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制工作课件201甘肃档案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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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法律法规,档案法制一般知识,一、档案法律法规的概念及关系 (一)档案法律法规的概念 档案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档案事务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具有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国家或地方管理档案事务的各种档案法规、规章。此外,还包括非专门档案法律法规中有关档案事务方面的条款。(比如宪法、刑法等中关于档案事务方面的条款),(二)档案法律规范与党的档案工作方针、政策的关系 档案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并依

2、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档案工作方针,是党和国家引导档案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档案工作的政策则是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则。 1、档案法律与党和国家的档案工作方针、政策的主要区别 (1)形成者方面的差异。档案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根本意志;党的档案工作方针、政策则是由党的各级组织制定的,是,政党为实现自身基本路线而制定的开展档案工作的行动准则。 2、表现形式方面的差异。档案法律是通过国家法律、法令等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党的档案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表现形式则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它包括各级党组织为建立和发展国家档案事

3、业而作出的决议、决定、指示、纲领等。 3、执行方式方面的差异。档案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根本意志的体现,其执行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党的方针、政策是政党中各级组织及其成员所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其组织成员具有约束力,对于违背党的方针、政策的组织成员,都要受到党纪处分。,虽然档案法律与党的方针、政策存在着上述种种差别,但是,从一定意义上讲,党的各项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又是制定有关档案法律的依据和渊源。 2、档案法律同党的档案工作方针、政策之间的联系 (1)档案法律和党所制定的科学的档案工作方针、政策,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的特征。在制定和施行档案法律时,必须注意同党的有关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4、同样,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的出台和推行,也不能同现行的档案法律发生矛盾。,(2)档案法律和党的档案工作方针、政策,在制定原则方面具有同一性的特征。 1)二者的制定,都必须坚持客观原则。就是说二者的制定,不能从主观愿望和书本出发,要从档案工作及其环境的客观实际出发,以档案和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为根据,把握档案事业本身所固有的本质和总的发展趋向,实事求是地对新时期我国档案工作的客观情况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制订出符合客观实际的法律、方针、政策。 2)二者的制定,均应坚持全面性原则。坚持该原则,就是对档案工作系统及其环境的矛盾总体、矛盾的各方面特点,做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综合。,3)二者的制定,必须坚持历

5、史性的原则。档案工作的法律、方针和政策,就其发展过程而言,都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社会主义国家的档案工作法律及方针、政策必须适应变化着的需要,进行“新陈代谢”。同时,我们应当把问题提到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去分析、研究。坚持历史性原则,还表现在对历史上的各种成功经验、理论及有关失败教训的汲取等方面。 4)二者的制定,还必须坚持实践性原则。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因此,以档案工作实践为依据,及时地调整法律、方针及政策中不合理、不科学、不切实际的规定,才能真正称得上是坚持实践性原则。,(三)档案法律与档案行政法规的关系 档案法律与档案行政法规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同时二者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档

6、案法律是国家意志在档案工作领域中的集中表现,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国家的立法程序所拟定的行为规范。档案行政法规,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档案工作行政法规。 我国档案法律建设的实践说明,档案行政法规是制定档案工作法律的“法源”。例如,1987年制定的档案法,就是以建国后党和国家制定和发布的各种档案行政法规为基础的。就此而言,二者之间在内容上有着密切的联系。,虽然我国现行的档案法律“渊源”于档案行政法规,但是,今后对档案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均应以档案法为依据,即“以法律为准绳”。 (四)档案法规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各种法律部门现行法律规范组成的一个有机的统一

7、整体。各个法律部门既有各自的特点,又互相配合、互相照应,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档案法是档案法规体系的核心,关于档案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一般认为它是法律体系中的行政法部门中的一个单行法。档案法规只有与国家整个法律体系融合一体,才会真正产生应有的作用。,二、档案法律法规体系 所谓档案法规体系,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以及它们的权力机关和国家档案事业管理机关颁布实施的,有强制力和约束力的一切档案法规文件。这个体系是以档案基本法档案法为核心,由一系列档案行政法规和规章组成的相互联系与协调的统一体。 (一)档案法规体系的形成过程 1987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档案法,199

8、0年国务院批准颁布了档案法实施办法,至此,我国档案法规体系初步建立和形成,保障和促进了我国档案事业在法制化的轨道上稳步健康发展。,以档案法颁布为标志,我国档案法制建设的发展过程,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 1、创制了大量档案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档案法颁布以前,主要制定了一些全国性的档案工作法规性文件和规章,使档案法制建设有了良好的开端并得到了发展,并为档案法的制定、颁布与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如中共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等。 同时,国家档案局为适应档案事业的发展需要,根据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制定了大量的档案工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

9、2、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1)档案法的颁布。1987年9月5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档案法,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它是我国档案事业建设的根本大法。它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我国档案事业建设开始走上法制建设的轨道。 (2)档案法的修改。档案法自1987年公布实施以来,对档案事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及新形势下的需要,在总结档案法实施8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档案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1996年7月5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3)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于1990年10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

10、日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实施。随着档案法的修改,1999年5月5日国务院又批准了档案法实施办法的修订,修订后的档案法实施办法于1999年6月7日由国家档案局以第5号令发布施行。档案法实施办法作为配套的行政法规,将档案法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明确,为档案法的贯彻执行提供了必要保障。 (二)档案法规体系结构 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体系大致是这样的。,1、根本法(宪法)2、基本法(刑法、民法等)3、单行法(档案法、统计法等)4、行政规章(国务院颁布如档案法实施办法等)5、地方法规(省级人大如甘肃省档案管理条例等)6、地方规章(省级政府如湖北省档案登记办法等)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目前我国档案法规体系框架及

11、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档案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主要有档案法以及宪法、刑法等法律中涉及到档案的内容或条款。如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违反档案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等等。这一层次的法律可视为档案法规的渊源,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档案行政法规(包括中央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制定或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起草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例如档案法实施办法、全国档案馆设

12、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等。 (3)地方性档案法规。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自治区所在的市和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如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 (4)中央档案行政规章。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或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国务院其他专业主管机关联合制定。如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等。 (5)地方性档案行政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包括以上人民政府批转的地方档案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2000年发布的湖北省档案登记办法等。,总之,在我国档案法规体系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档案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档案行政法

13、规、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国务院制订或批准实施的档案行政法规,其他任何档案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档案法规不得与之相抵触;地方档案行政规章不得与中央档案行政规章相抵触。不同级别的机构制订不同层次的法规,任何机构不得越权制订法规。,档案法律法规体系示意图,法律太阳系的特征:,1、由外向内法律效力逐渐增强 2、法律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法律之间不得相互打架 3、下位法必须服从于上位法,不得与之相抵触,有哪些档案法律法规,目前,一个以档案法为主体,以档案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档案法规、规章为补充的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的档案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为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有哪些档案法律法规,中

14、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档案馆工作通则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甘肃省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执行标准 甘肃省档案条例,规范性文件,甘肃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甘肃省档案局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置程序 甘肃省档案局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试行) 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甘肃省纸质档案数字化操作规范(试行) 甘肃省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办法 甘肃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业务标准,档案管理软件功能要求暂行规定 多媒体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等

15、级保护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档函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档案防虫剂防虫效果测定法 DA/T 27-2000 无酸档案卷皮卷盒用纸及纸板 DA/T 24-2000 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档案法概述,一、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 (一)基本内容 1996年修改的档案法共分六章二十七条,即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法律责任和附则。1999年修订的档案法实施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一条,即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罚则和附则。,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了档案的特有属性和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

16、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及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可见,档案法所称的档案与一般的档案定义所指的档案不同。档案法规定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仅限于“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所谓“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系指具有现实查考使用价值和对历史、科学、技术、艺术、教育等有研究价值的档案。 档案法第二条还从本质上对档案加以限定,指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才属于档案的范畴。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这种限定将档案和图书、文物、情报区分开来。 2、确定了我国档案和档案工作的管理原则。 档案法第五条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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