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精品课课件第二编刑法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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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精品课课件,第二编 刑法各论,第二十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编 刑法各论,【本章重点问题】 1.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 2.背叛国家罪的概念和特征 3.分裂国家罪的概念与特征 4.武装叛乱、暴乱罪的概念和特征 5.间谍罪的概念和特征 6.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概念与特征,第一节背叛国家罪,第二编 刑法各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目录,三、处罚 见刑法第113条,一、概念 是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二、构成特征: 1客观表现: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2犯罪主体: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才能构成。,第二节 武装叛乱、暴乱罪

2、,一、构成特征 1、客观方面: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暴乱)的行为。 武装叛乱:(1)持械;(2)聚众;(3)投奔敌对势力。 武装暴乱:是指公开袭击党政机关、杀害干部和群众,破坏设施、抢劫公私财物等行为 2、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投奔敌方或者进行破坏的目的。,二、认定 1、区别暴乱成员与非暴乱成员。 2、区别武装暴乱与群众闹事。 3、区别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目录,第二编 刑法各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三节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概念 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二、构成 1客观表现: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 2主观心里:故意

3、犯罪,犯罪目的是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目录,第二编 刑法各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四节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一、概念 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观行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2.主观方面:故意, 3.犯罪主体是境内外的组织、个人。,目录,第二编 刑法各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编 刑法各论,【本章重点问题】 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2.放火罪的概念与特征 3.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与特征 4.组织、领导、参加

4、恐怖活动组织罪的概念与特征 5.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与特征 6.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与特征 7.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与特征,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本章罪的构成特征 (一)同类客体就是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犯罪是特殊主体。部分犯罪也可由单位构成。 (四)主观方面,有些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有些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第二编 刑法各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录,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放火罪,(一)概念与特征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

5、安全的行为。 1.在客观上必须有放火行为,且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所谓放火就是引起公私财产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 2.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3.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道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目录,第二编 刑法各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放火罪的认定,1、放火罪与非罪的界限 2、放火罪与以放火的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 (1)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关键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2)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等罪 他们之间存在法条竞合,一般情况下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罚。

6、 (3)放火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关键看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3、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1)点火说。(2)烧毁说。(3)独立燃烧说。这是我国刑法的通说。 4、放火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目录,第二编 刑法各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二、爆炸罪,(一)概念与特征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方法杀伤群众,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 1.客观上: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2.主观上: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二)爆炸罪的认定 区分爆炸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关键在于主观罪过不同,目录,第二编 刑法各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三、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概念 投放危险物质

7、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观上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三)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 1.区分本罪与故意杀人罪 2.区分本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案例:童某,50岁,大学文化,医生,与有夫之妇刘某有奸情,后刘对童感情冷淡,童某对刘某求奸时遭拒绝,遂起毒害刘的念头,与某日将磷化锌3克用水溶解后,倒进刘家的菜盘中,后刘家儿子吃饭时发现菜有异味并且颜色反常,进行追查,随案破。,目录,第二编 刑法各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概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8、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对本罪罪名的争议 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统一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根据行为人实际使用的方法确定其罪名,还存在争议。司法实践大多是根据行为人实际使用的方法确定其罪名,如“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司法实践中的这一做法,虽然能反映案件的特点,使人一目了然地知道犯罪分子所采用的具体危险方法,但是,这样实际上造成了司法机关任意确定罪名的现象,导致罪名太多而不易统计的后果。而且,这样确定的罪名往往过于繁杂、冗长,不符合罪名应当简明的要

9、求。因此,如何确定这类犯罪的罪名,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三)本罪的特征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这就是说,刑法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有限制的,而不是无所不包的,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至于“其他危险方法”究竟有哪些,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发生案件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破坏矿井通风设备,私设电网等等。总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危险性相当,凡危险性不相当不是本罪的行为,都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危险方

10、法”。,第三节 破坏特定对象的犯罪,一、破坏交通工具罪,(三)本罪的认定 1.与盗窃罪的区别。主要是客体和行为不同。 2.与刑法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一)概念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二)构成特征 1.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2.客观上必须实施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已经发生倾覆、毁坏结果的行为。 3.主观上是破坏交通安全的故意。,目录,第二编 刑法各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二、破坏交通设施罪,(一)概念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

11、、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二)特征 1.客观表现:破坏交通设施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已经发生倾覆、毁坏的结果。 2.主观方面:故意。,目录,第二编 刑法各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节 有关枪支、弹药、 爆炸物方面的犯罪,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二)特征 1.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2.主观上: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予以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3.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一)概念

12、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私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目录,第二编 刑法各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一)概念 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违犯枪支管理规定,以销售为目的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经有关机关批准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主要是军工企业。生产销售枪支的企业是属于国家专门企业。,2、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行为的三种形式: (1)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 (2)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 (3

13、)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3、本罪主观上为故意,且具有非法销售的目的。,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一)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也是选择性罪名。 (二)特征: 1、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 2、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这是与一般侵犯财产罪中的盗窃、抢夺罪的根本区别。 3、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四、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二)构成特征 1.客观方面:实施

14、了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目录,第二编 刑法各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五、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二)构成特征 1.客观上: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2.主观上: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而非法持有、私藏。,(一)概念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目录,第二编 刑法各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三)认定,1.盗窃、抢夺、

15、抢劫枪支、弹药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之间的吸收关系或牵连关系。 2.非法持有与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的区别:主要是数量上的大小。,目录,第二编 刑法各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六、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一)概念 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二)特征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包括(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机关的警察、法院司法警察、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2)国家重要军工、金融、仓储、

16、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包括 (1)经批准的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和营业性射击场所可配置射击运动枪; (2)经批准的狩猎场可配置猎枪; (3)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可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4)猎区、牧区猎民、牧民可配置猎枪; (5)其他需要配置枪支的单位。如民航机构等。,2、客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构成犯罪。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七、丢失枪支不报罪 (一)概念 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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