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集团公司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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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业集团公司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省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的各级领导、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来参加培训,根据培训成绩颁发相应的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其他从业人员煤矿安全工作资格证(以

2、下统称安全资格证书),各工种持证任职或上岗。第三条安全生产培训及安全资格证书的管理,以“依法办事、严格程序、服务企业”为宗旨,按“培训、考核、发证、管理、监督”为程序,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统一标准、教考分离、分级实施”的管理办法。第四条培训机构或单位依据生产实际情况和生产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生产发展的培训计划,递交给集团公司培训处,集团公司审核通过后,严格按照安全培训计划执行。对未通过集团公司确认的培训计划,一律不准培训;从事矿井作业人员在培训前,必须向集团公司培训处递交年度培训计划和办班申办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五条培训机构或单位要严格以国家制定的培训教学大纲和考核标准进行组织培训教

3、学,做到三个统一,即:统一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考核。并建立所有培训学员的档案,接受集团公司各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培训机构或单位不断改善培训条件,在培训过程中,依据实际情况,改进教学方法,以实践教学为主,事例教学为辅,建立起健全的各项培训教学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严格执行,确保培训教学的质量。第二章培训第六条煤矿企业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一)煤矿企业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熟悉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掌握煤矿安全管理的细则、安全技术理论(以“一通三防”为主)以及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防范、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了解煤炭工业环境保

4、护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知识;通过培训,使煤矿企业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组织、管理能力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指挥能力,掌握科学技,依靠进步的科技来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使煤矿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都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二)煤矿企业各级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一次培训安全管理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培训考核合格,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与本工种相适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都合格后,才会取得特种作业的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

5、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二)特种作业范围1、煤矿特种作业包括:(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工、变电工、维修钳工);(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主皮带机司机);(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是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2、地面特

6、种作业包括:(1)电工作业(安装维修电工、变配电工);(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电焊工);(3)高处作业(登高架设工、高处安装维修拆除作业的人员)。3、特种设备作业包括:(1)锅炉司炉工;(2)锅炉水处理工;(3)压力容器(含气瓶);(4)压力管道;(5)起重机械;(6)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属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三)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应当在具备相应安全培训资质机构进行,并经上级行业主

7、管部门审查认可,方可办班。培训单位应将培训计划、教员资格等资料及时报送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五)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精一,兼二,会三”培训)各单位(部门)每月要对全体员工进行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精一,兼二,会三”培训),并进行考评,每月25日前将考评结果经职工学校审核后上报人力资源部进行嘉奖;职工学校每月对有煤炭行业特有工种的单位(部门)进行一次该项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考核。(六)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精一,兼二,会三”培训)应符合下列要求:有专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涵盖本单位(部门)工种齐全,安排合理,内容全面,符合规定要求。教案规范、完整,

8、经过审核,符合煤矿特有工种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培训要求。员工笔记齐全,记录清晰,内容完整。效果检验良好,按期完成公司下达的煤矿特有工种职业技能等级鉴定人员达标指标。第八条基层普通培训(一)培训内容各类安全生产知识讲座。职工基本技能培训。职工岗前培训。新技术新公艺新设备的使用培训。案例规程培训。法律法规培训。由各基层单位(部门)组织并具体实施。(二)培训开展情况各单位(部门)要根据公司安排和本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基层工作人员工作的需求,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应符合下列要求:培训必须具有针对性,符合职工工作培训需求,结合生产实际,提高员工正规操作水平、技能和安全意识。培训时间和内容一般为周一学习(内容

9、自定),周二“手指口述”、“岗位操作要领”,周五“事故案例”教育。有培训教学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教学。教案规范、完整,经过审核;要结合生产实际,有针对性,适合员工工作培训需求。按培训计划进行教学。员工笔记齐全,记录清晰,内容与教案内容一致且完整;有领导月度批示记录和考核分数记录。培训员工100%参加培训。培训对象的工作需求有记录,记录表内容填写完整。培训学员满意度测评面在95%以上。按时完成公司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培训任务。(三)培训质量和效果。自检:单位(部门)每月应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培训内容的考试、考核,并有记录。抽查: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培训内容的抽查考试。效果检验:职工经培训后,应认真思考和反

10、省,汲取事故教训,减少发生轻伤事故,避免发生重伤事故,杜绝发生死亡事故。“两个不”情况。严格落实“两个不”,确保“干部包工人”一个不少,“工人被包”一个不剩;包保责任人要完成月度包保培训任务,并做好培训记录。(四)培训档案基层单位普通培训至少应具备以下资料:教案培训计划表授课登记表学员签到表员工学习笔记培训课程表教师签到表学员培训需求表学员满意度测评表学员满意度测评汇总表11学员跟踪考查表12听课记录评估表13学员座谈会记录表14班主任(职教干事)日志15培训办班总结表(月度)16考试试卷17培训考核记录18上级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上述17项资料为机关部室“干部上讲台”培训必备资料;基层生产单

11、位必须全部具备上述资料。)按时报、批各种资料。(五)基层重点培训基层重点培训主要指本公司、局、集团公司等下达的重点培训任务,各基层单位具体实施。除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外,其它培训任务,根据上级要求执行。第九条取证培训(一)培训内容取证培训泛指所有外派考取煤矿主要负责人证件、AB(AB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煤矿从业人员岗位操作资格证及其它证件等的培训(含证件复训),以及公司组织的煤矿从业人员岗位操作资格证及其它证件和培训合格证等取证培训(含证件复训)。(二)培训组织由职工学校组织,具体实施由职工学校根据培训计划和具体情况及要求进行。各单位(部门)应按照职工学校取证

12、派员通知要求,准时派员参加取证培训;参加取证培训的员工,必须认真听课,做好培训笔记,保证考试合格领会证件。(三)培训要求全员持证上岗:作业人员证件齐全、有效,全员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四)培训计划:1计划报批按时报批计划,每月20日报下一月的派员取证培训计划(人员名单)。2计划内容培训计划准确无疏漏,并按计划派员参加取证培训。3计划实施学员必须按时、按点参加培训。4培训效果考核合格,保证领回证件。第十条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一)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必须强制性进行安全培训,使其具备和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应急处置的知识和技能。井下新上岗的作业人员必

13、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进行工作。满2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二)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三)对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第十一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培训教学大纲和考核标准,严格按照办班程序组织实施。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和大纲由各单位自行编制实施。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职能划分根据人员不同层次不同类

14、别的特点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职责分工如下:(一)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二)省、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不含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三)集团公司安监局、人力资源部、培训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和监督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依据

15、国家有关规定对未取得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及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第十三条集团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培训处每年要下达、确认年度培训计划,并对培训计划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单位的执行安全培训计划情况。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每年初编制、下达培训计划。各类培训班在办班前10天须向集团公司培训处提出办班申请。第十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组成,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煤矿特种作业分理论考试成绩和实际操作成绩,均实行百分制;从业人员考试成绩理论考试成绩占60%,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占40%,实行现场打分。第十五条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发证机关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第十六条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培训,培训费用由本人承担。第十七条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局统一规定的式样负责监制;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局统一监制;其他从业人员煤矿安全工作资格证由集团公司培训处统一监制,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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