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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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监管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第四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章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共同职责第六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

3、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三)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4、和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六)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第三章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三)组织、协调、督

5、促本辖区各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五)组织对本辖区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认真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住宿合用场所(简称“三合一”场所)的治理;(六)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七)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八)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市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安全防范能力;(九)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九条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问题,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指导、协调、督促各基层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四章区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第十条区安监局职责:(一)指导、协调和督促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综合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

7、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四)经同级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五)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系统,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六)协助省、市安监部门做好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七)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

8、格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相关培训工作;(八)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资格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九)承担区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第十一条区政府法制办职责:(一)依法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政府规章草案;(二)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或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第十二条区委宣传部职责:(一)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

9、论导向;(二)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第十三条区发改局职责:(一)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二)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三)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

10、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四)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五)组织行业协会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与咨询,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十四条区经济局职责(一)负责区经济局系统所属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开展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三)协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工作。第十五条区教育局职责:(一)负责区教育系统所属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二)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幼儿园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幼儿园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行为或违法行为;(三)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

11、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四)指导、督促所属学校、幼儿园、校办企业以及校舍等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五)督促、指导所属学校的物理、化学、电教、试验等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检查学校、幼儿园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任何名义组织的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六)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区科技局职责:(一)将安全生

12、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协调指导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第十七条区民宗局职责:(一)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二)督促落实大型宗教活动的安全措施。第十八条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交巡警大队)职责:(一)负责我区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发放剧毒的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及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二)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三)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

13、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五)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六)负责我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并提请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参与编制辖区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七)依法对有关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和抽查;对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众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

14、全检查;(八)承担本辖区“三合一”场所治理工作的日常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九)负责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十)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十一)配合市公安部门依法严格审核发放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十二)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输车辆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安装使用;(十三)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工作,依法处罚道路交

15、通安全各类违法行为;(十四)组织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隐患排查,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十五)加强对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承担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办公室的相关职责。第十九条区监察局职责: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区民政局职责:(一)负责区民政系统所属福利工厂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指导、督促所属民政老人院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区司法局职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服务。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职责:(一)编制区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须的工作费用;(二)会同相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规范使用;(三)根据现行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按照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第二十三条区人事局职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习计划的内容,并指导实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履行情况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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