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养专项治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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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收养专项治理工作意见各行政村、办(所)、企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严格查禁非法收养,根据市政府制止非法收养专项治理行动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制止非法收养,规范收养和生育行为,为我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二、治理时间:8月至10月底结束。三、治理对象:全镇范围内不符合收养条件而擅自收养或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收养行为。四、政策措施1、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而未办理收养证的,在整治期间持有关证件材料到民政部门办理

2、合法收养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处理。2、对收养家庭基本符合收养条件,但夫妻一方或双方年龄不满30周岁,而且出生年月在1974年8月1日前的,在整治期间由当事人填写委托抚养申请表,经村委会、乡镇(街道)计生办、民政办签署意见后,报市民政部门与收养人办理委托抚养手续,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时再办理合法收养手续。3、对不符合收养条件而非法收养或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按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处理,具体办法为:对9月3日前的非法收养,按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规定幅度内,低限征收。对9月3日后的非法收养严格按新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对非法收养人已征收过

3、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的,依照“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以假收养掩盖真生育的违法生育事实,一经查实,按违法生育从严处理。公安部门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计生部门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办理被收养人的户籍登记手续。五、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这次专项治理的领导,专门成立非法收养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六、工作要求1、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法收养的危害性。查禁非法收养是规范生育行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有力举措。各村要加强认识、组织力量配合镇计生办、民政办做好这次非法收养的整顿工作。2、要广泛宣传,摸清底数。不仅要把非法收养的危害、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到非法收养家庭,更要宣传到每家每户,利用群体优势实施群众监督,做好调查摸底,要求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不遗漏任何一个非法收养。3、要讲究方法,逐步规范生育管理。正确处理好打击与保护、教育与处理的关系,控制非法收养源头,严厉打击弃婴、溺婴及拐卖婴幼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标本兼治,规范生育与收养行为。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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