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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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案例,陈长明,第五部分:合同的终止 案例34提存的要件及方法 易某与宁某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例34提存的要件及方法 易某与宁某租赁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 1999年10月1日,宁某、易某双方签订一份场地租房协议,约定宁某将本市一块面积约600平方米的地块共易某使用,租用期从1999年10月1日至2018年5月18日。第一个五年每年租金16000元,第二个五年每年租金按原租金递增10%,付款方式为,1999年10月1日前付清铺面和场地的二年租金,以后付款方式每年10月1日前付清,协议还约定的,一方违约,违约金一年计算。 协议签订后,宁某将约定的场地交易某适用,易某按约缴纳了2005年9月30日

2、钱的租金。20006年4月6日,由于易某未付租金,双方签订一份说明 约定,经双方协商约定,如果易某2006年5月还继续租用该场地,必须将其全年租金在5月前付清,如果易某不愿意租用,场地归宁某,易某盖得厂房损失自行负责,包括线路均不拆走。双方还约定,未按时付款的,罚金按银行最高利息计算。之后,易某于2006年4月9日支付了从2995年10月1日起的租金10000元。,案例34提存的要件及方法 易某与宁某租赁合同纠纷案,此后,易某未付租金,宁某于2006年9月27日向易某发出追欠租金通知书,要求易某9月30日前将所欠租金付清。2006年9月30日,易某电话联系宁某交纳租金,双方就违约数额产生争执未

3、果,易某遂于11月6日在云南信息报上刊登公告,要求宁某见报后五日内收取租金。 其后,宁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易某支付所欠租金,承担违约责任。 易某辩称,之所以未付清租金,是由于宁某拒收,为此,宁某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电话录音证据,双方就租金及违约金数额产生争执。 经确认,易某尚欠宁某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止的租金9630元,尚欠宁某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1月30日止的租金7866.67元,合计17496.67元。,案例34提存的要件及方法 易某与宁某租赁合同纠纷案,法理评析 提存,是指债务人因为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可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

4、关,进而消灭合同关系的一项法律制度。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如果易某向宁某支付租金,宁某拒绝受领,则易某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将租金向有关机关提存。在易某按法定方法提存足额租金后,即可达到消灭其与宁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效果。,案例34提存的要件及方法 易某与宁某租赁合同纠纷案,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

5、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案例34提存的要件及方法 易某与宁某租赁合同纠纷案,法条链接 2.提存公证规则

6、 第四条 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 以提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 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受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第十八条 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教人,告知

7、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案例34提存的要件及方法 易某与宁某租赁合同纠纷案,法条链接 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应刊登在国空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在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三次。 第十九条 公证处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公证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 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第二十条 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 (一)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其价值的; (二)六个月的保管费用

8、超过物品价值5%的。 第二十一条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第六部分:违约责任 案例35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罗某夫妇与张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35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罗某夫妇与张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 罗某、施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12月22 日,张某、罗某、施某级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三方约定:罗某、施某将其位于昆明市的某房屋以49万卖给张某,付款方式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张某于当日想罗某施某支付定金3万元。违约金为房产成交价格的20%。此外,三方还约定,有房地产

9、公司分公司为罗某、施某垫资15万元还清银行贷款取出房屋产权证,三方于2008年1月10日前一起到昆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后,张某于当日向罗某施某支付了3万元。 2008年1月5日,罗某在房地产分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该房暂不能卖给张某。1月7日,罗某、施某同意继续交易房屋。后三方协商未果,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其后,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罗某、施某辩称,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房地产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垫付15万元贷款取出房产证。 另查明:罗某、施某所有的涉案房屋产权证仍抵押银行贷款。,案例35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罗某夫妇与张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理评析 本案中,张某、罗某、施某

10、及房地产公司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三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履行中,各方应向自己的相对人履行义务,发生履行争议时,应确定争议义务的双方主体,以便确定违约方与受害方,进而确定相关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107条的规定,并未对违约方的主管过错作出要求,也就是说,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上不以违约方的过错为条件,就此来说,罗某夫妇以自身的违约行为没有过错进行抗辩,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案例35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罗某夫妇与张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

11、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第六部分:违约责任,案例36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 陈某夫妇与江苏省某医院医疗服务纠纷案,基本案情 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因生育障碍到人民医院就医。2002年9月9日,两原告与人民医院签订了“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治疗协议和须知”(以下简称“协议和须知”)并接受了手术。 人工辅助生育存在多种治疗技术,IVF和ICSI都是人工

12、辅助生育的技术手段。 2002年9月25日,郑某向人民医院交纳了检查费5400元,同日省人民医院对郑某进行了采卵手术并采集了陈某的精子。医务人员在观察了陈某的精子后,认为适宜按照IVF技术进行治疗,遂按照IVF技术操作,但是最终治疗未获成功。 另查明,两原告向人民医院支付检查费、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6072元(包括上述5400元),为促进排卵,两原告在院外购买药品支出人民币536205元,两项合计1143405元。 手术失败后,夫妻向人民法院起诉医院,称与人民医院约定通过“单精子卵腔内注射”技术(以下简称ICSI技术)实施人工辅助生育,但是人民医院擅自改变治疗技术方案,实际采取了“体外受精和胚胎

13、移植”技术(以下简称IVF技术)并导致治疗失败。故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判令人民医院双倍赔偿医药费25万元、误工费139250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案例36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 陈某夫妇与江苏省某医院医疗服务纠纷案,另查明,“协议和须知”中没有明确约定人民医院将采取哪一种技术为原告进行治疗。但郑某交纳的检查费为5400元,与人民医院举证的ICSI技术的收费标准中前三项相加的数额相符,而郑某交费时ICSI技术的收费项目中最后一项相应的医疗措施尚

14、未进行。人民医院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亦认可人民医院按照ICSI技术的收费标准收取了医疗费。人民医院举证的2002年9月9日“IVF促排卵治疗记录单”中也记载了“拟行治疗”为“ICSI”。 被告人民医院辩称:IVF技术和ICSI技术都是人工辅助生育的技术手段,二者有不同的适应症。原、被告之间并没有明确约定采取何种技术。我院根据原告当时的情况决定采取IVF技术符合医疗常规,因此在治疗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原、被告之间不是普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本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告以违约为诉由,要求我院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亦没有法律依据。,案例36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 陈某夫妇与江苏省某医院医疗服

15、务纠纷案,法理评析 本案中,人工辅助生育存在ICSI、IVF等多种治疗技术。陈某夫妇已经约定采取ICSI技术,医院应按约定进行治疗。如果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认为陈某夫妇的状况更适合IVF技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向陈某夫妇予以说明,并就治疗技术方案的改动征求陈某夫妇的意见。但在本案中,医院不仅未尽说明义务,也为征询过陈某夫妇意见,即自行改动先前约定好的医疗技术,故医院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案例36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 陈某夫妇与江苏省某医院医疗服务纠纷案,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16、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案例36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 陈某夫妇与江苏省某医院医疗服务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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