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用法律案例研究6

上传人:tian****1990 文档编号:81768975 上传时间:2019-02-22 格式:PPT 页数:16 大小:33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学生实用法律案例研究6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大学生实用法律案例研究6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大学生实用法律案例研究6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大学生实用法律案例研究6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大学生实用法律案例研究6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大学生实用法律案例研究6》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生实用法律案例研究6(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物权法,物权: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概述,物权的特征: 1、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排他性的权利支配性的必然 排除他人干涉最典型的是物上请求权,最典型的表现就是返还原物请求权。 一物一权 一个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个物上不能设定不相容的多个他物权。 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并不是说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物权,多个物权可能是并存的。 例:抵押权与质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抵押权,物权概述,所以说我们的一物一权应当这样理解:一个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个物上不能设定不相容的多个他物权。反面含义一个物上可以设定多个相容的

2、物权。一个物上可不可以设定两个所有权?不可以,因为所有权是不相容的。 村里把这块地承包给你了还能不能在承包给别人了?不能。所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不相容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的含义:类型法定和内容法定 所谓类型法定,即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所约定的物权的类型,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创设新的物权类型。 所谓内容法定,即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所约定的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约定。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当事人自行约定的物权类型和物权内容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物权法定原则,例:甲将三百册藏书赠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

3、,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交付了三百册藏书,之后,乙又卖给了丙。这时甲与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转让给了丙之后,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甲可以向乙追究违约责任。 在对外的方面物权法定原则具有意义,双方当事人对内的约定还是有效的。也就是说你们两个怎么约定都行,只要不妨碍第三人就可以。,所有权的转移(变动)方法,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物权法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这个原则规定,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是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是登记。 物权变动程序: 买卖合同合同生效交付或登记所有权转移,不动产所有

4、权的转移(变动)方法登记,统一登记制度 登记机关: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知情权(查询、复制权),利害关系人主要指潜在购房者。不能是一般人,这样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变动)方法登记,登记机关承担无过错责任 登记机关的追偿权:造成登记错误的人有两种人:一个是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没有很好的履行审查义务,第二个是提供虚假材料的人。首先要登记机关承担,然后才是提

5、供虚假材料的人承担。 公示的目的,并不在于双方当事人,而在于第三人。因此公示之后产生两个效力: 1、物权变动效力。 2、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变动)方法登记,登记费用: 按件收费,不得按照面积、体积或者价格的比例收费。 权利记载冲突: 权属证书(房产证)和登记簿(在房管机关)不一致,以登记簿为准。 预告登记: 一定是期房。如果房子已经盖好了,办理正式登记。 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

6、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申请主体: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的买受人 法定事由:须由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法律效力: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此处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意味着可以发生债权效力。例如,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预告登记,如果甲后来又将房屋出卖于丙,完成登记,此时丙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但是丙可以向出卖人甲主张违约责任。,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某市商业街开发了一幢商品楼,售价4000元/m .甲选中了其中一套三居室,双方签定了购房合同并于2004年2月1日办理了付款交房的手续,并且约定一年之内办

7、理所有权证书。 甲因公需要出国一年,为了方便房屋的维护,甲在2004年2月18日将房屋钥匙交给A公司下属的物业处保管。3月份以后,该市的楼价大幅上涨,商品房供不应求。3月5日,A公司售楼人员乙从物业处取走了甲房屋钥匙,打开房门让购房者参观选购。该房屋被丙看中,乙以A公司名义与丙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于3月30日办理了交房付款手续,并于次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甲于2005年5月回国后发现本属于自己的房屋已被他人居住,十分气愤,手持购房合同要求丙腾退房屋,遭到丙拒绝。甲找到A公司交涉,A公司负责人表示“一房二卖”的确是自己的工作人员所为,向甲道歉并表示愿意按照合同约定返还甲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但拒

8、绝甲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 (1)A公司与甲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2)A公司与丙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3)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谁? (4)A公司应对甲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第一问,甲的合同有效否? 符合四个有效要件: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直接可以得出结论:有效。 第二问,丙的合同有效否? 如果先不考虑甲之前买了房子,然后又出国又交钥匙这些干扰,就直接想:一个叫丙的人跑到A公司要买间房子,公司拿出房子,丙交钱买下,还办理了登记。这跟甲买房时的情况完全相同。可以直接判断合同有效。 但是问题就在于那间房子已经卖给了甲。A公司有没有资格把那套房子拿出来再卖给丙? 首先,A公司如

9、何才有资格卖一间房子呢?当然,公司必须有房子的所有权。如果公司没有房屋的所有权,就不能卖。 那么,那间房子的所有权在公司手中吗?案例中甲与公司签定了购房合同,合同有效并且钱也交了,钥匙也拿到了,那房子就属于甲了吗?我们是否可以认为这个有效的合同就必然导致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呢?显然,合同的有效和物权的转移不是必然的。因为,合同有效的要件和物权转移的要件是不同的。合同要件是上述的四项;物权转移的要件则依动产和不动产而不同。,使用时,直接删除本页!,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使用时,直接删除本页!,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使用时,直接删除本页!,精品课件,

10、你值得拥有!,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本案是房屋的所有权问题,这就要考虑不动产所有权如何才能转移。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必须登记,非经登记,不产生法律效力。也即虽然甲和A公司签定了有效的合同,但没有经过房屋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就不转移,所有权还是属于A公司。 因此,A公司是合格主体,有资格卖那间房子。其他条件也符合法律规定,故丙的合同有效。 第三问,房屋所有权归谁? 从上已知A公司与甲的合同虽然有效,但甲并未办理登记,也就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丙与A公司合同有效,而且丙办理了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第四问,A公司对甲承担什么责任? 因为A公司与甲先前存在有效合同,该合同受法律保护,A公司违反约定将房子又卖给丙,并且未按约定办理登记手续,故可认定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