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第十章具体行政行为课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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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十章 具体行政行为,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与合法要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行政权能的存在 行政权能是一种主体资格,是决定一个组织是否是行政主体的实质性标准,因此,行政权能可以称为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主体要件或资格要件。,、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思考:“无权限”行为问题 1、根本没有行政权而作的行为。 2、行政主体完全或明显超出事务管辖范围所作的行为。 3、具有行政权能而不完全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所作的行为。主体资格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属于可补正的行政行为。,、法律效果的存在 下列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1 行政指导 2 重复处理行为 3 准备行为 4 行

2、政调解 、表示行为的存在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意志,但却应当是一种表现于外部的、客观化了的意志。,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 行为主体合法 2 符合法定职权范围 3 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4 适用依据正确 5 程序合法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案例: 2004年3月12日,某镇政府发布通告。其内容如下:为了整治我镇面貌,营造我镇小城镇良好形象,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经镇人大会议通过,决定将旧农贸市场迁移至新集贸市场,现将迁移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之日起二十天内(即2004年4月1日起),凡旧农贸市场内的所有摊位、摊点(包括肉类摊、“三鸟”摊、菜类摊、水果摊、其它临时摊

3、点等)一律迁移到新集贸市场内经营。二、在规定的时间内,旧农贸市场内的摊主迁移到新集,贸市场一律给予优先安排。三、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新集贸市场申请摊位经营的一律给予优惠,免收一个月摊位费。四、新集贸市场的摊位费和摊位费的交付方式基本按照旧农贸市场的标准和方式执行或面议。五、如有旧农贸市场的摊主已预交四月份以后(含四月份)的摊位费,迁入新集贸市场继续经营的,新集贸市场顺延免收摊位费;不再经营的由新集贸市场给予退还(凭有效凭证)。六、自2004年4月1日起取消旧农贸市场,逾期不迁移摊位者,采取强制措施迁移。,准备行为vs.最终行为 案例: 中国证监会(CSRC)根据有关的材料的举报,对某上市公司进行

4、调查,以确定该公司是否存在被举报的违法行为。证监会调查期间,该公司的股票市值损失了约5亿元。经过调查,证监会认定该公司不存在举报材料所揭发的违法问题,决定撤销案件,不做处理。 1)准备行为是否构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第二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和违法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 、明显轻微的违法 1、判断标准 、明显轻微的程序和形式违法 、不损害当事人实体上的合法权益 、同一行为的反复被认为不合理 2、具体情形,3、补正 对明显轻微的违法行为进行补救,从而使其成为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 、重大而明显的违法 1、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职权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3

5、、受相对人胁迫而作主的行政行为 4、重大、明显的程序瑕疵 5、不可能实现的行政行为 、一般违法,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公定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效力。,公定力 1公定力的发生前提: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成立而成为客观事物。 2公定力的本质:是一种假定的效力。 3 公定力的适用对象:是一种对世的效力 4 公定力的基本要求: 先行服从义务 不容否定义务 5 具体行政行为公定力的边界是有限的。,、确定力 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行政主体:要求行政主体

6、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作的行政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相对人:不得任意请求改变,否则这种请求将不是有效请求,复议和诉讼期满后相对人不能要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确定力是相对的。 。,、拘束力 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效力。 1.拘束力的关键词是“自觉遵从” 2.拘束力的作用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人。 3.拘束力可能产生两种意义上的后果,一是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实现,二是相对人在法定期间不主动履行而激活执行力。,、执行力 只有诉诸强制执行方式加以实现的方式才是执行力。 1. 执行力内生于具体行政行为中。 2. 潜在执行力的激活: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二、

7、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 生效对于行政相对人意味着争讼时效的开始,意味着权利义务的开始履行。 1.具体行政行为起始时间的确定,应以当事人知晓该行政行为为前提,不能要求当事人去遵守和服从一个他不知道的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即时生效 告知生效 附条件生效,区分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与合法 成立解决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有无的问题 生效解决的是该行为能否对法律上的权利 义务关系产生影响的问题 合法是对行为效力的评价问题,三 具体行政行为的失效时间 1、行政相对人的死亡 2、标的物的消灭 3、期限届满 4、内容的实现 5、条件的成就 6、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废止,四、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

8、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因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明显违法、重大违法 1、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职权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3、受相对人胁迫而作主的行政行为 4、重大、明显的程序瑕疵 5、不可能实现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从时间上看,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任何阶段均不具有效力。 2、从内容上看,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任何人均可无视其的存在。 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确定力。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宣布无效。 4、被行政行为所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以前的状态。,安提戈涅-抵

9、抗权问题的起源 克:你简单告诉我,不要长篇大论,你是否知道有一线法令禁止你这样做 安:我很清楚,我怎么会不知道,他是公开的。 克:那你还敢犯法? 安:我当然敢,在我看来,发布公告的不是宙斯,根本不是。而且也不是那些与众神生活在地下的正义之神向人们颁布这些法令。,克:那个有城邦授予权威的人,他的命令必须得到服从,无论这命令是大是小,是对是错。无政府这是世界上最严重的错误。,无效与抵抗权问题 抵抗权作为一种宪法权利:美国、德国 抵抗权与公民正当不服从 行政法层面的抵抗权:不能承受的坚强 A 公定力 强制力问题 B 判定主体问题 C 标准问题 抵抗权的可能性:实定法上的明确规定,五、具体行政行为的撤

10、销 相应行为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 1、条件 、合法要件缺损 、行政行为不适当 2、法律后果 撤销通常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六、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可撤销 1、引发因素不同 2、效力不同 3、评判主体不同 4、诉讼期限不同,七、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 、条件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一经作出不得随意废止,但具体行政行为不再适应新需要而被废止。 、法律后果 1、具体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2、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规章、政策的废、改、撤或形势变化而引起,如此种废止给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则应给予补偿。,案例与思考: 徐建国在湖北麻城火车站出站时,麻城铁路公安处车站派出所的3名警察强行要求检查居民身份证。徐要求警察严格按照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说明理由且出示执法证件方可查验,但遭到警察拒绝,并强行带至民警值班室继续接受盘问,徐建国认为警察行为违法,遂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麻城铁路公安处,在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告找到原告,表示道歉,并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必要支出,赔偿原告损失。鉴于被告能闻过则改,原告提出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本案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是如何体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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