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 第五章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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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学原理,第五章,保险合同,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 内容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 终止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本章共包括四节:,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特征,本节内容:,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概念,P128 保险法第10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补偿性合同 给付性合同,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3.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6.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

2、内容,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内容,本节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体,*投保人 *保险人,(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投保人 保险法第10条:“投保 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 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 保险费义务的人。”,作为投保人需要具备的条件: (1)适法的民事行为能力; (2)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12条(2003):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 益的,保险合同无效。”,2.保险人 保险法第10条: “保 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 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责任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 *受益人 共性:都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二)保险合同的关系

3、人,1.被保险人 保险法第22条(第12条):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 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 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案例一,某食品厂为全厂职工投保了 团体家财险,在保险期限内职 工赵某家中失火,财产受损。 问: 谁是投保人? 谁是被保险人? 谁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问: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有何特 点?,2.受益人 保险法第22条(第18条):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 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 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 以为受益人。”,案例二,被保险人:王女士,受益人(本栏仅供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案例三,被保险人:王锡 受益人:王俞(王锡之子)

4、 保险事故:王锡死亡,王俞年仅2岁 索赔人:王俞之母,王俞的爷爷 问: 谁有权享有这笔保险金? 谁有权领取并保管这笔保险金? 如果王俞之母不将这笔保险金用于王俞的生活和教育怎么办?,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是否还享有受益权?,(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1.保险代理人 保险法第125条(第117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 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佣金 ),并在保 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 单位或者个人。”,代表的利益主体 保险代理人的形式:专业代理人 兼业代理人 个人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代理收取保险费等,

5、案例四,佣金 = 保费收入 手续费比例 收保费200元,佣金比例为2%,则: 代理手续费 = 2002% = 4元 收保费2万元,佣金比例为8%,则: 代理手续费 = 200002% = 400元,案例五,保险代理人收保费后卷款逃跑,保险法第128条(第127条):保险代理人根据 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 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 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 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 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第128条)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

6、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 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 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第127条),2.保险经纪人 保险法第126条(第118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 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 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 佣金的单位。”,代表的利益主体,按照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为: 1)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 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2)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 3)再保险经纪业务; 4)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 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7、法律责任:保险法第130条(2002),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 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 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保险法第128条: 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 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机构 立场 法律责任,2009年保险法第129条 :保险活动当 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 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 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 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 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 给保险人

8、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案例: 滚石乐队 上海、北京演唱会 北京时代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人保财险 “偶发事件保险” 保额400多万 国际一流公估机构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GS),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数据: 2008年,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445家,同比增加114家。 其中,保险代理机构1822家,保险经纪机构350家,保险公估机构273家。 中国保监会:2008中国保险市场年 报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6月版,P25。,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法第12条(2003):保险 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 上承认的利益。 200

9、9年保险法第12条:保险利 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条款,1.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 基本条款 特约条款:附加条款 保证条款 协会条款,2.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二)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法第19条(2002) 保险合同应该包括下列事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 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

10、日,保险法第18条(2009) 保险合同应该包括下列事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 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保险法第18条(2009) :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 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4. 保险责任和

11、责任免除,2009年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 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 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5. 保险期限,6. 保险金额 P124 保险法第24条:(09年第 18条)“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限额。” 例如:上海金茂大厦 保额为6.3亿美元,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三种关系: 足额保险 超额保险 不足额保险 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 超额保险:

12、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 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见案例五),案例五,保险价值100万元,保险金额50万元, 损失额60万元, 则: 保险金额 赔款 = 损失额 保险价值 50 = 60 100 = 30万元,7. 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保险费率 = 纯费率 附加费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期限) 如; 1000 元 2 ( 1年) = 2元 100万元 2 ( 1年)= 2000元 保险费的高低一般与风险的高低成正比 保险费支付办法,8.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违约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 第17条、第36条、第37条. 保险人:第17条、第18条、第

13、24条、 第26条、第32条。 争议处理: 协商、仲裁、诉讼,10.订立合同的时间 案例: 被保险人黄某4月23日投保车险 4月25日报案索赔,称4月24日车辆出险 保险合同上的保险期限:4月1日起 由于实际出险日期是4月22日,保险公司拒赔。,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终止,本节内容:,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一)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 2.承诺,(二) 保险合同的订立形式,1.投保单 2.保险单 3.保险凭证 4.暂保单,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1.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以标的的转让为前提。 (1)一般财产

14、保险标的的转让引起 的合同主体的变更 (2)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记名背书,(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 P143,1.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以标的的转让为前提。 (1)一般财产保险标的的转让引起 的合同主体的变更 案例1: 某单位将车卖给个体运输户刘某,02年保险法第34条: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 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 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 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09年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 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 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

15、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 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 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 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 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 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2)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记名背书 货物提单+保险单,2.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P143-144 (1)投保人的变更 (2)被保险人的变更 (3)受益人的变更 实例:成都一家保险公司对受 益人变更的做法,保

16、险法第63条(2002) :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 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 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 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 同意。”,保险法第41条(2009) :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 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 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 同意。”,(二)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三)保险合同变更的形式 P144,02年保险法第21条 09年第20条: “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 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 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 的书面协议。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一)保险合同的解除,1.解除的主体:P145 (1)投保人解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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