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法学第三章医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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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医事法律制度,第二节 我国医师法律制度,一、执业医师法概述 (一)执业医师法的概念 执业医师法是调整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和保护人民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医师及医师工作的管理规定 1.医师 :医师就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2、医师执业管理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二、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一)医师的资格考试,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具备的条件,1.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1)具有高等学校卫生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

2、,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卫生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2.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卫生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3.关于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卫生人员的考试资格规定: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卫生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卫生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

3、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二)医师的注册,不予注册的情形:,(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4)依照本法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三、执业医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卫生诊查、疾病调查、卫生处置、出具相应的卫生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卫生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卫生教育。这既是医师的权利,也是医师的义务。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

5、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二)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四、医师的考核和培训 (一)医师的考核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6、。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卫生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二)医师的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卫生教育提供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卫生教育。县级

7、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卫生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五、违反执业医师法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医师的义务及医师执业规则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

8、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4)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5)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民事责任,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9、非法行医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医师义务和执业规则,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刑事责任,(1)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10、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节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一、医疗机构的概念及类别 (一)医疗机构的定义 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也就是指经过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体诊所。,(二)医疗机构的类别 1.根据其功能可以分为: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疗养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

11、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其他诊疗机构。 2.根据是否以经营为目的,可以将城镇医疗机构划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二、医疗机构管理立法的历史和现状 三、医疗机构管理的一般法律规定 (一)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设置申请和审批 (二)医疗机构的登记与校验 (三)医疗机构的执业与医疗广告管理,四、医疗机构的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法律责任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

12、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结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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