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政通:公司章程(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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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1,程,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 录,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4,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2,第一节 董事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 25 第六

2、章 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1 第七章 监事会 . 32,第一节 监事 . 32 第二节 监事会 .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8,第一节 通知 . 38 第二节 公告 . 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9,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1 第十二章 附则 . 42,2,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北京数字政

3、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00108003382370。 公司于 2010 年 4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 2010403 号文批准

4、,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00 万股,于 2011 年 4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eGOVA Co,. Ltd 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1 幢 7 层 726 室。 邮政编码:100082。,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捌仟肆佰万元(84,000,000 元)。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5、务承担责任。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3,、,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总裁) 常务副总经理(常,务副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求创新协作进取,重诚信政通人和 。,第十三条,经

6、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 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7、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发起人为吴强华、许欣、赵伟、张蕾、李国忠、朱华、杨华、,邵献军、肖家铨、萧凌、赵隽、王洪深、胡环宇、郑凌云、陈睿、上海顶势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于成立日向发起人发行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其中:吴强华以净资产 认购 1,837.7898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43.7569;许欣以净资产认购 420.3822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10.0091;赵伟以净资产认购 151.6494 万股,占股本总 4,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额的 3.6107;张蕾以净资产认购 1

8、71.297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4.0785;李 国忠以净资产认购 164.4972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3.9166;朱华以净资产认购 191.8938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4.5689;杨华以净资产认购 154.9044 万股,占 股本总额的 3.6882;邵献军以净资产认购 144.6858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3.4449;肖家铨以净资产认购 222.7176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5.3028;萧凌 以净资产认购 42.1806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1.0043;赵隽以净资产认购 189.8316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4.5198;王洪深以净资产认购 42 万股,占股本 总额的 1

9、.0000;胡环宇以净资产认购 42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1.0000;郑凌 云以净资产认购 42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1.0000;陈睿以净资产认购 84 万股, 占股本总额的 2.0000;上海顶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158.172 万 股,占股本总额的 3.7660;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139.9986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3.3333。,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捌仟肆佰万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

10、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5,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

11、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12、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13、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 年后,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 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义务。 6,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 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须遵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 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 5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新增 持有公司股份

14、及离职申请生效时,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 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交易所指定网站公告。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12 个 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

15、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及承诺书中作出以上承诺。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交易所备案,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 分之五十。,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16、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7,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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