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四讲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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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讲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概述 1、概念:(107条)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注意:适用于中国港口间的旅客运输,区别于海上货物运输,本节知识预览,1、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承运人的责任 (期间、责任基础、免除或减轻、限额) 承运人的权利 旅客的索赔权 2、有关国际公约 雅典公约及其修改,108条: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订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人; (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旅客运送或部分运送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

2、输的其他人。 (三)旅客,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运送的人;经承运人同意,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船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四)“行李”,是指根据。合同有承运人载运的任何物品或车辆,但是活动物除外; (五)“自带行李”,是指旅客自行携带、保管或者放置在客舱中的行李。,2、客票:(110条)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 注意:不是运输合同本身。 合同成立时间:承运人接受旅客的运送申请,并收取票款时。不是客票签发时。 分为:记名客票(不可自由转让)和不记名客票(可自由转让) 类似:海上货运中的提单,二、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和权利,1、责任期间 (1)旅客:登船离船,但客票含接送费

3、用的,包括接送期间,但不包括在港站内、码头上和在港口其他设施内时间 (2)旅客自带行李:同上 (3)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交付交还,111条:海上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客票票价含接送费用的,运送期间并包括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接到岸上的时间,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他设施内的时间。 旅客的自带行李,运送期间同前款规定。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时起至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交还旅客时止。,2、基本责任 适航 比海上货运要求高:全程 思考: 1、我国海上货运中适航的

4、规定?对承运人基本责任的规定? 开航前和开航时;适航,适货,不做不合理绕航,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 2、哪些公约要求全程适航? 鹿特丹规则,3、责任基础(归责原则) 完全的过失责任 推定过错 无免责规定 区别:海上货运不完全过失责任(航行过失免责)、17项免责事由(整天战火就罢工,自己货前过不清),114条: 在本法第111条规定的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过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请求人对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应当负举证责任;但是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旅

5、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的,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不论由于何种事故所引起,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思考: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中对承运人责任基础规定的变化? 海牙、维斯比:不完全过失责任,航行过失免责 汉堡:完全的过失责任,航行过失不免责,推定过错,举证责任在承运方 鹿特丹:完全的过失责任,推定无过错,举证责任在索赔方,4、责任的免除和减轻(115、116条) 不负赔偿责任: 旅客故意

6、、自身健康原因(承运人证明) 旅客贵重物品 eg: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 违禁、危险品:随时随地可卸下、销毁、上交 免除或减轻: 旅客过失或与承运人共同过失,第一百一十五条 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旅客和承运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故意造成的,或者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六条 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旅客与承运人约定将前款

7、规定的物品交由承运人保管的,承运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负赔偿责任;双方以书面约定的赔偿限额高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负赔偿责任。,5、责任限额 (1)国际旅客运输中责任限额的规定 旅客人身伤亡:46,666计算单位/名 自带行李:833计算单位/名 车辆及所载行李:3 333计算单位/辆 其他行李:1200计算单位/名 可以书面约定高于上述的赔偿责任限额。,联想: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限额的规定? 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以高者计,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的规定变化:,海牙: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 维斯比:双重

8、责任限额制: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以高者计; 海牙维斯比规则修订议定书: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以高者计; 汉堡:每件或每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以高者计 鹿特丹:每件或每单位875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3特别提款权,以高者计,免赔额:承运人和旅客可以约定,承运人对旅客车辆和旅客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 每一车辆损失的免赔额117计算单位 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免赔额13计算单位 扣除约定免赔额。,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9、(一)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计算单位; (二)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计算单位; (三)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计算单位; (四)本款第(二)、(三)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计算单位。 承运人和旅客可以约定,承运人对旅客车辆和旅客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但是,对每一车辆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计算单位,对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计算单位。在计算每一车辆或者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的损失赔偿数额时,应当扣除约定的承运人免赔额。 承运人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

10、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2)我国沿海运输的责任限额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1993年12月17日,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简称责任限额规定): 旅客:4万元RMB 自带行李:每名800元 车辆及所载行李:3200元/辆 其他行李:20元/千克,(3)责任限制的丧失(118条) 由于承运人、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6、承运人权利 收取票款及行李费 第一百一十二条 旅客无票乘船、越级乘船或者超程乘船,应当按

11、照规定补足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船长有权在适当地点令其离船,承运人有权向其追偿。,7、实际承运人 ,是指根据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从事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送的其他人。(108条) 有关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120条) 承运人将旅客运输委托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应对全程负责。(121条)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有责任,连带责任。(123条),三、旅客的权利 1、接受运输服务、 2、索赔 明显损坏: 自带行李:离船前/时 其他行李:交还 不明显:15日内 索赔通知书,联合检查免通知书,第一百一十九条 行李发生

12、明显损坏的,旅客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向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索赔通知书): (一)自带行李,应当在旅客离船前或者离船时提交; (二)其他行李,应当在行李交还前或者交还时提交。 行李的损坏不明显,旅客在离船时或者行李交还时难以发现的,以及行李发生灭失的,旅客应当在离船或者行李交还或者应当交还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 旅客未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及时提交书面通知的,除非提出反证,视为已经完整无损地收到行李。 行李交还时,旅客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行李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无需提交书面通知。,四、有关旅客运输的国际公约 1961年布鲁塞尔旅客行

13、李运输公约、1969有关统一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均未生效) 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1987年4月28日生效,我国1994年加入雅典公约及其议定书),(一)雅典公约 1974年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以往的公约及草案的基础上制定,共28条。 我国于1994年3月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决定加入该公约及其议定书。,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1)船旗国为缔约国或在缔约国登记的船舶进行的海上旅客运输, (2)旅客运输契约在缔约国订立 (3)起运地或目的地位于缔约国的旅客运输,2、承运人责任 推定过失责任: 如果旅客的伤亡或自带行李的灭失或损坏

14、是由于船舶失事、碰撞、搁浅、爆炸或火灾或由于船舶缺陷引起的,则应推定承运人或其雇用人或代理人有过失或疏忽。,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我国规定基本采用雅典公约标准:46667/人次, 833/人次, 3333/辆, 1200/人次 免赔额:117 /辆, 13 雅典公约议定书: 旅客伤亡175 000, 自带行李:1800 车辆及所载货物:10 000 其他:2 700 免赔额:车辆3000 /辆,其他135,4、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承运人、雇用人或其代理人故意造成,5、承运人免责 旅客的过失或疏忽造成,全部或部分免责; 对货币、艺术品或其他贵重物品不负责,除非双方商定将该贵重物品交由承运人保存。

15、,6、诉讼时效 2年: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的灭失或损坏 起算方式: (1)人身伤害:离船之日(正常离船) (2)发生在运输期间的旅客伤亡事件:本应离船之日; (3)发生在运输期间,离船后死亡:死亡之日,但此期限自离船日起不得超过3年; (4)行李灭失或损坏:离船之日或本应离船之日,以较迟者为准。,7、管辖权 原告有权向下列法院之一提起诉讼: (1)被告的永久居住地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院; (2)运输合同规定的起运地或到达地法院; (3)原告国籍国或永久居住地国法院,且被告在该国设有营业所; (4)运输合同订立地法院,且被告在该国设有营业所。 协议管辖:可协议将提交任何法院或提交仲裁。,(二)20

16、02年公约 为了提高承运人责任,2002年在国际海事组织第13次外交大会上,通过了2002年海上旅客运输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简称2002年公约。,修改主要体现在: 1、承运人责任基础 过错责任原则 双层责任制:严格责任+过失责任 第一层次:严格责任 对航运事故造成的损失,无过失也承担责任,但有限额,旅客人身伤亡的,每人每次事故250 000计算单位。 第二层次:过失责任: (1)航运事故造成,在超出第一层赔偿限额的,继续赔偿,但有过失才承担责任; (2)非航运事故:有过失才承担责任,索赔人负举证责任。 限额: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每名旅客每次特定事故不超过40 000计算单位。,航运事故:系指海难、捕获、船舶碰撞或搁浅、船上发生的爆炸或火灾,或船舶缺陷。 非航运事故:除了航运事故以外的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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