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纠纷解决之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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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醫療糾紛之法院實證研究,醫療糾紛之過去、現在、未來 廖建瑜,法務部起訴書查詢系統醫療糾紛起訴件數(資料統計86年至96年4月),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 49件 刑法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重傷害 14件 刑法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 27件,法務部起訴書查詢系統醫療糾紛起訴件數(資料統計86年至96年4月),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1件 刑法第215條偽造文書 2件 刑法第289條加工墮胎罪 1件,起訴書罪名百分比,起訴身分別,醫師102 人 護士 5 人 物理治療師1 人,起訴科別,婦產科:25件 外科 腦神經外科;2件 一般外科:9件 血管外科:1件 口腔外科:1件 泌尿

2、外科:1件 整形外科:3件,起訴科別,神經外科:1件 骨科:3件 牙科:2件 急診:11件 內科 一般:2件 腸胃:2件 腎臟:1件 心臟科:1件 中醫:2件,起訴科別,耳鼻喉:2件 皮膚科:1件 麻醉科:2件 小兒科:2件 胸腔呼吸科:2件 放射科:1件 美容科:1件 其他不分科及診所:16件,起訴科別百分比,起訴後一審有罪 判決,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 22件 刑法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重傷害4件 刑法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 2件,二審維持有罪判決,刑法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 7件 刑法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重傷害3件 刑法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 2件

3、,有罪判決確定件數,刑法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 8件 刑法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重傷害1件 刑法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 3件,有罪判決確定刑度,刑法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 最重有期徒刑10月,緩刑4年;最輕拘役59日,緩刑2年;平均刑度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 刑法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重傷害最重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最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 刑法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 最重有期徒刑5月,易科罰金;最輕拘役50日,緩刑2年。,一審判無罪,刑法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 16件 刑法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重傷害1件 刑法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 4

4、件 刑法第215條偽造文書罪 2件,一審有罪二審改判無罪,刑法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 3件 刑法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重傷害1件 刑法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 0件,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刑法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 2件 刑法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重傷害0件 刑法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 0件,無罪判決確定件數,刑法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 10件 刑法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重傷害3件 刑法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 1件 刑法215條偽造文書 1件,起訴後撤回告訴,刑法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重傷害6件 刑法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 10件,起訴

5、後一審有罪與無罪、撤回告訴、未判決之比例,以起訴書94件為樣本,起訴後有罪、無罪確定比例,以起訴書94件為樣本,判決有罪、無罪確定所需時間,最長:10年2月16日 最短:11月26日 平均:4年5月18日,確定判決中之民事賠償,提出附帶民事賠償或民事訴訟13件 提出附民後私下和解:3件 駁回:6件 勝訴(未確定):3件 平均賠償金額:190萬8仟9百17元 私下和解:11件 最高金額:510萬元 最低金額:50萬元 平均金額:294萬元 鄉鎮調解委員會:1件,醫療訴訟之鑑定,醫事審議委員會 最多:7次 1件 最少:未送 3件 平均:2.56次 鑑定一次所需時間平均1年2月 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

6、見相互矛盾:4件 法院不採醫事審議委員會意見,改採其他鑑定意見:7件 其他鑑定機構,醫療訴訟之鑑定,台大醫院:4件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件 長庚醫院:2件 學會:心臟科學會1件、婦產科學會1件、骨科學會1件 成大醫院:1件 台北榮民總醫院:1件 台北三軍總醫院:1件 消基會:2件 鑑定證人:4件,美國醫療訴訟現況,外科與產科醫生每6年會面臨一件醫療糾紛 訴訟結果百分七十醫生方面勝訴 敗訴部分平均賠償美金50萬元 美國醫生每年醫療責任保險費用美金三千至三十萬元,須視科別及所在區域決定,醫療糾紛之成因以民國90年至95年全國醫療訴訟之實證研究,醫療糾紛發生之階段 問診 :處女膜破裂事件(台北92偵

7、19931) 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婦產科醫師,平日以為病人看診及依診療結果登載於病歷為業,係從事業務之人,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二日,至臺北市南京東路實和聯合診所(現已歇業)支援看診業務時,適病患B女至該診所婦產科就診,明知B無性經驗,原應注意如予實施內診可能造成告訴人處女膜破裂,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問診,詎竟疏未告知B內診之過程(即以鴨嘴器撐開陰道檢查),即貿然以鴨嘴器伸入B陰道內進行內診,致不慎造成B處女膜破裂流血之傷害。嗣A為卸已責,於B看完診後,明知B先前並未同意為上揭過程之內診,竟於其業務上掌管之B病歷上,為 經患者同意內診的情況之下,等內容不實之記載,足以生損害於B 。 (

8、台北地院93年醫字第3號)按病人所有病史,包括主訴、現在 病史、家族病史、個人過敏病史、手術史及理學檢查結果 ,均為治療病人疾病重大證據及參考,醫師應詳細詢問病 史及實施仔細之理學檢查(見鑑定意見,卷第20頁) ,此為醫師實施醫療行應善盡之注意義務。,問診,被告辯稱陳淳 曾詢問原告病史,值班護士及住院醫師亦曾詢問原告病史 ,業據其提出90年8月13日病歷、90年8月22日入院病人護 理評估表及住院醫師詢答紀錄、90年8月31日入院病人護 理評估表、90年9月12日血液科醫師詢答記錄為憑,並辯 稱原告未告知其曾罹患子宮頸癌及曾作放射性治療(電療 )云云。經查,原告於90年8月22日入院時即告知曾

9、因子 宮頸糜爛,並切除子宮及卵巢等情,被告對此亦不爭執, 按一般病患,並未具有醫學上之專業知識,就告知之事項 ,為如何之告知,始為詳盡適當,實難苛求;,問診,反之醫師, 具有長期之醫學養成背景,經國家考試賦予醫師執業資格 ,並實際從事醫療實務,其對病人所述事項,認有不詳盡 之處,或有所懷疑之處,應予詳問,以本案而言,原告已 告知其曾罹子宮頸糜爛,並切除子宮及卵巢,實即足以引 發是否曾罹子宮頸癌之疑問,縱原告未確切告知,亦難予 苛責,反係陳淳醫師本其專業上之知識,所應詳問之事項 。但本件依兩造爭執所示,應在於有詳問病史,與陳淳所 採取之醫療行為間有無過失,及其與事後所發生之血尿, 乃至其後發生之

10、放射性膀胱炎有無因果關係,檢查,未檢查出肺癌(桃園94調偵355) A係位於桃園縣龜山鄉公西村復興街5號財團法人(以 下省略)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之醫師,為從事醫療業 務之人。緣B於民國91年7月間因開始出現咳嗽、胸痛 等症狀,前往苗栗縣頭份鎮財團法人(以下省略)為恭紀念 醫院與重光醫院就診。而於91年7月11日接受正面及側面胸 部X光檢查,發現前胸有軟組織膨出,其餘無異常,經服藥 後症狀未見好轉,復於同年月11月5日至重光醫院經醫師安 排為胸部X光及電腦斷層檢查,結果發現右上肺葉有腫瘤。,檢查,旋於同年月11日前往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胸腔科求診,由 醫師周俊良負責診治。當時依前述電腦斷層

11、已顯示右上肺有 肺部腫瘤,而按該科別之通常專業醫事智識,醫師周俊良應 注意年輕病患之肺部腫瘤,如未能確實取得病理組織切片, 即不易區分良性或惡性腫瘤,而譚國鎮肺部腫瘤之位置(右 上肺後葉)復為肺結核肉芽好發部位,並屬於肺部較周邊之 病灶,苟僅以支氣管切片檢查,只能取得較靠近肺部中央之 腫瘤組織,必須安排較詳盡之超音波或電腦斷層導引,甚至 手術進行切片而得到腫瘤組織,以進行較詳盡之病理檢查,檢查,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A醫師竟疏未 注意前開事項,即貿然對B僅施以胸部光及肺功能、 螢光支氣管鏡及胸腔超音波檢查,惟檢查之項目不足,以致 於同年月14日胸腔超音波報告固顯示有上肺後葉有1個

12、2cm 的陰影,但同日支氣管報告顯示並未發現支氣管內腫瘤,暨 同年月18日支氣管第2分枝處之病理切片報告仍能未發現惡 細胞,以致於未有顯著證據顯示B罹有惡性腫瘤,A醫師即建議B每3個月回診追蹤即可。,檢查,惟迨於同年11 月22日及同年12月27日B仍因胸痛回診,A醫師始 於同年12月27日安排胸部X光及電腦斷層檢查。而依據電腦 斷層報告顯示於右上肺後葉有1個2.7公分大小之腫瘤,並有 左肺轉移與淋巴結腫大超過1公分之現象,才懷疑診斷為肺 癌第4期,惟因耽誤B治療先機,已無法有效延長B之生命,B雖於翌(92)年1月7日辦理住院並於同年 月10日執行電腦斷層導引組織切片,於同年月14日病理報告

13、確認為肺腺癌,臨床診斷為肺腺癌第4期合併肺與骨骼轉移 ,隨即開始接受化學治療,於同年月27日出院。,檢查,其後B雖陸續於長庚醫院林口分院門診追蹤及接受化學治療,但因A醫師上開診治延誤,病情已未能改善。終至同年7月6 日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發出病危通知單,翌(7)日B自動出院,轉往為恭紀念醫院治療,猶於同年月27日不治 死亡。,投藥,用藥過敏 (高雄94調偵654) A係址設高雄市前鎮區永豐路之明得診所醫師,為從事 醫療業務之人理應注意確保其診所內之急救藥品及用物充足 ,並置放於固定之存放區域內,以應至其診所內就診之病患 產生緊急狀況須施以急救所用,而依其專業知識及能力,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

14、疏未在其診所內設置如腎上腺素( Epinephrine)等常見之急救用藥品,投藥,緣B於民國93年4 月19日上午8時45分許,因身體不適前往明得診所就診,經 A診療後,認B係感冒咳嗽,而開立抗生素( Ampiclox、Ampicillin,屬盤尼西林類抗生素)混合Klinit 果糖溶解劑針劑共20cc.,交由診所內之護士C(另為不起訴處分)對B施以靜脈注射,嗣C注射該針劑 僅5至6cc時,B隨即告訴C想吐,C再注射 2cc後,B又表示非常不舒服、胸口悶,C立即停 止注射並請A前往處理,A至注射室時,B已 出現氣喘、嘔吐、呼吸急促及眼睛紅腫等立即性過敏現象, A判斷許佐英係過敏,即囑附C對B施

15、打未含 有腎上腺素之抗過敏針劑Decadron並給予氧氣,,投藥,然B之 狀況仍持續惡化,並產生血壓下降及意識模糊等過敏性休克 之症狀,因A疏未設置腎上腺素此一常見之急救用藥品 ,以致在B產生過敏性休克時,未能及時對B施以 腎上腺素靜脈注射之急救處置,雖A嗣後見B病情 惡化而請C立即撥打電話叫救護車,將B送至高雄 市立民生醫院急救,然B已於到院前 死亡,經民生醫院醫護人員急救後,仍於同年月21日上午9 時許,因急救無效死亡。,手術,小腸造廔(口)術VS.小腸端對端吻合術 (苗栗91偵2482) A係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下稱苗栗醫院)醫師,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緣B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

16、十一時五十分許,因騎乘機車在苗栗縣三義鄉中正路上跌倒,於同日十五時五十五分至苗栗醫院就診,經A初步檢查後,於同日十八時三十分許住院診療,由A診治。A本應注意對於腹部鈍傷疑內出血或臟器破裂,且理學檢查呈壓疼及反彈痛之病患,因止痛劑可遮蓋或減輕臟器破裂所導致腹膜炎之症狀,不宜使用止痛劑,詎林哲民為緩和B之疼痛,而錯誤使用鴉片類止痛藥物(emerol)。,手術,嗣同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B因腹部仍脹痛厲害,且有明顯壓痛及反彈痛,於同日十時許,接受腹部超音波檢查,呈明顯腸脹氣腸阻塞之現象,A向B之家屬說明後,乃預定於同日下午為B施作手術。其本應注意B因腹膜炎之腹腔內發炎分泌物及小腸內容物,會使腸道粘連,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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