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行政行为法第一章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行政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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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 行政行为法 第一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行政行为理论的历史和功能,一、行政行为理论的历史 (一)行政行为单一化时期 (二)行政行为多样化时期 二、行政行为理论的功能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法律手段 (二)使依法行政原则具体化 (三)扩大了对行政诉讼类型的选择,第二节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宜宾“终身禁驾”第一人 据四川日报报道,宜宾市21岁的女司机张某开车撞人后,驾车逃逸,结果被抓获。除对此处以拘留15天、罚款2000元处罚外,交警部门还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其作出“终身禁驾”的处理,成为宜宾“终身禁驾”第一人。,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法律行为说 (二)单方的法律行为说

2、(三)具体的单方法律行为说 (四)本书观点,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二)是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管理或为直接执行公务所实施的行为 (三)既指行政主体在实际行政管理中所具体实施的行为,也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可以采取的行为方式或手段,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行政行为分类的必要和标准 (一)分类的必要 (二)分类的标准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三)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物为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以

3、特定的人或事物为对象采取具体的行政措施的行为。 区别:对象是否特定,调整范围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调整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但是具体行政行为仅仅针对特定的人和事。 能否反复适用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仅适用一次,在有同样条件的情况下,会反复适用,即规范性文件在其效力期间内,一直有调整和约束力;但是具体行政行为仅仅对于本次事项的处理有效,对于其他事项则不适用。,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为中的内容,对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决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是抽象行政行为本身一般并不会直接导致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变化。 行为程序不同。抽

4、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遵循不同的程序和规则,受不同程序规则的约束。抽象行政行为程序接近于立法程序,一般要求有征求意见程序以及公布程序;具体行政行为则强调调查程序以及听证程序,程序要求上有所不同。,案 例:信息产业部制定公布通报,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电信、中国网通部分下属分支机构擅自经营450MHZ CDMA无线市话行为的通报明确规定,未获得电信主管部门的业务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利用450MHZ 频段,经营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及无线接入业务。有关单位收到本通知1个月内,应自行关闭未获得入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至于现有巳发展的用户,应给予妥善处理。信息产业部制定公布通报这一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

5、政行为?,1、从调整对象上看,本通报调整的范围虽然十分广泛,但是所针对的是特殊的群体,凡是未获得电信主管部门业务许可的单位均是通报针对的对象。 2、从适用效力看,本通报不可反复适用,只是要求未获得电信主管部门业务许要的任何单位收到本通知1个月内,应自行关闭未获得入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 3、从行为的内容上看,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因该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案例,甲所居住的街道因为交通繁忙,被安放了禁止停放车辆的交通标志牌。甲因此要将车停在离家很远的地方。甲想对该交通标志牌的安放提出诉讼。 交通部门安放禁止停放车辆的交通标志牌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第二章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抽象行政

6、行为概述,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的授权针对不特定的对象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的行为。 由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 依职权的单方行为。 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它往往可以成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法律行为性 单方性 抽象性,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 (一)权限合法 (二)内容合法 (三)程序合法,返节,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立法行为的特征 从属性立法 行政立法行为的行政性,行政立法的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订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1)立项 (

7、2)起草 行政法规、规章的起草都必须听取意见 (3)审查 (4)决定 (5)公布实施,起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也可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听取意见,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该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立法法第58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江苏省政府法制办于2007年12月18日在南京 举行江苏

8、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立法听证会。来自全省各地的业主、物管企业、开发商 、房产行业协会、房管部门、专家学者、律师界等 方面的11位代表,作为听证陈述人,就住房专项维修 资金的缴存标准、代收代管单位、计息方式、增值部 分的使用等焦点问题,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江苏省政府法制办表示以后凡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 的政府规章,将尽可能采取听证会方式,听取社会各 界的意见和建议。,审查,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是否符合立法法确立的立法原则,且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2是否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

9、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转变;是否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3审查行政法规、规章是否与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协调、衔接。 4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行政法规、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决定与公布,根据立法法第75条的规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行政立法应由行政立法主体的行政首长签署公布。,三、行政立法的审查监督 (一)备案审查 (二)应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公民的要求或建议进行审查,备案,1,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

10、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3,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第三节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一、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除行政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总称 (二)特征 1、行政主体 2、制定程序 3、

11、权限 4、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二、其他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区别的相对化 (一)从制定主体来看 (二)从制定程序来看 (三)从备案审查来看 (四)从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来看,第三章 行政处理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行政处理的概念和分类 一、行政处理的概念和意义 二、行政处理分类,第二节行政处理的成立和成立要件 一、行政处理成立的概念和意义 二、法效意思要件 三、具体性要件 四、单方性要件 五、外部表示行为要件,第三节行政处理的生效和效力 一、概述 二、公定力 除了法律规定的绝对无效的情形以外,在被有权机关撤消之前,都被推定为合法,所有的社会公众都必须予以尊重和服从,三、对处理机关的效力 (一

12、)拘束力 (二)存续力 (三)对跨程序的拘束力 行政行为做出以后,除非出现法定事由,行政主体必须遵循“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得再做出新的行政行为 。,四、对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效力 (一)拘束力:约束其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效力 (二)不可争力:除法律规定绝对无效的情形以外,超过复议或诉讼期限,行政相对人不能就行政行为的效力提起争诉。,五、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效力 (一)构成要件效力:结果部分具有效力 (二)确认效力:理由部分具有效力 六、执行力 如果有关义务主体不履行相关义务,则由权机关强制,使行政处理内容得以实现,吴某不服某区规划局处理决定案 吴某2007年3月欲将自己所有的两间西房改建为

13、北房,与北邻赵某达成协议后,即报请某市某区规划局审批。区规划局审查后批示:“同意调向建北房三间,后檐做天沟,向东流水。”5月初,吴某按照批示在新建北房后檐下用白铁做了一条长6.35米的矩形接水槽,此檐沟做完后,区规划局于5月20日通知吴某应改在“在后墙做天沟,否则按违章建设处理”。吴某接到通知后,即在后墙对旧檐瓦上垒了高12厘米的三层砖,并用水泥加固,以防屋顶雨水流向邻居屋壁。对此,区规划局又于2008年1月8日,两次通知吴某“把屋檐瓦掀掉,在后墙上做天沟,天沟北侧和后墙垂直,不准超出后墙外墙”。吴某对此不服,向某市规划局申请复议。某市规划局以吴某“在檐瓦垒的三层砖和檐下的接水槽不符合天沟技术

14、标准”为由,维持区规划局的决定。吴某对此不能接受,故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四节行政处理的合法性要件 一、合法行政处理概述 二、权限合法:某个行政主体有权通过行政行政行为对案件作出处理 三、内容合法:符合法律和法律原则;无裁量错误;合理性;行为的内容确定;行为有事实依据 四、程序合法: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程序,并且以法律要求的形式作出 五、形式合法,第五节 行政处理违法的后果 一、概述 二、无效 (一)无效的含义 (二)无效的事由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期限,行政行为的无效,一,无效的条件 1,行政行为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瑕疵 以上为德国行政法的明显且重大瑕疵说

15、,其理由是,法律的安定性需要赋予行政行为公定力等效力,但是在行政行为有明显且重大的瑕疵的情况下,片面要求行政行为的存续力则违背了实质正义,所以应该判定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的无效,到底那些行为是明显且重大瑕疵存在争议,所以人们一般设置一些标准: A,行为的实施导致犯罪的 B,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C,受胁迫或欺骗而进行的行政行为 D,行政主体不明确的行政行为,德国、葡萄牙、我国台湾地区和澳门特区等将无效行政行为进一步区分为绝对无效的行政行为和相对无效的行政行为。 绝对无效是指法律规定了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只要具备该情形,行政行为即为无效,任何人、任何机关都可以拒绝服从。此种行为不具备公定力。

16、 相对无效是指除法定无效的情形外,行政行为以是否符合无效的标准,决定其效力,德国行政法中绝对无效的几种情形,1 以书面形式做出,但是未注明做出机关 2 通知颁布证书的形式作出。但是没有遵守形式的规定 3 违反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 4 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的行为 5 要求实施构成犯罪或宗教罪行 6 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无效,无效的法律后果 1,行为被确立无效后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2,该行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3,确认无效行政行为没有时间上的限制,任何时候都可以宣布其无效 4,行政主体要返还所得到的利益,行政相对方的损失应该予以赔偿。,三、可补正 (一)含义:补正是指对程序轻微违法的行政行为加以事后修正,使其合法 (二)事由 A,程序轻微违法, B,有轻微瑕疵; C,轻微违法没有给相对人造成任何损害; D,在公民申请救济前补正 四、可撤销 (一)含义与事由 (二)行使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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