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税收收入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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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业税收收入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对我县季度经济运行考核评价工作管理,细化分解考核指标,落实考核责任,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指标、内容及对象1.考核指标为限额以上服务业营业税、增值税等。市政府对我县该项指标考核分值为13分。其中:现代服务业五大重点产业营业税、增值税考核指标分值为5分;其他限额以上服务业营业税、增值税考核指标分值为8分。2.上述指标市政府考核对象为9个县(区),实行季度考核。3.我县上述指标的考核对象为县国、地税部门。分设三个段位,1-3名为前段,4-5名为中段,6-9名为后段。二、设专项考核奖县财政预算安排120万元,作为限额以上服务业营业税、增值税等指标

2、专项考核奖。三、分段实施奖惩根据市政府每季度经济运行考核结果,分段实施奖惩。我县上述指标考核结果处在1-3名的前段则按30万、20万、10万计算奖励;处在4-5名的中段则不奖不罚;处在6名扣10万元,再每退后一名加扣5万元计算处罚。四、奖励计算办法1.分项计算、汇总奖励。根据市政府每季度经济运行考核结果,按照其他限额以上服务业营业税、增值税考核指标(8分)和现代服务业五大重点产业营业税、增值税考核指标(5分)对应的考核段位,按3:2权重系数分项计算,汇总奖励或处罚。2.奖惩资金国、地税部门同比例分担。上述奖励资金按5:5比例分配给国、地税用于奖励;处罚资金按5:5比例从国、地税年度财政奖励总额中扣除。五、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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