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价发[]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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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更新日期 2006-09-22 09:50:23.64 浏览次数 1488页面功能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关闭 辽价发199297号 1992年6 月10 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环保局: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根据国家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治理“三乱”办公室同意,对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

2、准的通知 (附件一)和辽宁省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附件二)执行。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亮证收费。对无证收费和收费凭证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者,一律视为乱收费,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三、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准购簿 ,凭“票据准购簿”领购收费票据,并按规定使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照资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管理。对预算外收费要存入财政专户。对各各项收费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四、对省制定的收费标准,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

3、况,实行下浮,并报省备案。五、根据中发199016号文件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我省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各地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在此之前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涉及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件,一律废止。六、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附件:一、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二、辽宁省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补充标准三、辽宁省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补充标准四、辽宁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五、辽宁省送贮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费标准六、辽宁省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项目 国家

4、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 1992年4月2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面、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环保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超标排污费。企业、事业单位排放超标污染物,应按规定向环保部门交纳超标排污费。超标废水、噪声、废气和废渣的收费按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 (见附件一) 、 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 (见附件二) 、 超标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 (见附件三)和超标废渣排污费征收标准 (见附件四)的规定执行。超标污水

5、排污费按月计算;按月还是按季度征收,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商同级环保部门确定。二、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排污收费,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未作统一规定之前,暂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统一收费办法,但不得与超标排污费重复收取。三、环境监测服务费。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受企业、事业单位委托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可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按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执行(见附件五) 。各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商同级环保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四、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本着不盈利的原则,根据废物库、容器、运输、服务等项费用核定。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建设项目取费

6、)另行下达。六、国家环境保护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90 )环管字第 359号关于发布 的通知中关环保部门对生产、维修和用车大户汽车排气污染的抽检及公安部门的路检收费暂停执行,待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调查研究后另行规定。对车辆年检、初检(包括汽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按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七、上述各项收费收入要按照资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管理,执行有关财政规章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八、环保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各地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

7、度的收费票据。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附件一: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类别 污染物 名 称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吨水倍)超标收费单价(A 级)(元/吨水倍)超标收费单价(B 级)(元/吨水倍)B 级起征费(元)总汞 2000 2.00 1.00 2000总镉 3000 1.00 0.15 2550苯并(a)芘 3000000 0.06 0.03 90000总铬 150000 0.06 0.03 4500六价铬 150000 0.09 0.02 10500总砷 150000 0.09 0.02 10500总铅 150000 0.08 0.03 7500第一类总镍 150000 0.0

8、8 0.03 7500PH 值 5000 0.25 0.05 1000色度 100000 0.14 0.04 10000县浮物 800000 0.03 0.01 16000生化需氧量 30000 0.18 0.05 3900化学需氧量 20000 0.18 0.05 2600石油类 25000 0.20 0.06 3500动植物油 25000 0.12 0.04 2000挥发酚 250000 0.06 0.03 7500氰化物 250000 0.07 0.04 7500第二类硫化物 250000 0.05 0.02 7500氨氮 25000 0.10 0.03 1750氟化物 25000 0.

9、30 0.09 5250磷酸盐(以 p 计) 250000 0.05 0.02 7500甲醛 200000 0.12 0.06 12000苯胺类 200000 0.12 0.06 12000硝基苯类 200000 0.10 0.04 12000阴离子合成洗涤剂(LAS) 25000 0.30 0.09 5250铜 250000 0.04 0.02 5000锌 100000 0.06 0.02 4000锰 100000 0.06 0.02 4000第二类有机磷农药(以 p 计) 250000 0.07 0.04 7500说明:1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 。其中:污染物超标

10、总量(吨倍数)=污水排放量污水中该污染物超标倍数。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为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的分界值。当排放污染物的超标吨倍数小于或等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时,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 A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 。当排放污染物的超标吨倍数大于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时,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 B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B 级起征费。2PH 值的超标总量=超标污水的 PH 值与排放标准之差污水排放量。3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3的“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允许水循环利用率”时,超标水量按当地最低水单价收费,并与超标排污费迭时加计算,合并征收。4病原体污水超标收费标准为0.14元/吨水。

11、附件二:超标环境噪声污费征收标准超标值dB(A)13 46 79 1012 13以上征收额(元/月) 200 400 800 1600 3200说明: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环境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征。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金额逐一计征。2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收费金额按本标准分别计算,迭加征收。3声源一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昼或夜) ,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附件三:超标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单位:元有 害 物 质 名 称 超标排放量每公斤 浓度超过标准 每10立方米二氧化硫、二硫公碳、硫化氢、氟化物、氮氧化物、氯、氯化氢、一氧化碳 0.04 硫酸(雾) 、铅、汞、铍化物

12、0.030.10玻璃棉、硫渣棉、石棉、铝化物 0.10 电站煤粉、水泥粉尘 0.02 生产性粉尘炼钢炉粉尘、其他粉尘 0.04 超标倍数 4以内 4.16 6.19 9以上林格曼浓度 2级 3级 4级 5级工业及采暖锅炉烟尘每吨燃料收费 3.00 4.00 5.00 6.00注:(1)蒸汽机车及其他流动污染源的排烟暂不收费。(2 )火力电站、工业和采暖锅炉的废气,目前暂按烟尘征收排污费,其他有害物质暂不收费。附件四:超标废渣排污费征收标准单位:元有 害 物 质 名 称向水体倾倒或排放每 吨无防水、防渗措施堆放每吨、月无专设的堆放场所堆放每吨、月含汞、镉、砷、六价铬、铅、氰化物、黄磷及其他可溶性

13、剧毒物废渣 36.00 2.00 电厂粉煤灰 1.20 0.10其他工业废渣 5.00 0.30注:(1)排放或倾倒或无防水、防渗措施堆放剧毒废渣,除收费外,应立即制止其行为,并责成清理。 (2 ) “电厂粉煤灰 ”一项,只适用环境保护法(试行) 公布前,建成投产而未建灰场、已向水体排放的燃煤电厂。其他电厂(包括上述电厂扩建)排放粉煤灰,适用其他工业废渣的标准。(3 )在尾矿坝、灰场、废渣(包括煤矸石)专用堆放场等设施堆放的,暂不收费。附件五: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全国环境保护系统的各级监测机构,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确保完成上级指令性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开展对

14、外监测和技术服务工作,是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也是改革发展的需要。通过这项工作,可以增强其技术和经济活力,补助事业费的不足,促进自身建设,推动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全国环境监测站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的现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基本原则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业务时,应加强管理,在不影响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前提下,要严格保证服务的质量、合理收费、维护环境监测工作的权威性和声誉。二、服务范围: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2对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3治理工程项目在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

15、4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他方面的项目;5工业污染成果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三、收费办法:(一)监测项目收费:监测项目的收费标准主要依据各类专业监测项目的技术难度、实际消耗成本(材料消耗、仪器(表)设备折旧、水电、气消耗、直接劳务的消耗和管理费)进行计算,其实际成本按以下项目进行核算。1材料费:包括(1)在监测过程中一次性消耗的材料如药品试剂等。其材料费的构成包括材料本身和运费、保管费及合理损耗的分摊费用。(2)低值易耗品:原值 500元以下使用寿命不超过一年者均列入低值易耗品,能多次使用的可分期摊入成本。对于

16、易碎玻璃器皿、小电炉、万用表、工具之类可按小时费进入成本。2水电费:指在检验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油、气等费用。不包括公用采暖照明等能源费用。3固定资产折旧费:原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仪器(表)设备均列入固定资产不包括闲置未用的仪器设备以及不属于检验用的固定资产。其计算折旧费的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管理费:包括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及部分管理和检验人员的工资费用。对人体危害程度较大的监测分析项目(剧毒、致癌、放射性)加收25倍的管理费。(二)监测样品预处理和现场采样的收费规定:1所分析项目若需样品分析前处理和使用色质联谱、高频等离子发射光谱、气、液相色谱、原子吸收、莹光分光光度计等大型仪器(表)分析项目,可适当收取样品预处理费和开机费。2委托单位要求到现场采样或监测分析时,工作人员到现场所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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