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示范整治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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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庄示范整治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村庄示范整治工程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磐安县委、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农村示范整治工程的意见及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示范村、整治村建设的县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省级财政扶持资金参照同级政府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执行。第三条示范村、整治村建设资金的投入,坚持农户自筹及村集体投入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社会各方支持相结合,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设立示范整治财政专项资金,XXXX年,县财政在XX年安排1300万元的基础上,确保每年有一定比例增长。第二章项目申报、审

2、批与监督第五条年度实施项目由列入计划的示范村或整治村提出,填写示范整治村建设项目申报表(表格附后),经镇乡政府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由各镇乡政府统一上报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农村办)。第六条经县新农村办会同有关部门核实、综合评估并同意立项的,报县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县新农村办和财政局以书面形式联合下达。第七条单项工程投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每项工程的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第八条县新农村办、县财政局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示范村、整治村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记录将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三章资金使用及补助标准第九条扶持对象和补

3、助重点。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村庄规划编制、村内道路硬化、村庄卫生设施建设(含垃圾箱、垃圾车等)、路灯安装、露天厕所消除和卫生厕所改造、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空心村改造等方面;以奖代补资金除用于上述各类设施建设外,还可用于项目宣传、验收申报资料费等,但不得用于干部误工补贴、清抵欠款、奖金福利等与村庄整治无关的费用。第十条工程资金补助标准。1村庄规划编制:编制和修编规划按村庄规模每村补助12万元;2村内道路硬化:水泥路面按浇彻厚度补助,20cm以上(含20cm)的,每平方米补助20元,15cm以上每平方米补助15元,15cm以下的视情补助;沥青路面厚度在3cm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15元;按标准铺

4、设石子路的每平方米补助25元;3路灯亮化:按照全杆、寄杆、简易灯标准安装,每盏分别予以补助800元、300元、100元;4排污排水建设:排污排水管网按管径大小补助,管径在50cm(含50cm)以上的,压力管按每米补助40元,非压力管每米补助20元;管径在50cm以下的,压力管每米补助30元,非压力管每米补助15元;方形窨井每个补助100元,圆形窨井每个补助200元;污水处理池按投资额的三分之一予以补助;5消除赤膊墙:经县新农村办确定要消灭赤膊墙的示范村和重点区块,消灭赤膊墙率达到90%以上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6新建池塘:新建村内池塘的按实际投资额的三分之一予以补助;7空心村改造:

5、经相关部门确认,对连片拆除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5元,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违章建筑不列入补助范围;8消除露天粪缸每个补助200元;按标准搞好卫生改厕并接入排污管网的每个补助300元;单户、联户式等分散开展污水处理每户补助300元;9其它建设项目:卫生洁化设施、文化娱乐设施建设等按实际投资额三分之一予以补助;10建立卫生长效保洁激励机制,对列入保洁范围的村采用累计记分、年终兑奖的办法,年终按村庄大小进行奖励:200户以上每分200元;100199户每分150元;99户以下每分100元;对纳入三就地处理的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根据村庄大小给予补助,70户以下的每年补助4

6、00元,70100户的每年补助600元,100户以上的每年补800元(已经通过整治村验收的,享受整治村卫生长效保洁制度规定的补助);11示范村奖励的标准:通过县级示范村建设考核验收的奖励5万元;通过市级示范村考核验收的加奖5万元;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再加奖5万元。第四章资金分配与管理第十一条工程资金分配原则:1符合国家和省、市关于农业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2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3符合合法、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4符合资金效益最大化原则。第十二条示范村、整治村所需的项目补助资金,应根据各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分期分批按以下程序拨付:1各村向镇乡政府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并

7、填写示范整治工程资金拨付申请表(表格附后);2各镇乡政府认真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县新农村办;3县新农村办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复核,确认工程进度和质量等事项,并签署资金拨付数额等复核意见,报县分管领导同意后,会同县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第十三条示范村、整治村应得的财政扶持资金,以村为单位,完成规划的所有项目,完成一批,验收一批,拨付一批,一般每年拨付三次。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财政扶持资金:1资金结算手续不完备的;2工程不按规划实施的;3未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的;4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5弄虚作假及其它不合理的开支。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将扣回上级财政拨

8、付的扶持资金,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扶持资金的;2项目资金不落实,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第十六条凡涉及示范村、整治村建设项目的工程资料、财务凭证等,各乡镇村必须收集整理、完整齐全、分类归档、保管备查。第十七条乡镇村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示范村、整治村财政扶持的资金监管,必须把该项资金纳入村务公开范围。第十八条农经、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示范村、整治村建设资金的审计、检查。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资金的,除如数扣回上级财政拨付的扶持资金外,还要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新农村办、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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