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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环境法案例研习,核试验案,澳大利亚、新西兰 诉 法国 国际法院,1974,,案情,1966-1972,法国多次在南太平洋法国领土波利尼西亚上空进行大气层核试验 试验期间,法国宣布“禁区”和“危险区” 1973,准备进一步核试验 1973年5月9日,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分别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状告法国的核试验违反国际法。,,澳大利亚:请求国际法院命令法国不得在该地区进行进一步的核试验 新西兰:请求法院判定和宣布法国政府在南太平洋地区进行核试验,引起放射性微粒回降,根据国际法,此行为已引起对新西兰权利的侵犯,新西兰的权利还将受到法国进一步核试验的侵犯 1973年5月19日,斐济要求参加本案诉讼
2、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还请求法院只是临时保全措施。请求法院命令法国停止一切空中核试验。,,法国:否认国际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声明不接受法院的管辖。 国际法院接受澳、新请求后,法国拒绝对以后的程序递交辩诉状,拒绝出庭 国际法院于1963年6月22日以两项基本相同的命令指示临时保全措施,后来由于法国表示不准备急需进行空中核试验,国际法院在1974年12月20日作出判决,认为不必对本案作进一步判决。,,诉讼与判决,管辖权问题 澳、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国际法院规约第36(1)、(2)条和第37条 法国: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已失效。法国在1966年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声明中,已把“与国防活动
3、有关的争端”排除管辖 国际法院认为,管辖权可以初步确定(prime facie)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41条,管辖权没有完全确定,不妨碍法院指示临时保全措施,,2、临时保全措施,国际法院8:6表决,颁布临时措施。 禁令:鉴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指控法国核试验构成侵犯国家主权,侵犯公害及其上空自由通航,造成精神负担和环境污染,引起放射性微粒回降等侵害行为,法院认为,空中核试验引起的放射性微粒回降,很可能对两国领土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命令法国特别避免再进行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领土引起放射性微粒下降的核试验。,,3、判决,1974年7月25日,法国总统声明表示法国已经计划在1974年一系列核试验之后
4、无条件停止空中核试验。 国际法院:一个国家公开发表声明,表示接受该声明约束,该声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种声明不必是对某个特定国家提出,不用交换条件,不用他国接受,也不一定用书面形式。用单方面声明承载国际义务约束,是建立在“善意”原则上的行为,使他国可以信赖的法律保障。 三国诉讼目的,已因该声明而实现,法院没有必要进行判决。,试谈你对本案的看法,,如何研习国际法案例?,国际法案例的概念:广义与狭义 案例的法律地位 指导性案例(leading cases) 四个方面 管辖权的确立(the establishment of jurisdiction) 法律适用(the applicablelaw) 法
5、律焦点(legal issues) 法院的结论和学者的评价(conclusions and commentaries),,管辖的基本原则:自愿管辖(voluntary jurisdiction) 强制管辖 默示接受管辖,,把所有的法律问题列举出来 双方的诉讼主张(contentions) 国际法院的论点(argument) 结论(conclusion) 疑问和个人看法 注意异议法官的意见 参考案件的背景和法官的背景,,核试验案的评价,核试验中放射性微粒回降,是空间污染的重要来源 禁止核试验条约已签订 临时保全命令可作为防止空间污染新习惯规则存在的证据 异议:未能就空中核试验是否违反国际法的问题作出判决 单方面声明是否构成国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