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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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主编 邢海宝,第十六章 虚假陈述的法律管制,第一节 虚假陈述概述 第二节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认定,引例,红光实业虚假上市案,第一节 虚假陈述概述,一、虚假陈述的概念及特征 二、虚假陈述的类型以及意义 三、新证券法中关于虚假陈述与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及其分析,一、虚假陈述的概念及特征,(一)虚假陈述的概念 所谓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者记载。 我国证券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界以吸收、借鉴美国证券法经验为主导,采用了“虚假陈述”的概念。,(二)虚假陈述的特征,1、虚假陈述是特定义

2、务主体实施的行为。 2、虚假陈述是一种特殊的行为状态,主要表现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其他虚假陈述行为。 3、虚假陈述存在于信息披露文件,所披露的信息是对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二、虚假陈述的类型以及意义,(一)按照行为主体分类 (1)证券发行人虚假陈述 (2)证券承销商及上市推荐人的虚假陈述 (3)中介机构的虚假陈述 (4)其他机构的虚假陈述,(二)按照行为阶段分类,按照虚假陈述发生的阶段,可将其分为证券发行虚假陈述和交易虚假陈述。 证券发行虚假陈述,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发行过程中作出的虚假陈述,主要表现形式为在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募集文件中作出有违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的陈述。 证券交易

3、中的虚假陈述,则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中作出的虚假陈述,典型情况是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的虚假陈述。,(三)按照行为性质分类,按照虚假陈述的行为性质,可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陈述遗漏。 虚假记载是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记载和陈述。 虚假记载是行为人作出某种积极行为的方式,如将不存在的情形记载为客观存在。 误导性陈述,则是使人发生错误判断的陈述,通常也属于作为形式,如将某种特定性质的行为表述为他种性质的行为。,三、 新证券法中关于虚假陈述与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及其分析,根据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披露义务人在证券发行及交易过程中,有义务依照法定条件与程序,

4、披露与证券发行或交易有关的信息。 证券发行和交易参与者必须承担信息披露义务,这是现代证券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特点。根据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必须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不同主体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有所不同。 1、对证券发行人提交发行申请文件的要求。 2、对证券公司发行核查义务的规定。 3、对证券发行人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4、对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文件的要求。 5、对政府机关、监管机构与自律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规定。 6、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的监督义务。,第二节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一、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概述 二、虚假陈述不同类型的责任,一、虚假陈述的

5、法律责任概述,虚假陈述作为行为人主观态度支配下的客观行为,可根据不同因素及条件而构成不同的法律责任。作为一种设计精确的法律制度体系,应根据各种主观和客观因素,分别设定不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二、虚假陈述不同类型的责任,(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制度旨在补偿投资者的损失,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实现社会正义。通过损害赔偿和停止侵害等民事救济措施,使得投资者处于虚假陈述未发生时应有的权益状态,一般不具有惩罚性。,(二) 行政责任,根据证券法确立的信息公开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构成虚假陈述并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三

6、) 刑事责任,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处罚,虚假陈述行为人有严重情节或者造成了严重损害后果时,仅仅承担民事责任,或是行政责任,不足以完全惩罚其行为的恶劣程度,此时国家采取了刑事处罚的方法,要求虚假陈述人承担刑事责任。 1、刑法第160条规定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2、刑法第161条规定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3、刑法第181条规定了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4、刑法第229条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文件重大失实罪。,(四)新证券法关于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的规定,1、发行人与上市公司的责任 2、证券公司的责任 3、保荐人的责任 4、其他机构的责任,第三节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认定,一、虚假陈述

7、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的认定 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当事人的确定 三、虚假陈述的主观方面的认定 四、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五、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法学界争议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契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独立责任说、法定责任说、契约与侵权责任竞合说。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比较复杂,在一般情况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属于侵权民事责任,而且是一种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因此,应该从侵权角度出发来对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进行认定和保护。,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当事人的确定,(一)世界上其他国家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的范围 1、美国虚假陈述

8、民事责任主体的认定 2、日本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 3、德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范围 4、我国台湾地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 5、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的确定,综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1)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承销人; (3)证券中介机构; (4)发行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5)保荐人; (6)其他机构和人员。,三、虚假陈述的主观方面的认定,我们认为,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并非证券法所称“虚假陈述”必要条件,其他主观态度支配下的行为,同样可以构成虚假陈述。 严格地说,证券法所称“虚假陈述”,其主观

9、态度分为故意、过失和无过错三种形态;虚假陈述也可进一步分为基于故意的欺诈性虚假陈述、基于过失的虚假陈述和无过错虚假陈述三种。,四、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发起人、控股人等控制人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二)发行人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或其他形式的加重责任。 (三)承销商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四)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五)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负责人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归责原则。,五、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一)两大法系关于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认定 英美法系国家中,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的举证分为两层: 第一,交

10、易因果关系,即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是因信赖虚假陈述而作出的; 第二,损失因果关系,即投资者的损失是由被告的虚假陈述引起的。 大陆法系论证因果关系时只考虑被告的行为和损失之间的关系,即相当于考虑损失因果关系,而不是把被告的主观状态作为衡量因果关系的考虑要件之一。,(二)我国证券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认定,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往往以重大性为依据推定事实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就是指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对于原告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原因力。假如原告的损害根本就不是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所致,那么两者之间就没有事实因果关系。 在认定虚假陈述所涉及的事实是否重大时,我国往往采取二元标准,即“投资者决策”标准和“价格重大影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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