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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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第一节 行政 第二节 行政法 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 第四节 行政法学,第一节 行 政,一、公共行政的概念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范授权的社会组织,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一)主体 公共行政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 1.国家行政机关。 2.法律规范授权的社会组织。 (1)行业自治组织。(2)地方居民自治组织。 (3)学术自治团体。(4)公共服务设施。 (5)行政公司。(6)行业监管机构。,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

2、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2、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二)客体 公共行政的客体是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事务。 有关公共行政客体范围的原则性标准: 1.有限

3、性原则。 2.辅助性原则。 3.放任性原则。 4.中立性原则。 5.自律性原则。 6.比例性原则。,(三)目的 公共行政之首要和直接目的是公共利益。 1.定义。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它的定义众说纷纭。 布莱克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公共利益是指“公众在其中都有份的金钱物质利益,或者可能影响他们法律权利义务的利益,但不包括任何狭隘的、单纯好奇的事物,也不意味着特殊地区的利益。它是一种在地方、国家或者政府事物中被公民分享的利益”。,我们强调公共利益的真理内核和它的必然性,认为凡是一切包含了真理的内核、从而具有存在之合理性和必然性的一切事物都是公共利益,简言之,一切合理的必然的存在都是公共利益

4、。反之,凡是没有真理的内核、从而不能证明其存在之合理性和必然性的一切现象,都不是公共利益。,2.属性。 (1)模糊性。 (2)开放性。 (3)整体性。 (4)普遍性。 (5)现实性。 (6)正当性。,3.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这是公共利益理论的核心问题。 关于公共利益相对于个人利益的优先性,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绝对化,公共利益并不因为被冠之以“公共”的名义,就当然取得了优先于私人利益的优先地位;即使经过合理的利益衡量,认为公共利益是优先的,也不能将其绝对化,也就是说,必须受如下原则的限制:,二、公共行政的范围 (一)形式意义的行政 公共行政是国家或者授权组织进行的管理活动,

5、而私行政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的自我管理活动。公共行政与私行政的根本区别在于主体不同,以主体为标准界定的公共行政在行政法学上称为形式意义的行政。,以主体的不同为基础,可以进一步明确公共行政与私行政的其他区别: 1.目的不同。2.手段不同。 3.范围不同。4.救济途径不同。 5.法律依据不同。 公共行政与私行政之间也存在密切的联系。表现在: 1.两者之间存在着许多相通的原理、原则。 2.两者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 3.公共行政的推行越来越多地借助私行政。,(二)实质意义的行政 从权力分立和职能分工的角度界定的公共行政,学理上称为“实质意义的行政”。 传统的分权理论认为,立法的实质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

6、表达民意,司法的实质是中立的国家公断人应申请裁决法律争端,行政的实质是将法律规范积极主动地适用于具体的事件。,三种国家权力和职能的主要区别在于活动的方式和程序不同,就此而言,行政区别于立法和司法的特点是: 1.具体性。 2.主动性。 3.创造性。,但是,行政、立法、司法之间的区别并不是绝对的。如下问题值得思考: 1.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也可以进行立法和司法活动。 2.司法机关也进行立法和行政活动。 3.立法机关也进行行政活动。 4.人民法院下设的执行机关及其职能,就其实质而言,应当属于行政的范畴。 5.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制和职能也具有行政的性质。,三、公共行政的分类 (一)国家行政和自治行政

7、 1.主体不同。 2.范围不同。 3.权力来源不同。 (二)权力行政和非权力行政 1.相对人的地位不同。 2.公共行政的方式不同。 3.发生作用的范围不同。,(三)秩序行政和服务行政 1.内容不同。 2.关系不同。 3.方式不同。 4.依据不同。 (四)裁量行政与羁束行政 裁量行政与羁束行政的区分是相对的,任何行政法规范都具有裁量和羁束的两面性,问题在于哪一个是主要的方面。,裁量行政总体上有两种:一种是法律后果裁量,另一种是事实要件裁量。两者的区别除了对象不同之外,主要是司法审查的标准不同。 法律后果裁量瑕疵的表现形式有: 1.裁量逾越。 2.裁量怠慢。 3.裁量滥用。 4.违反行政法的一般原

8、则。,四、公共行政的历史 (一)现代化 (1)现代化不同于“工业化”。 (2)现代化也不同于“西化”。 (3)现代化是一个民族性的多元化概念。 (4)公共行政现代化的实质是使我国公共行政制度越来越接近其形式和实质的合理性。,1.公共行政现代化的一般规律。 (1)内发型模式和外发型模式。 (2)观念先导模式和实践先行模式。 (3)递进模式和跳跃模式。 2.公共行政现代化的标准。 (1)生态化。 (2)协调化。 (3)人性化。 (4)国际化。,(二)民营化 在行政法上,公共行政民营化的理论基础是: (1)间接服务行政理论。 (2)行政私法理论。 (3)公务法人理论。 (4)民主化与分散化理论。 公

9、共行政民营化的具体做法: (1)合同外包。 (2)特许经营。,返回,第二节 行 政 法,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用以调整在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其监督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尤其是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机关权力以及个人权利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1、行政法是什么样的法 1)行政法是设定行政权力的法 (组织法、单行法) 2)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如何行使的法 (程序法、实体法) 3)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 4)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如何补救的法,2、行政法是调整什么关系 1)在行政权力取得过程当中,权力机关

10、和行政机关的关系 2)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运用过程中,行政机关与相对方的关系 3)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二、行政法的渊源 1.宪法。 (1)关于一般法律原则的规定。 (2)有关行政机关机构设置、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 (3)有关国家行政区域划分和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 (4)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5)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的规范。,2.法律。 (1)有关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组织法。 (2)有关特定行政行为的专门法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 (3)有关行政救济的专门法律,如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 (4)有关行业管理的专门法律,如环境保护法、治安管

11、理处罚法等。 (5)对行政权力监督的法律,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 7.法律解释。 8.国际条约。 在行政法的渊源中,有待研究的是: 1.习惯法。 2.判例法。 3.一般法律原则。,三、行政法的种类 1.一般行政法和部门行政法。 2.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行政公产法。 3.内部行政法和外部行政法。 4.行政公法与行政私法。,四、行政法的地位 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重要法律部门。对此,可以从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相互关系的角度认识。 1.行政法与宪法。 行政法从属于宪法,行政法不得与宪法冲突。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是动态的宪

12、法。,2.行政法与刑法。 两者都属于公法,但调整对象、实施机关和程序不同,刑法的实施靠司法机关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加以适用,而行政法则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行为来实现。 3.行政法与民商法。 (1)行政法是民商法的保障。 (2)民商法是行政法的基础。 (3)行政机关可以援引民商法,采取民商法的方式和方法,如协商、合同等。,4.行政法与环境法。 两者都是宪法统帅之下的基本法律部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原则、体系等方面存在着许多区别。另外,环境行政法实际上是环境法与行政法的一个交叉领域。 5.行政法与诉讼法。 6.行政法与国际法。,返回,五、行政法的特点 1、目前尚未有一个完整的实体性法典 2、行政法有程

13、序法典(美、日、韩) 3、行政法的范围广,内容丰富 4、行政法有比较强的变动性(稳定为基) 5、实体法和程序法相交织 6、行政法有很强的命令性、强制性 六、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国内和国外,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形成的行政上的法律关系。,1.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政权力的行使所引发的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一方与相对方之间发生的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归根结底是权利义务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种类 1.以行政主体的性质为标准。 2.以行政权力范围内外为标准。 3.以行

14、政权力内容为标准。 4.以行政行为对相对方的影响方式为标准。,三、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在行政法上有权利义务的人,也即在各种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归属者。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也即联系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媒介,包括权力、行为、物、智力财富等。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 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和法律事实的出现。 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在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变化

15、,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变更、权利义务的变更和客体的变更。 3.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原行政法律关系不再存在。,返回,五、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一方主体的恒定性 2、单方意志性 3、主体和内容的法定性 4、可救济性,第四节 行政法学,一、行政法学的概念和体系 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现象及其内在规律的法学学科群。 行政法学是一个采用多种方法综合研究的法学学科。其中需要强调的是: 1.交叉法。 2.比较法。 3.案例法。,二、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经历了如下阶段: 1.史前阶段。 2.创建阶段。 3.迅速发展阶段。 4.学术流派出现阶段。 5.综合发展阶段。,我国行政法学已经初具规

16、模,基本的体系和框架已经形成。但是,也存在不少缺陷,表现在: 1.缺乏系统的学科发展规划,分支学科发展不均衡。 2.各分支学科之间的界限和分工不明确。 3.缺乏稳定成熟的法学研究方法。 4.脱离实践,形式主义严重。,三、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1.有关行政法目的的服务论。 2.有关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过程论。,返回,案例,(一)案件事实 法国纪龙德省国营烟草公司雇用的工人在开着翻斗车作业的时候,不慎将布朗戈先生的女儿撞伤。对于这一事实所造成的损害,布朗戈先生向普通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国家赔偿损害。他认为,对国营烟草公司的人员所犯的过失,国家应负民事上的责任,其诉讼的法律依据是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这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第1383条“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且对因其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下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 布朗戈先生在该案中控告的纪龙德省省长,即国家的代表,该省行政机关的首脑。,(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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