一种合作关系,而非加盟关系。2.其未向胡信伟提供标记有“小天鹅”的物品。原告重庆小天鹅公司提交证据和本院组织质证情况:第一组,关于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提交: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3 年 8 月 13 日出具的关于原告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证明。第二组,关于拥有专利权、商标权和知名服务特有装饰装潢专有权以及知名商标方面,原告提交:(一)名称为“锅”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为 ZL98314830.9)和外观设计3专利公告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3 年 10 月 16 日

8、出具的专利收费收据。(二)第 855959 号注册商标证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的证明。(三)第 1699925 号注册商标证。(四)原告与本单位职工王晋签订的使用其肖像做企业形象广告模特的协议;重庆徕卡视觉艺术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及分支机构、加盟连锁店使用“辣妹子”形象图的授权书和证明。第三组,关于原告的服务属知名服务、商标为知名商标方面,原告提交了其获得的部分荣誉证书和奖项以及获得奖牌匾的照片;相关单位对 2002 年中国连锁百强座次排定情况;部分媒体广告宣传资料;原告的商标、“辣妹子”形象图广泛使用情况和宣传情况的资料。经组织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被告胡信伟、第三人张

9、伟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第四组,关于胡信伟的主体资格和实施侵权行为方面的,提交:1.“ 嘉祥县白天鹅重庆火锅食府”工商登记查询资料。2.“ 嘉祥县白天鹅重庆火锅食府”迎国庆酬宾活动广告单、店堂外景和室内装饰装潢照片、订餐卡、筷套、加菜单、车身广告和街头宣传照片等,以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山东省嘉祥县重庆白天鹅火锅食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的函。经组织质证,被告胡信伟和第三人张伟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第五组,关于原告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和代理人调查取证费用方面,提交:1.差旅费报销单及报销凭证一宗,报销费用 14200 余元;代理费 5000 元;2.原告与其他单位特许加盟合同书和加盟

10、费收据,参照此合同确定加盟损失费。经组织质证,被告胡信伟和第三人张伟对以上证据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胡信伟提交如下证据:1.济宁市市中区白天鹅重庆火锅食府作为甲方与乙方胡八金(“嘉祥县白天鹅重庆火锅食府”)于 2003 年 6 月 12 日签订的合同书复印件;2.济宁市市中区白天鹅重庆火锅食府于 2003 年 7 月 30 日出具的收到嘉祥县白天鹅重庆火锅食府加盟费 10 万元的收到条;3.嘉祥县白天鹅重庆火锅食府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4.调查笔录三份。证明胡信伟与第三人张伟是加盟连锁关系,胡信伟使用的酒店用具和装潢装饰风格设计材料及宣传材料均是由第三人提供的。经组织质证,原告重庆小天鹅

11、公司未提出异议;第三人张伟对于合同和收到条无异议,对于三份调查笔录存在异议,认为系被告单方提供,证人为被告方员工,有利害关系。对于证据 1-3,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证据 4 调查笔录,因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证,第三人异议4理由成立,不予采信。第三人张伟未提交证据。结合上述本院采信的有关证据和当事人的诉、辩内容,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辩论,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重庆小天鹅公司于 1994 年 10 月 7 日注册成立,登记名称为“重庆小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2002 年 7 月 17 日变更名称为“重庆小天鹅饮食文化(集团)有限公司”,2003 年 6 月 18 日变更为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集团)

12、有限公司,2003 年 8 月 25日核发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1100 万元,经营范围为:对餐饮行业、酒店行业、美容美发行业、房地产行业、商品行业、服装行业、文化教育产业、物流配送行业、电子商务行业进行投资。在经营中,形成了以重庆小天鹅火锅餐饮服务为主的特许经营体系。1998 年 9 月 2 日“重庆小天鹅饮食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锅”(俗称“子母锅”)的外观设计专利,于 1999 年 4 月 8 日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号为 ZL98314830.9),同年 5 月 12 日公告,分类号为 07-02-P0052,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为“锅”,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

13、法律状态。1996 年 7 月 14 日“重庆小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 855959 号小天鹅图形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 42 类,即餐馆、自助餐馆、咖啡馆、备办宴席、鸡尾酒会服务、旅馆、旅馆预订、高级理发店、美容院、快餐馆,注册有效期限为自 1996 年 7 月 14 日至 2006 年 7 月 13 日。1998 年 7 月 7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变更注册人为“重庆小天鹅饮食文化(集团)有限公司”。2002 年 1 月 14 日“重庆小天鹅饮食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了第 1699925 号小天鹅图形商标,核

14、定服务项目为第 42 类,即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提供食宿旅馆、饭店、备办宴席、快餐馆、自助餐馆、咖啡馆、供膳寄宿处、餐厅、假日野营服务,注册有效期限为自 2002 年 1 月 14 日至 2012 年 1 月13 日。原告第 855959 号商标原告第 1699925 号商标重庆小天鹅公司经与其职工王晋签订协议,取得了使用王晋肖像进行企业形象宣传的权利。2000 年 5 月,重庆小天鹅公司委托重庆市徕卡视觉艺术有限公司拍摄及制作了“辣妹子形象”广告图,该图由王晋形象以及“千秋巴国百年火锅”文字和有关景象等组成。重庆市徕卡视觉艺术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重庆小天鹅公司对该“辣妹子”形象广告

15、图在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加盟连锁店享有独家使用的权利。重庆小天鹅公司及其特许经营单位,将该“辣妹子形象”广告图广泛的使用于经营场所以及有关的广告宣传中,形成统一的包含“辣妹子”形象图和“千秋巴国百年火锅”等广告用语在内的特有的装潢装饰风格和宣传形象。5重庆小天鹅公司在确定特许经营者的加盟费时,参考经营面积和场所,确定不同等级,核收不同的加盟费用。其中与济南市李延军签订的特许加盟合同的加盟费为 18 万元,有效期为三年,并每年核收权益金 5000 元。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2003 年 3 月 31 日,被告胡信伟作为申请人,在山东省嘉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取得“嘉祥县白

16、天鹅重庆火锅食府”企业名称。胡信伟并租赁了山东省嘉祥县县城迎风路 1000 平方米房屋。2003 年 8 月 28 日胡信伟取得当地卫生部门的卫生许可证。2003 年 9 月 4 日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字号为“嘉祥县白天鹅重庆火锅食府”,经营者为胡信伟,经营范围及方式为:主副食加工销售、酒水及饮料销售。胡信伟在经营中,对外招牌为“重庆白天鹅火锅食府”。胡信伟经营中使用了一种称为“子母锅”的火锅,该锅的设计为,在锅内有一“子”锅。胡信伟在订餐卡、筷套、加菜单等餐饮和服务用具上,使用了不同的“鹅”图形商标,在店堂的设计和宣传中使用了“辣妹子”形象设计和“千秋巴国百年火锅”等广告用语在内的装潢装饰设计,并自称系重庆小天鹅火锅食府姊妹店。胡信伟使用的图形商标一胡信伟使用的图形商标二另查,2003 年 6 月 12 日,第三人张伟经营的“济宁市市中区白天鹅重庆火锅食府”作为甲方,与乙方-“胡八金(嘉祥县白天鹅重庆火锅食府)”,签订了合同书。合同约定,乙方经考察决定经营甲方项目,但由于技术问题,决定与甲方共同合作。甲方应尽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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