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吊销、存续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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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年 检 、 吊 销 、 存 续 方 面 知 识如 果 确 实 不 想 开 了 还 是 去 注 销 一 下 ,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话 , 进 入 全 国 黑 名 单 , 三 年 内 在 全 国 都 不 能 办 理 个 体 营 业 执照 , 公 司 不 能 担 任 董 事 、 监 事 、 经 理 , 三 年 时 间 到 了 后 还 要重 新 注 销 下 , 顺 便 申 请 解 除 法 定 代 表 人 警 示 限 制 手 续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十 六 条 规 定 :“公 司 不 按 照 规 定 接 受 年 度

2、检 验 的 ,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处 以1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并 限 期 接 受 年 度 检 验 ;逾 期仍 不 接 受 年 度 检 验 的 ,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年 度 检 验 中 隐 瞒 真 实情 况 、 弄 虚 作 假 的 ,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以 下 的 罚 款 , 并 限 期 改 正 ;情 节 严 重 的 ,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国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颁 布 的 企 业 年 度 检 验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表述 为 : 企 业 不 按 照 规 定 接 受 年

3、 度 检 验 的 , 由 企 业 登 记 机 关 责令 其 限 期 接 受 年 度 检 验 。 属 于 公 司 的 , 并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上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属 于 分 公 司 、 非 公 司 企 业 法 人 及 其 分 支机 构 、 来 华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外 国 (地 区 )企 业 , 以 及 其 他 经 营单 位 的 , 并 处 以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属 于 合 伙 企 业 、 个 人 独资 企 业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的 , 并 处 以 3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因 未 接 受 年 检 而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4、 照 的 企 业 存 在 的 问 题 不 同企 业 申 请 恢 复 营 业 执 照 的 几 种 主 要 原 因 :一 是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 企 业 早 已 名 存 实 亡 , 但 其 名 下 尚有 土 地 等 资 产 。 如 果 企 业 按 照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 情 况 办 理 土地 转 让 及 过 户 手 续 , 会 产 生 较 多 的 手 续 费 用 。二 是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 企 业 属 于 “空 壳 公 司 ”, 但 其 子公 司 经 营 情 况 良 好 , 甚 至 有 的 子 公 司 还 在 谋 求 上 市 。 这 样 ,吊 销 母 公 司

5、的 营 业 执 照 , 会 对 子 公 司 产 生 消 极 影 响 。三 是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 企 业 , 在 业 务 方 面 与 其 子 公 司 的业 务 范 围 相 同 。 如 果 该 企 业 的 营 业 执 照 被 吊 销 , 会 导 致 其 子公 司 在 业 务 活 动 中 遇 到 很 多 麻 烦 。目 前 企 业 登 记 机 关 解 决 相 关 问 题 的 做 法从 实 际 情 况 看 , 不 少 企 业 在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之 后 , 仍 然处 于 正 常 经 营 状 态 , 或 者 明 确 表 示 会 将 原 先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继 续 下 去

6、 。 这 些 企 业 的 存 在 , 对 于 发 展 地 方 经 济 和 促 进 就 业具 有 积 极 的 作 用 。 企 业 登 记 机 关 如 果 仅 仅 因 为 这 些 企 业 未 按时 接 受 年 检 而 吊 销 其 营 业 执 照 , 使 其 丧 失 生 产 经 营 权 , 对 于推 动 经 济 发 展 、 促 进 就 业 以 及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并 无 益 处 。 也 正因 为 如 此 , 一 些 地 方 的 企 业 登 记 机 关 就 如 何 妥 善 解 决 上 述 问题 进 行 了 探 索 。据 调 查 , 企 业 登 记 机 关 在 处 理 企 业 被 吊 销 营 业

7、 执 照 后 又申 请 恢 复 营 业 执 照 问 题 过 程 中 , 主 要 有 种 做 法 : 一 是 直 接在 企 业 登 记 档 案 中 撤 掉 有 关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文 书 , 让 申 请 人补 齐 年 检 材 料 , 然 后 在 登 记 注 册 业 务 系 统 内 进 行 修 改 ; 二 是实 行 “以 罚 代 吊 ”, 即 按 逾 期 年 检 的 性 质 及 程 序 要 求 , 对 企 业未 按 时 接 受 年 检 的 行 为 重 新 立 案 调 查 , 然 后 予 以 罚 款 并 责 令企 业 限 期 年 检 ; 三 是 经 本 机 关 主 要 领 导 或 案 件

8、 核 审 委 员 会 集体 讨 论 并 签 署 意 见 后 , 撤 销 相 关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 然 后 责 令相 关 企 业 补 办 年 检 手 续 。讨 论 能 否 恢 复 企 业 被 吊 销 的 营 业 执 照 , 关 键 是 正 确 认 识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 法 律 性 质吊 销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属 于 处 罚 较 重 的 行 政 处 罚 类 别 , 一 经依 法 作 出 , 非 因 法 定 事 由 不 能 改 变 。 显 然 , 恢 复 已 经 被 依 法吊 销 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等 同 于 改 变 或 撤 销 已 经 作 出 的 行 政

9、处罚 决 定 。 而 改 变 或 撤 销 已 经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法 定 事 由 ,依 照 现 行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只 有 被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责 令 改 变或 撤 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 以 及 被 人 民 法 院 裁 定 改 变 或 撤 销 行 政处 罚 决 定 两 种 情 形 。但 从 行 政 法 律 与 民 事 法 律 的 关 系 看 , 吊 销 企 业 营 业 执 照并 不 直 接 导 致 企 业 法 人 的 民 事 主 体 资 格 的 消 灭 。根 据 目 前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理 论 界 的 一 般 观

10、 点 , 吊 销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只 是 剥 夺 了 企 业 法 人 的 生 产 经 营 权 , 并 没 有 剥夺 企 业 法 人 的 民 事 主 体 资 格 ; 吊 销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实 质 上 只是 对 企 业 法 人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一 种 限 制 , 即将 其 经 营 活 动 限 制 在 清 算 活 动 的 范 围 之 内 。 这 样 , 吊 销 企 业营 业 执 照 之 后 , 并 不 直 接 导 致 企 业 法 人 的 民 事 主 体 资 格 的 消灭 。 因 此 , 从 理 论 上 说 , 恢 复 被 吊 销 的 企 业

11、 营 业 执 照 并 不 是没 有 可 能 。为 了 有 效 降 低 登 记 风 险 , 应 尽 快 研 究 制 定 有 关 恢 复 企 业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工 作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 对 相 关 程 序 作 出 明 确 规定 , 以 方 便 企 业 登 记 机 关 妥 善 处 理 严 格 依 法 行 政 和 帮 扶 企 业发 展 、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的 关 系企 业 登 记 机 关 所 从 事 的 工 作 属 于 行 政 执 法 性 质 , 严 格 遵守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是 对 企 业 登 记 机 关 的 最 基 本 要 求 。 为了 使 企 业 登 记 机 关 妥 善 处 理 严 格 依 法 行 政 和 帮 扶 企 业 发 展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的 关 系 , 妥 善 解 决 企 业 申 请 恢 复 已 被 吊 销 营 业执 照 的 问 题 , 应 当 尽 快 研 究 制 定 有 关 恢 复 企 业 被 吊 销 营 业 执照 工 作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 对 相 关 程 序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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