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账户集中管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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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集体账户集中管制细则根据文件精神,实行村账托管,村集体存款账户统管,确保村合作经济组织经济正常运转,特制定本细则:一、乡会计服务中心以村为单位设立专户,确保村合作经济组织谁的钱进谁的账;任何单位不得挪用、调用嫖集体资金。二、村一级不得隐瞒收入,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搞资金体外循环,不得自制或在市场上购买收款票据。三、村必须按季报账(即在当季的下个月5日之前)。不得白条抵库,不得巧立明目,套取备用金。对于村原遗留下的白条,必须在本年的第二季度结账时全部理清,进入二00七年第三季度未理清的,一律抵为村各用金处理。四、本着账务处理时效性的原则,村保留壹本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票据作为村千元以下的

2、收款办理(乡所在地的排头、街路、吴边、彭屯、良种场不在此例,即乡政府所在地的四个行政村和良种场发生一笔收入款项必须由乡会计服务中心开据收款票据)。五、小浑、大浑、上村、红园、小际、大际、小寺、阳角、后源、岭根、麻坜、后乾、倪坜村在每个季度末了报账时,必需将所留的壹本收款票据交乡会计服务中心审核,同时报账,以便经管单位核算备用金额。按季不报账者,以挪用现金处理。如资产拍卖,山场发生、工程发放结算等关系列经济合同的必须连同经济合同一并上报乡会计服务中心以便合同的核算。六、凡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千元以上的收入必须列乡会计服务中心办理收款业务。隐瞒收入的以贪污论处(时限为三天)。七、乡会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除节假日外,无特殊原因不得无故不上班,如有急事必须委托中心其他工作人员办理村的收款业务。无故不上班者,参照公务员管理条例处理。八、会计服务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有权定时或不定时检查(盘点)村集体的库存限额。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规规章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九、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事一议”及相关工程项目等的支出按照招投标书条款的规定要求,由所在村的存款账户中按时支付。本实施细则由乡财税工作站负责解释,从二0一二年五月一日起试行。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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