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法律法规及医疗纠纷的防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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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法律法规及 医疗纠纷的防范,医生上岗培训资料 喻新强 安化县人民医院,说明一下,医疗法律法规有很多,可以说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都相关,由于时间原因及本人知识水平有限,不能一一涉及,例如像医疗废物处理条例、伦理学等就存在法律层面的问题,今天就没有在这里学习,大家以后有机会再自己去充电。,下面我们就来学习第一个内容:学习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我认为:学习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基于二个方面的需要:1、保护自己的需要;2、提高自己的需要,大家都知道,现在医疗环境不好,有这么几个背景很值得大家提高警惕的 1、现在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有钱了,对健康也越来越重视了,相应的健康方面的要求大大增加了;再加上国家政策好

2、,农、合医保报销比例增高,近几年就医人群大大增加,再加上乡镇医院改革,我们的医院几乎是天天爆满。人们对医院的整体期望值几乎是成几何比例的增加,而医院条件、人源、技术水平没有相应比例的改善,就像政治经济学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激发一样,医患矛盾的冲突也日益增加 2、人们的法律维权意识增强了,法律的普及,以及其它处置事件(医院为息事宁人的了难赔款、法院判决赔款:同情性赔款数字巨大),增长了人们对医疗赔款的期望值,没完没了的医疗纠纷和不放弃医疗官司 3、网络、信息、影像技术的发展、手机照相、录音,在微信、红网的的迅速传播,铁证如山;再加上媒体的负面报导 现在的形势是 医患信任感下降,医患矛盾冲突升

3、级,形势严峻,一、学习法律法规的重要性,需要保护自己,据有关部门统计,来自卫生部的统计数字表明,全国由于医患纠纷引发的冲击医院等恶性事件,2002年有5000多起,2004年上升到8000多起,2006年则将近10000起。2008年,在太原召开的一个关于医疗纠纷全国性的内部会议上披露,全国医疗纠纷每年发生达百万起,并以100%的速度增长。 2012年3月24日,“丁香园”发布了一则中国大陆近年恶性医患冲突案例简编,该网站通过网络检索,从媒体公开报道中梳理出了从2000年至2009年7月的124起恶性医患冲突案例。据“丁香园”网站不完全统计,光从砍杀医务人员事件看,仅2011年,全国就发生了1

4、0起血案。2012年至今又发生了3起。 以至于媒体惊呼:中国医生已成为最危险职业;中国成为全世界医生遭杀害最多的国家。,做好本职工作 , 保护病人同时又保护好自己,学好法律法规知识 ,是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的。,二、违法行为的法律限定,我们的工作,到底有哪些违法的范畴呢? 大抵包括这三个方面,二、违法护理行为的法律限定,侵权与犯罪,收礼与受贿,疏忽大意与过失,违法行为,侵权 是指对个体或群体的财产及人身权利不应有的侵犯,侵权行为可以不构成犯罪,民事责任 可以通过民事方式,如调解、赔偿等方式来解决。(侵犯隐私权) 犯罪 是指一切触犯国家刑法的行为,被害者的基本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会依法受到惩处。

5、刑事责任 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疏忽大意与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严重的后果。(例如:我们知道床栏只安一边,可能会发生坠床,但我们为了怕麻烦,仍只安了一边,但病人就是发生了坠床导致严重损伤这样的后果) 它们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是一种程度的关系 PNC案例说明三者关系:我们为病人注射青霉素时,应该做皮试,我们看他前不久打了青霉素,没有去做,结果发生了不良反应,轻微,病人只有些不满,没有其它不良后果,这是疏忽大意与过失 ,发生了严重不良反应,病人就可投诉,维权、索赔,属于侵权(生命保护权),过敏休克死亡,属于犯罪(渎职

6、罪),收礼与受贿 医务人员主动向患者索要红包、物品,属于犯了索贿、受贿罪。但若患者康复出于感激的心理而自愿馈赠少量纪念性礼品,则另当别论。(但我们还是不要别人的礼物为好,拿人手软,吃人嘴短,一旦要是预后不好 ),三、中国医疗卫生法治的历史、现状与走向,1978年以来,我国的医疗卫生立法、医疗卫生执法、医疗卫生司法、医疗卫生守法、医疗卫生参与和医疗卫生法律监督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1997年国家正式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后,我国的医疗卫生工作正式走向法治化的轨道。目前,无论是从环节上,还是从整体的判断指标上分析,或者从实效上评估,都说明我国的医疗卫生法制架构已经基本形成。符合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的医

7、疗卫生法治工作正在完善之中。完善的措施既包括立法完善工作,还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参与和监督环节的体制、制度和机制的创新工作。,四、我国医疗卫生法治的立法历程,1982年宪法对发展国家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作了明文规定。 1985年卫生部成立了医疗立法调研起草小组,拟订医疗立法规划。 1988年卫生部组建政策法规司,负责卫生立法计划的编制、卫生法律,四、我国的卫生法体系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医疗卫生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2,3,国家规定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条例。,地方行政主管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标准、办法、通知。

8、,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医疗技术操作规程、教科书等。,3,4,由于时间及水平原因,我们今天只讲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法规,执业医师法 侵权责任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起施行; 6章节共48条,执业医师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第三十七条,(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

9、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第三十七条,(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

10、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第三十八条,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二、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2章92条,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

11、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

12、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13、。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4、,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 年月日起施行 7章63条,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 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

1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第十条,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

16、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小时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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