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协同旅游开发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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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理学院研究生课程论文作业统一格式(A4) 课 程 旅游产业经济学 授课教师 蔄茂兰 授课时间 2014 年 2 月至 7 月 作 者 杨慧 学 号 201312141 论文题目:基于政府主导的区域旅游合作机制研究摘要: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谋求区域合作和共同发展已经成为越来越普遍的共识,而不应该把旅游放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来究。旅游业中区域合作已成为不同地区旅游发展扩张的大势所趋,然而,在现有的旅游区域合作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合作主体、合作体制等,值得探讨解决。本文在相应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提出了建立完整完善的区域旅游合作机制所需要的条件及相应措施。关键词:政府;区域旅游合作;机制

2、课程总分平时成绩论文成绩教师签字一、引言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从而产生了更高层次的文化需求。各地方政府顺应潮流,出台了大量支持鼓励旅游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在一些条件较好的地区,旅游业已经成为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点。各个旅游地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并跳出个体的框架,向区域旅游合作方向发展。无论从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选择的角度,还是从旅游市场化运行的客观要求角度,或从旅游自身寻求合理发展策略的角度,以及从旅游的区域联系性、线路联系性、交通联系性、产品互补性等角度看,都顺理成章地提出了旅游区域一体化、通过旅游业乘数效应增强地区经济实力的要求。区

3、域旅游合作主体通过相互合作扩大区域市场规模和市场需求,市场需求推动区域旅游的发展,增强地区旅游产业的竞争力。形成整体的市场,通过区域旅游形象总体塑造,吸引更多的潜在旅游者所带来的市场规模的扩大,消除区域之间的各种障碍因素,形成一体化的区域市场,扩大不同区域的市场规模。 【1】 但尽管很多地区在名义上提出了合作,却一直未能取得实效,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区域间旅游发展的合作与交融,影响了我国国内旅游业的发展壮大。与此同时,各地的地方保护政策提高了旅游发展中的边际成本,降低了旅游设施的利用率,对外地旅游企业的限制看似保护了本地的企业,实际上却妨碍了企业在自由市场竞争中的发展壮大。在我国对外开放旅游市场

4、后,我们这些温室里的企业的竞争力将面临更大的考验。在这种情况下,对我国区域旅游合作的的主体及制度因素进行分析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用于指导日后旅游业领域内的区域合作发展。二、国内外文献综述1.区域旅游合作的理论基础和研究角度Araujo 和 Bramwell(2002)认为区域旅游合作以合作理论为基础。 【2】 当几个群体遇到共同的问题,但单凭他们自己拥有的相关资源又无法解决,这时联合就出现了。由于存在这种“资源的相互依赖性”,这些群体如果认为合作能够比单独行动带来更多的利益,他们就会合作。在这一层面上,Wood 和 Gray 将合作定义为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一组面临同一问题的独立自

5、主的利益相关者在共有的规则、标准和结构约束下共同参与到一个互动的过程,从而为解决这一问题共同采取行动或做出决策” 。 【3】 尽管各个参与者在规则框架和预期中与他人合作,他们仍然是独立自主的实体,保留独立决策的权力。Tazim.B.Jamal 和 Angela 都运用了合作理论对区域旅游合作问题进行了阐述。 【4】 前者在合作理论框架上阐述了社会基础上的旅游规划,并为旅游合作提供了一种持续的动态的解决规划问题和协调地方旅游业发展的机制,甚至将其推广到旅游区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后者则在合作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各主体在区域政策制定中的作用,并提出了一个旨在评估区域旅游合作规划的可行性和形成统一意见的可

6、能性的分析框架。 【5】 郭立平、陈忠暖(2001)运用多元统计分析法对中国各省市自治区的旅游经济综合实力进行了评价,并结合空间地域结构将全国划分为 8 个旅游区域;梁艺桦、杨新军(2005)和李爽(2000)则分别运用博弈论思想对区域旅游合作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进而运用系统学中的自组织理论得出区域旅游合作是地方旅游系统自组织过程中的必然选择的结论。2、区域旅游合作的主体区域旅游合作的主体关于区域旅游合作的主体,存在一些不同认识,主要是在两个问题上存在分歧。第一个问题是区域旅游合作主体的范围问题,也就是说,区域旅游合作有哪些主体?一种观点认为区域旅游合作主体主要是政府和企业(如薛莹,20

7、01),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还应该加上非政府组织(如葛立成等,2007)。第二个问题是区域旅游合作各主体的地位问题 ,或者说,谁是区域旅游合作的第一主体?关于区域旅游合作各主体的地位,存在两种相反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政府是区域旅游合作的第一主体。如薛莹(2001) 指出,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在旅游合作中长期起主导作用的是政府,所以,政府实际上是合作中的第一主体,企业则是合作中的第二主体。 【6】 马晓冬(2005)、靳诚等(2006)、张新(2007) 等也持类似认识。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是区域旅游合作的第一主体。如朱彬、刘谨(2005)综合一些专家的意见指出 ,政府主导模式会从 3 个方面制约旅游

8、开发区域合作:一是政府主导必然以行政区域分割为主要特征;二是导致旅游开发往往依赖地方政府领导的个人喜好;三是容易将旅游开发异化为政绩工程,因此应当确立市场主导开发的新模式,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整合资源,促进旅游的区域联合协作,以寻求产业效益最大化。 【7】3、区域旅游合作的机制区域旅游合作机制是区域旅游合作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研究者就此提出了许多不同见解。多数研究者在“动力机制”的名义下进行探讨。涂人猛(1994)认为共生效应、互补效应、整体效应 3 个效应一起构成了区域旅游形成和发展的动力机制。尹贻梅(2003)提出旅游空间竞争合作的动力机制包括:一是提高整体实力,实现全局共赢; 二

9、是资源共享,获得成本优势;三是市场互换,保证稳定的客流量 ;四是增强抗风险能力 ;五是营造适宜的“旅游空间”,迎合旅游需求发展趋势。 【8】 王佩(2005)将区域旅游合作动力机制的理论基础概括为 4 个方面:政治经济学的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理论 ;地理学的核心 边缘理论“点轴”或“点轴圈”理论、成长三角理论以及双核结构理论;区域经济学的比较优势理论和产业集聚理论;生物学、生态学、系统学角度提出的共生理论、生态位理论和系统学自组织理论运等。【9】 潘顺安、刘继生(2005)针对大湄公河次区域旅游合作, 认为合作开发的动力机制在于 3个方面: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增强区域的旅游竞争力 ,获得更大的

10、旅游经济效益,促进区域经济开发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0】 吴国琴(2007)认为中部地区旅游合作的动力机制包括:区域经济合作的合力机制 ;“中部崛起”的政策激励机制 ;中部 6 省区域利益机制;区域旅游企业的竞争机制。颜泳红(2007)认为区域旅游合作的驱动机制包括旅游业自身发展的驱动、旅游市场需求多样化的驱动、政府政策干预的驱动、资源优势互补的驱动、设施共建、环境共享的驱动、对合作前景预期“共赢”的驱动。也有一些研究者在“合作机制”的名义下进行探讨。 【11】 马晓冬(2005)对区域旅游合作与发展的机制分析指出 ,区域旅游合作与发展过程实际上是不同旅游开发主体之间进行反复博弈的过程

11、。 【12】 李爽(2006)认为,国内区域旅游合作未见太大的建树,还存在着一定的障碍,究其原因是合作机制不能很好的启动。她所说的合作机制即建立一套约束性的制度安排,包括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合作协议和建立一套保障机制,如“激励相容”机制、 “利益平衡”机制、有效的“仲裁”机制、合作后的保障机制等。 【13】 葛立成(2007)认为:区域旅游合作的发展,是行政推动机制、市场调节机制、协商解决机制、法律保障机制、人文融合机制等多种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 【14】三、区域旅游合作主体已有研究文章中显示,学者大都将区域旅游合作的主体定义出三种,政府、企业和非政府组织,本文认为尽管 3 大合作主体在区域旅游发

12、展不同时点上的地位和作用不尽相同,但是这种不同并不影响政府作为区域旅游合作第一主体的地位。第一,政府主导存在一些弊端并不能否认政府间合作的地位。部分学者之所以认为区域旅游合作应该由市场主导,由企业充当第一主体,主要是因为政府主导会带来一些弊端。但是依赖领导个人喜好或异化为政绩工程并不是政府主导必然产生的问题,这和决策机制以及行政体制是否完善有很大关系,而且市场主导同样会带来一些弊端,如恶性竞争、重复投资、忽视公共利益等,因而不能据此说明区域旅游合作应该以企业为第一主体。更重要的是,从现状来看,区域旅游合作主要是在行政区之间的旅游合作,区域旅游合作正是要克服而不是加强行政区域分割问题。第二,区域

13、旅游合作当前存在的主要障碍之一在于体制障碍,克服体制需要加强政府间的合作。陈剩勇、马斌(2004)在针对区域合作的分析中指出:目前,包括长三角、珠三角在内的经济区域存在的最大的问题是各自为政,地方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阻碍了经济资源的自由流动和跨地区的经济合作。 【15】 在市场机制尚不完善、法治极不健全的情况下,仅仅依靠民间经济交往这一自下而上的市场力量,显然难以冲破这一体制性的障碍,因此必须通过构建一个强有力的区域政府合作机制,依靠政府间的合作积极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上述分析对于旅游业的发展来说也是适合的。从区域旅游合作的实践来看,其面临的主要障碍正是体制性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区域旅游合作

14、的发展必然要求政府间进行合作以消除这些障碍。第三,旅游业的发展具有较强的公共性质,政府在旅游业发展中起到了较大作用。和其他产业相比,旅游业具有一些特殊性,旅游业不完全是经济产业,承担了较多的社会事业功能,旅游业的发展中大量涉及公共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以及公共产品的提供(如区域形象改善、目的地营销、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特别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来说更是如此,这使得政府在旅游业发展中不仅要承担宏观调控的功能,而且要承担旅游产品提供和旅游生产要素组织的功能。政府在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地位也体现在区域旅游合作当中。第四,也是最为根本的,政府间合作具有突出的“区域性”特征,而企业间合作则

15、较少具有“区域性” 。从一定意义上说,虽然政府也是由一些具有自身利益的官员组成的,但是从总体上说政府可以视为区域利益的代表,这不仅因为政府的使命本来就是如此,而且因为在现实中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往往也是和区域发展状况联系在一起的。而旅游企业进行的区域合作主要是从自身利益而不是从区域利益出发的,也就是说,旅游企业合作的“区域性”并不太强。这是由企业的性质决定的,虽然现在的一个趋势是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但是从根本上说,企业必须遵循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我国,区域旅游合作已经成为一个比较专门的研究领域。区域旅游合作研究之所以能够区别于一般的旅游合作研究,正是由于它的“区域性”,着重是从区域整体利益出

16、发对区域之间的旅游合作行为进行探讨政府是区域旅游合作的第一主体,但是又说,从理论上讲,企业应该是区域旅游合作中最重要的主体,只不过在区域旅游合作实践中,政府起的作用更加突出。 【16】四、区域旅游合作机制(1)区域旅游合作中出现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区域旅游合作蓬勃发展,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区域旅游合作蓬勃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合作之初经常签署区域旅游合作协议(或类似的规定) ,合作却往往流于形式或进展不下去;多呈现出有形无实,有始无终的局面。具体表现为受传统的封闭式发展观念束缚,对合作的“大旅游、大发展、大区域”发展理念认识不高。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使地区间在旅游资源、旅游基础设施、旅游客源市场共享等方面出现了“合而不作”的倾向,资源的开发使用各成体系,景点近距离重复建设,造成资源配置的不合理。为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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