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二编第十章金融经营规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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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 市场规制法 第十章金融经营规制法律制度,引例 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对我国分业经营管理模式的影响 第一节 金融经营规制法概述 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 第三节 证券法 【背景资料】2005年证券法修改透析 【案例101】“郑百文”信息披露虚假案 第四节 保险法 【案例102】国内首例“地下保单”案 第五节 信托法 【背景资料】信托立法概况,(一)著作 1.刘廷焕,徐孟洲.中国金融法律制度.北京:中信出版社,1996 2.吴志攀主编.金融法概论.4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第十五章 3.强力主编.金融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4.温树英.金融服务贸易的国际法律规制.北京:人民法

2、院出版社,2005 5.叶林.证券法.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6.徐孟洲主编.信托法学.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7.许崇苗,李利.中国保险法原理与适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二)论文 1.段京连.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将促进商业银行的改革与发展.中国金融,2004(2) 2.徐明.新证券法焦点透析.中国民商法律网,2006-02-1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6.中华人民共

3、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正),引例 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对我国分业经营管理模式的影响,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的金融业逐步对外开放,外资金融机构纷纷进入中国市场,并取得了不同程度的发展。1998年美国最大银行花旗银行的控股公司花旗公司与美国第二大投资银行旅行者集团宣布合并,组建花旗集团。合并后的花旗集团总资产达到7 000亿美元,营业收入750亿美元,净收入500亿美元,股东权益440多亿美元,股票市值超过1 400亿美元,业务遍及一百多个国家的1亿多客户,雇员16万人,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全能金融集团之一。花旗集团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租赁等全方位金融业务于一身,提供全方位、一条

4、龙式的金融服务。,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金融机构面临的竞争对手主要来自实行金融业混业经营或将要实行混业经营的国家,如美、日、德、英等。虽然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各外资金融机构在华分支机构必须按我国分业经营的要求开展业务,但由于其母公司实行混业经营方式,所以在资金调度、风险分散、业务信息和综合服务方面,外资机构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类似“花旗集团”这样的金融百货公司式的外资金融机构将对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带来影响,对我国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严峻的挑战。对此,业内人士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花旗集团这样的金融机构其母公司所在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模式,其在资金的调度、风

5、险分散、业务信息和综合服务方面相对于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机制下的金融机构而言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为了取得竞争上的公平地位,我国应该立即实行混业经营体制。以上看法被称为“骤变论”。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应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业管理和经营体制,不能人云亦云。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也要遵从我国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要求;只要监管得力,其不足以威胁我国的金融业。这种看法被称为“特色论”。,第三种观点认为,以上两种意见皆不足取。“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体制不变不行,但急变、骤变也不行,应该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的期限、深度与广度,制定我国的金融业经营和管理政策。这种意见被称为“渐变论”。

6、 现阶段,关于混业经营必要性的讨论已经得到了大多数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的肯定,并在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相关立法的修改中得到了体现。,第一节 金融经营规制法概述,一、金融与金融市场及其社会控制 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具体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主要包括货币发行、银行、票据、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外汇与金银管理活动等内容。,金融市场,是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直观而言,它是融通资金、买卖有价证券的场所。 任何有序的社会活动均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秩序而存在和发展。而这种组织和管理往往又是通过社会规范控制的。 法律调整是

7、社会控制体系中最具有权威性的控制手段。它是通过调整社会成员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赋予社会成员以一定权利并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的方式,进而达到调整或控制社会关系发展的目的。,二、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其调整的对象是金融关系,即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和金融管理活动过程中,与其他政府机构、市场主体和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 金融关系一般包括金融机构组织关系、金融业务关系和金融监管与调控关系。 金融关系既反映由政府对金融活动的调控与监管所体现的管理性质,又反映金融业务活动的平等、自愿、有偿的协商性质,而这两种性质矛盾的属性

8、往往统一于某种金融关系之中。,三、金融法的体系 为了进一步理解金融法的概念,明确金融法的体系是十分必要的。以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金融法的内容分成不同的体系结构模式。按照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其体系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 (一)金融机构组织法 (二)金融经营规制法 (三)金融市场监管法 (四)金融调控法,四、金融经营规制法产生的必然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价格法等法律规范对几乎所有市场的经营行为进行规制。但一些具有特殊性的市场,比如金融市场、食品和药品市场、危险品市场、旅游市场等,由于其交易内容、交易形式、市场性质等存在特殊性,需要特别的法律予以特别的规制。

9、,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的产生及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展,使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商业银行法作为规范商业银行的组织及业务经营的法律规范,在金融服务业经营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保护银行客户利益、规范银行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一、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由此可见,商业银行是依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是经营货币金融业的特殊企业。 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我国的商业银行是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金融

10、业务的机构,它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按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包括: 1.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三性原则”,即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 2.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的原则。 4.开展信贷业务,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的原则。 5.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合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6.商业银行应当公平竞争,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原则。,(三)商业银行法的概念 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组织关系

11、和经营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是商业银行的基本法。该法于2003年12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作出了修改。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已于2004年2月1日开始施行。,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1.设立条件 2.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 3.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 4.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司考真题】 下列哪些活动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005年试卷一第

12、75题,多项选择题) A.商业银行的设立 B.商业银行开办分支机构 C.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 D.商业银行的解散 【答案】ABCD,(二)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商业银行法第17条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因此,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是采取公司法要求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规定 (一)存款业务 商业银行通过付出一定利息吸收存款是其负债业务的主要内容,通过吸收存款形成的资金是商业银行的经营之本。吸收存款包括吸收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和个人的储蓄存款,这种负债一般占商业银行总负债量的70左右。,(二)贷款业务 贷

13、款业务是商业银行将货币在一定期限内借出,借以获得利息的业务。它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主要内容,也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活动之一。 1.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应遵守的原则 2.贷款业务的法律形式 3.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其他规定,(三)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无须运用自有资金,只代替客户承办交付、收取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中间业务与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不同,它属表外业务,但它们共同构成现代商业银行的三大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下列中间业务:办理国内外结算;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14、务。,四、法律责任 (一)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 1.商业银行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给存款人或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利息及其他民事责任;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2.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或者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

1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考真题】 商业银行的下列违规行为

16、哪一项依法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查处?(2004年试卷一第21题,单项选择题) A.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B.出借营业许可证 C.未经批准代理买卖外汇 D.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央行的监管职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7条的规定,可知A项正确。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4条之规定,可知其他三项,应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处。,(二)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2.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3.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4.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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