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工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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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工作规划第一条为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51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烟专549号)、烟草专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市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第二条本规划根据区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适用于市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市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应遵循布局合理、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有效监管的原则。

2、第四条市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建城区内主干道同一侧(含同一侧相邻的街道)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二)建城区内一般道路、街道、巷子(里)零售点间距均不得少于50米。(三)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零售点按市场经营户户数设置,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20米。经营户数在100户以下的设立2个零售点;10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200户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1000户以上特大型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可视情况增设零售点,但增设点不得超过6个。专业停车场、专业物流基地零售点数量按停车位数量来设置,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20米。固定停车位不

3、满200个的,设1个零售点;200个以上的,可以增设零售点,但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3个。临街铺面朝向市场、停车场、物流基地内经营的,按市场、停车场、物流基地标准设定零售点;朝向市场、停车场、物流基地外经营的或双向互通的,按本条第(一)、(二)项间距标准办理。(四)封闭式居民生活小区或单位大院住宅区内的零售点按照居民户数设置,不满150户的设1个零售点,150户以上的每增加200户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0米。小区临街铺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按小区标准设定零售点;朝向小区外经营的或双向互通的,按本规定本条第(一)、(二)项间距标准办理。敞开式居民小区或单位大院住宅区内,按本规定本条第(一)

4、、(二)项间距标准办理。(五)汽车站大厅内零售点原则上1厅1个,无法满足消费需要的可增加1至2个,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10米。流动人口较多的客运站以候车大厅主门口为中心100米范围内可视具体情况增设零售点,增设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增设路段(区域)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米。(六)人口密集、人流量大、烟草制品消费较强的城区商业中心区域,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20米,具体区域为。(七)建成区内城中村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但铺面与城市道路互通的,按本条第(一)、(二)项间距标准办理。(八)国道、省道公路(不含贯穿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和村(屯)集市所在街道)同一侧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九)

5、封闭式管理的旅游景区、度假村,可以根据景区、度假村的规模、卷烟的需求量设置零售点。(十)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间距均不得少于30米,其它场所、区域参照本条其他项相应标准设置。(十一)农村中不满100户的自然村落设零售点1个;100户以上的自然村落每增加50户增设1个零售点。村(屯)、农场自发形成的集市,可以视其规模设置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15米。(十二)有一定规模的在建工地,经所在工地工程项目部出具场地证明的,可以设立零售点,工地类零售点在工程完工后取消。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零售点可以不受本规划零售点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申办点设置的参照物:(一)营业面积达600平方米以上且不

6、对外经营卷烟的宾馆、饭店、酒楼、娱乐场所;(二)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及其它用途的占地面积)的综合经营商场、超市;(三)高速公路服务区;(四)军事管理区、监狱、看守所等特殊区域内(不含朝外临街铺面);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零售点:(一)各类中、小学学校校内和从每一校门口中心线起30米半径内(包括30米半径外但双向互通的学校铺面)。(二)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等有毒和易燃易爆商品之一的。(三)网吧或经营网络休闲、上网服务、电子竞技、电子竞技赛事、网络游戏发布平台、游戏新品体验、玩家活动、网民生活的综合性网络服务等场所。(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销售卷烟

7、的其他情形的。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所设置的零售点,已发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同时收回:(一)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出入口、经营面积或其它申请登记事项,并导致原作出许可条件发生改变的。(二)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加油站便利店,每年必须通过消防部门年检或抽检,如达不到安全方面相关规定的或没有年审合格证的,将不予延续有效期或者直接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本规划实施前批准的卷烟零售点不符合本规划标准的,通过市场调节和依法监督管理逐步达到本规划的标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区烟草专卖局对外公布后,可以暂停设置新的零售点,

8、原则上每次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一)因历史原因造成零售点过于密集的路段、区域;(二)按本规定设置零售点数量已达到或超过所在路段、区域的实际需要的;(三)市政有关部门正在拆建、扩建的路段、区域;(四)正在开展烟草经营治理整顿的路段、区域。第十条符合本规划第四条第十二项、第五条情形的场所如需设置零售点的,不受暂停设置新的零售点路段、区域规定限制。第十一条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城区。市区近郊的一些建成地段,尽管未同市区联成一片,但同市区的联系十分密切,已成为城市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可视作城市建成区。本规划所称“市场、停车场、小区”的是指已完

9、工并交付使用而形成的市场、停车场和小区,尚在开发仅在招商程序中或开发完毕未有商铺、人员进住的市场、停车场及小区不包括在内。本规划所称“封闭式居民生活小区或单位大院住宅区”的是指小区保安24小时值勤,小区外围有固定围墙或隔离障碍,对出入车辆和外来人员进行盘查登记制度的区域。市场户数计算:属城市范围的市场按固定摊位测算,属乡镇、农村范围的按固定和流动摊位算。居民小区、生活区户数计算:以实际住房户数为准。本规划中所称的“零售点间距”指零售点之间的前后左右距离。本规划中所称的“不对外经营”场所是指从门面外无法看到卷烟摆放或经营卷烟的广告牌。本规划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第十二条本规划中的零售点间距应当从申请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心线到最近零售点的店铺出入口中心线,沿着行人所走的最近道路进行测量。对零售点间距接近规定的最近距离时,需要使用测量工具。第十三条本规划中需进行公布后执行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7日后方可施行。第十四条本规划由市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划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年8月9日颁布实施的市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停止执行。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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