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第八章亲权与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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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 编 杨大文 副主编 曹诗权,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婚 姻 家 庭 法 (第四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八章 亲权与亲子关系,第一节 亲权与亲子关系概说 一、亲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亲权的历史沿革 三、亲子关系的种类 第二节 婚生子女 一、婚生子女的概念 二、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 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 三、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第四节 继父母继子女 一、继父母继子女的概念 二、继父母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三、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 第五节 亲权的法律效力 一、共同亲权原则

2、二、亲权的内容 三、亲权的丧失、恢复和消灭,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本章导读,亲权是专属于父母的权利,是确定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相互关系的身份权。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亲权制度,父母是以监护人的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进行教养和保护的。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我国立法有必要将亲权与监护权分开,设置完善的亲权制度,以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章所要讲述的是,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共同亲权原则和亲权的内容等。,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关键术语,亲权、亲子关系、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继

3、父母、 继子女、抚养、赡养、准正、认领,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 亲权与亲子关系概说,一、亲权的概念和特征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传统民法中,亲权是一种身份权,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专属于父母的权利和义务。 亲权制度是调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亲属法上,亲兼指父母,子兼指子女,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亲权的特征,1.亲权是一种亲属身份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作为亲权人依法行使亲权,任何人不得侵害。 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3.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

4、年子女不享有亲权。 4.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或滥用,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亲权的历史沿革,权制度源远流长,但亲权的内容和作用则是古今有别,因不同的时代而异的。古代型的亲权,如中国古代的父权,欧洲古代罗马法的家父权和日耳曼法的保护权,都是以亲为本位,由父集中行使的。 在早期的罗马法中,家父权是以家父的利益为核心的,强调的是作为亲权人的家父的权利,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日耳曼法中的父权以父对子女的保护权为重要内容,但有关规定仍然是亲本位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演变,近现代的亲权制度一般已从以亲为本位转变为以子为本位,各国的亲权法多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根本目的 基于本国的立法

5、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皆设亲权制度,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亲权人,如父母死亡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时,依法另设监护人。英美法系国家则亲权与监护不分,统称监护权,父母为子女的当然监护人,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国古代的父母子女关系,完全从属于宗法家族制度,强调的是“父为子纲”、孝道为本的父权思想 宪法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目前,我国现行法中尚未设置亲权制度 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进一步规定了监护人的监护职责,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三、亲子关系的种类,(一)中国古代亲子关系的种类 在中国古代的父母

6、子女分类上,为了确认纳妾制度和宗祧继承制度,除基于出生而发生的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外,还有拟制的、与名分恩义相关联的父母子女关系。其中又可分为嗣父与嗣子、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各种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在封建的礼俗中有“三父八母”、“五父十母”之说,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现代亲子关系的种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而发生的,包括养父母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三)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人工生育子女,是指利用

7、人工生育技术受胎而出生的子女。 人工生育不同于人类传统的自然生育,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再经人工将精子或受精卵注入妇女子宫,使其受孕的一种新的生育技术 人工生育分为母体内受孕(人工授精)和母体外受精(试管婴儿)两类。人工授精又分为同质授精和异质授精两种,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同质授精(AIH,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Husband)是指将夫妻双方的精、卵细胞,用人工方法授精生育子女,夫妻与所生子女间具有血缘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相同。 异质授精(AID,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Donor)是指

8、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对妻子进行人工授精的方法。由于异质人工授精出生的子女,与生母之夫之间无任何血缘关系,因而须依法确认双方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体外授精(IVF,In Vitro Fertilization)是指用人工方法将卵子和精子在试管中形成胚胎后再植入子宫妊娠的生殖技术,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采用夫妻的精子和卵子在体外受精,再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这与同质授精一样,子女均与父母双方有自然血亲关系。 (2)采用妻子的卵子与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在体外受精,再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这与异质授精相同。子女有生物学上即供精者和法律上即养育者两个父亲。 (3)采用第三人的卵子与丈夫的精子在体外

9、受精,再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这时子女则有一个生物学上的母亲和一个孕育自己的生身母亲。 (4)采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和卵子在体外受精,在试管内形成胚胎后植入子宫提供者的子宫内妊娠生育,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人工生育子女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少数已立法的国家规定的内容也不尽相同。 但是,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双方同意而进行人工生育的子女与该夫妻形成亲子关系,由接受人工生育的夫妇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已基本成为共识 现各国一般都立法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的代孕行为。,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 婚生子女,一、婚生子女的概念 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从各国的

10、立法上看,关于婚生子女的定位大多较为宽松,即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均为婚生子女,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上看,婚生子女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1)该子女应为具有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所生; (2)该子女的血缘来自具有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双方; (3)该子女出生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婚姻关系消灭后的法定期限内。 由此可见,其生父母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是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根本区别。,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1.婚生子女的推定。 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所生子女推定为夫的婚生子女的制度。 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是对子女婚生

11、性和合法性的法律认定,目的是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以及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稳定,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目前在世界各国设立的婚生子女推定制度中,大致有三种推定方法: 一是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的,推定为婚生子女; 二是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推定为婚生子女; 三是子女在婚姻关系解除后300天以内出生的,推定为婚生子女,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婚生子女的否认,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当事人享有否认婚生子女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婚生子女的否认,又称否认权,是对婚生子女推定的一种限制,目的是保障当事人及其子女的权益,避免应尽义务的当事人规避抚养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公正

12、性。 由于确认婚生子女是依据法律推定的,所以,婚生推定的结果应当允许当事人依据一定事实予以否认。各国设立的婚生子女否认制度是对婚生推定制度的一种合理限制。否认婚生子女的事实依据,大多数国家法律采取概括主义,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夫妻在妻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二是夫有生理缺陷或没有生育能力,包括时间不能、空间不能、肤色不能以及生理上的不能,等等 对婚生否认的否认权和时效问题,各国法律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否认权人一般分为三类:一是丈夫享有否认权;二是丈夫和子女享有否认权;三是丈夫、妻子、子女和检察官均享有否认权,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我国目前尚无婚生子女否认的规定。实践中,

13、丈夫如否认子女为婚生子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诉讼中丈夫负有举证责任,必须证明在其妻受胎期间,双方没有同居的事实,或能够证明其没有生育能力等。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如果婚生子女否认成立,丈夫可免除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 我国现行法对婚生子女的否认权没有时效的限制,同时也没有丈夫可对该子女生父追偿抚养费的规定,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父母与婚生子女之间,同时也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

14、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抚养,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包括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等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 婚姻法第21条还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父母对子女有教育的义务,一是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子女辍学。 二是父母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子女,引导未成年子女进行有益身心健康

15、的活动,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链接,国婚姻法明令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对保障人权、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从实际情况来看,此类行为的受害人中女婴多于男婴。预防和制裁此类行为,是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法律的共同任务。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说,以溺婴等手段将初生儿童置于非命,或将其丢弃导致初生儿死亡,本是杀人罪的一种特殊类型,犯罪客体同样也是人的生命,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链接,以此类行为与其他杀人行为相比较,前者具有受害人为初生儿,加害行为由其父母等近亲属实施等特点,但两者在性质上并无根本区别。对此类行为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制裁,不能囿于

16、旧俗认为对初生儿的任意处置是父母的特权。未出生的胎儿不同于婴儿,出于疾病、优生、节育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中止妊娠是合法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保护,是指父母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防止和排除来自自然界的损害以及他人的非法侵害。教育,是指父母按照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家庭教育,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本条的规定是有效地保障子女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法律依据。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当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或财产权益遭受他人侵害时,父母有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权利。 当未成年子女在他人诱使下脱离家庭时,父母有要求归还子女的权利。发生拐骗子女行为时,父母有请求司法机关追究拐骗者刑事责任的权利。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21世纪法学系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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