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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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节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对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会计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一、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

2、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

3、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62条第2款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4、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

5、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6、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六、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2随意改变财

7、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3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4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5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七、会计从业资格有关罚则,1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相关科目的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科目的成绩。 2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获得免试考试科目、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持证人员未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8、的,予以公告。 4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42条、第43条、第44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案例1,(1)中豪华威食品加工企业2007年1月以来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是用圆珠笔书写的,未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有跳行、隔页现象。 (2)1月,该企业新领导班子上任后,作出了精简内设机构等决定, 将会计科撤并到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企管办”),同时任命企管办主任王某兼任会计主管人员。会计科撤并到企管办后,会计工作分工

9、如下:原会计科会计继续担任会计;原企管办工作人员、王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 企管办主任王某自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为了使王某尽快胜任会计主管人员岗位,企业同意王某半脱产参加会计培训班,并参加2008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3)2月,原会计科长与王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人事科长进行监交。 (4)6月,档案科会同企管办对企业会计档案进行了清理,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将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全部销毁,其中包括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5)8月,经该企业负责人批准,某业务往来单位因业务需要查阅了该企业2006年有关会计档案,对有关原始凭证进行了复制,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10、。 (6)10月,企管办在例行审核有关单据时,发现一张购买计算机的发票,其“金额”栏中的数字有更改现象,经查阅相关买卖合同、单据,确认更改后的金额数字是正确的,于是要求该发票的出具单位在发票“金额”栏更改之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之后,该企业予以接受并据此登记入账。,问题1.,该企业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用圆珠笔书写,未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有跳行、隔页现象,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1)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用圆珠笔书写不符合规定。 理由: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 (2)会计账簿未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有跳行

11、、隔页现象不符合规定。 理由: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问题2.,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岗位分工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王某女儿担任出纳工作不符合规定。 理由: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或: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问题3.,该企业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销毁会计档案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1)原会计科长与王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企业人事科长进行监交不符合规定。

12、 理由: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或:根据法律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 (2)该企业将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销毁不符合规定。 理由: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或: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问题4.,该企业向业务往来单位提供查阅会计档案、复制有关原始凭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该企业提供查阅会计档案、复制原始凭证符合规定。 理由: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或:根据法律规定),会计档案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

13、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问题5.,该企业对购买计算机的发票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该企业对购买计算机发票的处理不符合规定。 理由: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或:根据法律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该企业购买计算机的发票是金额有错误,不能更正而应重开。,案例2,拓瑞斯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07年12月,公司总经理针对公司效益下滑、面临亏损的情况,电话请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董事长指示把财务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一些,总经理把这项工作交给公司总会计师,要求按董事长意见办。 总会计师按公司领导意图,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处理

14、,虚拟了若干笔无交易的销售收入,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经中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 2008年4月,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当地财政部门发现该公司存在重大会计作假行为,依据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拟对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拓瑞斯公司相关人员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均要求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作了如下陈述: 公司董事长称:“我前一段时间出差在外,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虽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但只是履行会计手续,我不能负任何责任。具体情况可由公司总经理予以说明。” 公司总经理称:“我是搞

15、技术出身的,主要抓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会计我是门外汉,我虽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那也只是履行程序而已。以前也是这样做的,我不应承担责任。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由公司总会计师解释。” 公司总会计师称:“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中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他们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要求,根据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分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在听证会上的陈述是否正确,并分别说明理由。,分析,1.在分析董事长的陈述是否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时,应紧扣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的规定

16、,并强调指出,这一规定不因单位负责人当时是否在场而改变,更何况该公司的会计造假行为实际上是由董事长授意指使的。 2.在分析总经理的陈述是否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时,应指出总经理和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一样,都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以不懂会计专业相推脱。 事实上,该公司总经理也参与了会计造假。 3.在分析总会计师的陈述是否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时,应重点分析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系,强调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是公司应承担的会计责任。,案例3,爱普瑞斯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7年度发生了以下事项: (1)1月21日,公司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市财政局将要来公司检查会计工作情况。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认为,公司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应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部门无权来检查。 (2)3月5日,公司会计科一名档案管理人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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