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治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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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瓦斯治理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瓦斯治理的一系列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力度,有效防范煤矿瓦斯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现对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把防范瓦斯事故作为煤矿安全工作的核心任务(一)瓦斯治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环节。治理瓦斯是预防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防止群死群伤的有效手段和必然途径。各级煤矿安监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把瓦斯治理作为突出任务,以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为重点,坚持管理、技术、装备、培训并重原则,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核心,不断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

2、二)瓦斯治理是煤炭行业管理的重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所辖煤矿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严格按照标准和行业规范确定矿井瓦斯等级;把构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是否达标,作为生产能力核定及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的重要内容和约束指标。(三)瓦斯治理是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首要任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瓦斯治理内容列入年度监管监察计划,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等形式实施全面管理,凡发现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管理不到位、抽采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要求限期整改或实施停产整顿,对整改不到位或瓦斯灾害严重,难以有效防治的矿井,坚决予以关闭。(四)大力推进质量标准化和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建设。各市

3、、县(市、区)和各煤矿企业要结合本地、本企业瓦斯灾害和地质赋存情况特点,研究探索瓦斯治理新途径新技术,构建完善的适合本地、本企业特点的瓦斯灾害综合防治技术体系,进一步推进质量标准化和瓦斯治理体系示范矿井及示范县(市、区)建设,树立典型,规范管理,推动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再上新台阶。二、强化管理,完善瓦斯治理制度、管理机构和配套设施(五)矿井必须有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必须按规定设计和施工。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采区进、回风巷道必须贯穿整个采区。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道;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

4、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道,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严禁采用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等。生产布局要充分考虑瓦斯治理的需要,贯穿于矿井建设、水平延伸、采区设计、生产准备、工作面移交各个环节;建设矿井在未形成全风压系统前,不得进行回采巷道掘进,严禁以掘代采;采区未构成通风系统不得开掘回采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高瓦斯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之间不应设置联络巷。有特殊情况的,应经县级以上煤矿安监部门或省属煤炭企业矿井的上一级机构(以下简称集团子公司)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批准;

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主、备风机必须同等能力,并实现自动切换。低瓦斯矿井的煤与半煤岩掘进工作面要积极推广和使用“双风机”“双电源”,确保供风稳定可靠。(六)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的要求安装、维护、使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系统软件显示、打印报表、数据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并按新的MA标志证书确认的系统配置安装或更换稳定性为15天以上的传感器或传感元件等关联设备;甲烷传感器必须按照规定的位置、地点和报警、断

6、电、复电值及断电范围进行设置,并按规定的周期进行调校、测试,保证甲烷传感器、超限断电和停风断电功能的灵敏可靠。对设备老化、技术落后、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无法修复的安全测控仪器,要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报废或淘汰;要保障系统主机双机或多机备份,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监控中心站必须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监控室应设在矿调度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瓦斯超限和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要迅速作出反应,按照瓦斯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处理瓦斯异常问题;实现安全监控系统区域联网,重点产煤县(市、区)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实现区域联网,并逐步将低瓦斯矿井纳入区域监控网络,有条件的

7、地区要实现多级联网。各级煤矿安监部门要根据联网情况,按照“分级监管、分级响应”的原则,建立非正常处置程序和应急预案,对瓦斯超限、停风、馈电状态异常等情况作出准确及时反应,并根据预警情况完善应急措施。(七)建立健全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瓦斯治理机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要健全以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瓦斯治理责任体系,依法健全管理机构,认真落实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责任制,强化对瓦斯治理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完善责、权、利相统一的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技术管理体系的作用;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主管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工作的专业机构,并配备

8、足够的专职技术人员;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必须设地测副总工程师,并建立防突专业化施工队伍,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突出煤层石门(井筒)揭煤应由防突专业队伍施工,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施工队伍应相对固定;大中型煤矿要建立监控系统管理机构,重点产煤县(市、区)要建立区域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机构,行政区域内没有重点产煤县(市、区)的应以设区市为单位建立区域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机构,满足本地中小型煤矿的服务需求;大型煤矿要建立救援队伍,配足救援装备,不具备建立救援队伍条件的小型煤矿要与周边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协议,一旦发生事故及时抢险和救助。三、认真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

9、施,加强突出矿井管理(八)加强煤矿瓦斯地质工作。煤矿必须及时探明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掌握煤体结构、瓦斯涌出量等情况。积极研究煤与瓦斯突出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准确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采取防治突出措施,检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完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矿井要做好非突出煤层向突出煤层转化的预警工作。非突出煤层采掘过程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煤矿企业必须及时向县级以上煤矿安监部门和集团子公司报告,并请国家煤矿安监局授权单位对煤层突出危险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未经审批前,矿井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区域必须停止生产;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以及邻近生产矿井为突出矿井的新建矿井,在开拓新水平时,石门(井筒)揭

10、煤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集团子公司审批,并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26条规定收集“四项指标”资料,发现四项指标超标的,必须先按突出煤层管理,在规定时间内请国家煤矿安监局授权单位进行鉴定;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垂深每增加50m时,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及突出危险性相关参数。(九)突出矿井要加强对采掘应力集中区的防突工作。突出煤层石门(井筒)揭煤要避开地质构造带和应力集中区,突出危险区域巷道,不得在地质构造带和应力集中区贯通。同一区段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时,相向采掘的两个工作面最小间距由县级以上煤矿

11、安监部门或集团子公司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确定;严格突出煤层巷道及工作面施工管理,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施工,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实施,煤矿有关管理人员要现场带班,发现有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建立石门(井筒)揭开(穿)突出煤层防治突出设计、措施报批制度。揭煤设计由煤矿组织会审后报县级以上煤矿安监部门和集团子公司批准,揭煤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审批,并组织落实。石门(井筒)揭煤工作面控制范围应根据煤层的实际突出危险程度确定,但必须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8米以上(煤层倾角8时,底部或下帮5米)。钻孔必须穿透煤层的顶(底)板05米以上。若不能穿透煤层全厚,必须控制到工作面前方15米以上。煤

12、巷掘进工作面控制范围为:巷道轮廓线外8米以上(煤层倾角8时,底部或下帮5米)及工作面前方10米以上。采煤工作面控制范围为:工作面前方20米以上;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严重的煤层,经专家论证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暂缓开采。(十)突出矿井有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突出矿井有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预抽煤层瓦斯,预抽效果要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并经县级以上煤矿安监部门和集团子公司组织认证;凡符合煤矿地质规程开采条件、经论证具有保护效果的煤层必须开采。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矿井必须制订保护层开采及瓦斯抽采规划,调整矿井开采部署,制订矿井开拓、掘进和

13、回采接替计划以及配套的瓦斯抽采和治理技术方案。保护层工作面应正常衔接,推广无煤柱开采,不同煤层的保护层开采,其首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必须进行考察。实施首采保护层开采的块段或工作面必须将保护层和被保护层的巷道布置、瓦斯综合治理方案报县级以上煤矿安监部门或集团子公司审查。被保护层开采前必须经县级以上煤矿安监部门和集团子公司组织专家对被保护层保护范围和保护效果进行评价。四、强力推行先抽后采,做到抽采达标(十一)严格抽采条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规定,下列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单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分或单个

14、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分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抽采条件的;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十二)逐步实现“抽、掘、采”三量平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中长期和年度瓦斯抽采专项规划或方案,并贯穿于新井建设、水平延深、采区设计、生产准备到工作面移交的各个环节。瓦斯抽采专项规划或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煤矿安监部门或集团子公司审批。需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水平延深和新采区设计时,必须同步设计瓦斯抽采等内容。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具备瓦斯抽采的各项功能和条件,否则不准投产;瓦斯抽采工程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留足预抽时间,做到先抽后采(掘)。瓦斯抽采要纳入矿井生产接续,保

15、证矿井“抽、掘、采”平衡;煤矿根据瓦斯预测资料,对年度内所有需抽采的采掘工作面,提前制订有针对性的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抽采矿井必须编制年度瓦斯抽采工程和抽采量计划并严格瓦斯抽采计量考核,按规定测定瓦斯抽采量,确保瓦斯抽采效果。(十三)严格落实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各企业要严格按照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规定标准,确保瓦斯抽采达标。突出煤层在采掘作业前必须将瓦斯含量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下;没有煤层始突深度瓦斯含量或压力数据的,必须将瓦斯含量降到8立方米/吨以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074兆帕以下;被保护层工作面未

16、受到保护的区域,必须采取预抽瓦斯等措施消除突出危险。保护层工作面开采前,保护层工作面的瓦斯抽采工程保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中规定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要求。(十四)积极探索瓦斯抽采有效途径。优先选择地面区域预抽,煤层平均渗透率大于或等于1毫达西,且具备煤层气开发条件的矿井,应优先采用地面钻井,规模化预抽煤层瓦斯;煤层平均渗透率在01到1毫达西之间的矿井,可采用地面钻井进行区域预抽;加强井下区域预抽。具备条件的矿井应将先期施工的开拓、准备巷道优先布置在岩层中,并利用顶底板巷道进行煤层瓦斯预抽;积极采用卸压区域预抽。可采煤层不能作为保护层开采的,可选择邻近不可采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同时,采用地面钻井或井下巷道穿层钻孔等措施,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卸压瓦斯;提高瓦斯抽采装备水平,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应制订抽采设备更新计划,逐步淘汰落后的抽采设备;实施瓦斯分源抽采,建立高、低负压(浓度)分源抽采系统,并留有一定的余量系数;推广使用大功率、大流量抽采泵,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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