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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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

2、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章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

3、作职责:(一)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2、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3、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5、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

4、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6、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俗称“三合一”)场所的治理;7、建立健全区、乡(镇)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健全执法体系;8、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9、依法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进行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10、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

5、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11、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二)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2、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3、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5、

6、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6、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强化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俗称“三合一”)场所的治理;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健全执法体系;8、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9、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

7、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10、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三)街道办事处参照乡镇人民政府职责执行。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进行预警通报;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向本级政府提出奖惩建议;经本级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必要时可协调本级各部门迅速调集有关人员参加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

8、生产管理工作事项。第三章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共同职责第八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划分:(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三)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

9、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六)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七)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主办的

10、群体性活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第四章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十条区安监局职责:(一)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综合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三)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四)经同级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五)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11、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系统,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六)依法实施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协助市安监局核发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进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七)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八)承担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第十一条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交巡警大队)职

12、责:(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的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二)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三)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负责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五)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六)负责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拟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并提请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负责对专职

13、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七)依法对有关室内装饰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众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八)承担由各级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三合一”场所治理工作日常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九)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十)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十一)依法严格审核发放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

14、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十二)负责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输车辆行使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安装使用;(十三)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十四)组织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见,报本级政府并配合开展隐患整治;(十五)负责驾驶员的管理和监督,承担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办的相关职责。第十二条区工商局职责:(一)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依法进行审查,对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

15、营范围或注销登记;(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四)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事项。第十三条区监察局职责: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区执法局职责:(一)做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二)负责城市垃圾清运、填埋及焚烧处理的安全监管。第十五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责:(一)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与

16、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的劳动合同,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二)根据上级授权委托,在受委托范围内依法办理工伤认定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第十六条区环保局职责:(一)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单位在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二)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督,督促检查企业对弃库、闭库环境安全责任的落实;(三)负责选矿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环境安全的违法选矿行为;(四)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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