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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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以安全质量管理为例 主讲人:王晓琼 高级合伙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电话:13609160003 电子邮箱:,题纲,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的法律制度体系概述 第二部分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对各主体法律责任的详细规定 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部分 安全质量事故的处理及注意事项 第四部分 工程签证 第五部分 案例评析,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概述,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内容复杂、知识点分布范围广泛,共涉及我国民事基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共计将近20部法律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涵盖了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大部分内

2、容,我们将从民事基本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制度入手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各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逐一介绍,并对安全质量管理部门、预算部门在本行业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以期对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和问题进行预防。,知识体系,消防法与劳动法,熟悉,了解,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掌握,民法相关内容,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第二部分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对 各主体法律责任的详细规定,一、民事法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基本知识,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 1、范围 施工单位 勘察

3、、设计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 其他单位(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 2、资质条件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相关知识链接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中,任何一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可以分为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 外部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可以请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请求全部履行,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来拒绝部分或全部履行

4、债务。连带责任债务人中一个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即行解除。 内部责任:连带债务人之间对债务的分担比例有约定的,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二、建筑法关于建筑施工的相关规定,(一)施工许可的主要内容 (二)发承包的主要内容 (三)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一)施工许可的主要内容 施工许可制度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法律责任,(二)发承包的主要内容 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 分包工程的有关规定 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责任的规定,(三)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三、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的主要内容,

5、(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二)招标程序 (三)投标的要求和程序 (四)开标程序 (五)联合体投标 (六)投标的禁止性规定 (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程序 (八)中标通知书 (九)评标委员会及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十)招标人的法律责任 (十一)投标人的法律责任,(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二)招标程序,(三)投标的要求和程序,(四)开标程序,(五)联合体投标,(六)投标的禁止性规定,(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程序,(八)中标通知书,(九)评标委员会及中标人的法律责任,(十)招标人的法律责任,(十一)投标人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

6、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一方或者双方的过失行为,致使预期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从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其合同能够有效成立而受到损失时,有权要求相对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实际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而违约责任,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成立前,而违约责任成立于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担保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规定应给付的款额内,向对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罚则:法律规

7、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四、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关于建筑工程的相关规定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五)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有关规定,(一)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除外。,2、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生产经营

8、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三同时” 安全生产规程,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中的权利义务,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我国现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统一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5、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理,事故报告 迅速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 事故调查 现场勘察 事故调查分析及结论 施工伤亡事故处理,6、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法

9、律责任,(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2、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资 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报送安全施工措施 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3、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

10、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责任的划分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5、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机械设备和

11、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配件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 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6、施工企业及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除此之外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12、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其他煤矿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除此之外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13项)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12项),4、施工企业违

13、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法律责任,(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

14、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4)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主要目的: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依 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主要内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主要手段: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15、特点:权威性、强制性、综合性、宏观性。,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2)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5)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7)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

16、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8)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9)合同约定建设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10)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 (11)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重点掌握),(1)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5)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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