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刑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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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 法 学 考试串讲,2008.09.02,刑法的理论框架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二、犯罪 三、刑罚 四、公职人员的主要犯罪,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一、概念 刑法分狭义和广义,狭义刑法指刑法典及其修正案。 广义刑法是指所有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除包含刑法典及刑法修正案还包括单行刑法相附属刑法 二、原则 1、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禁止类推制度、法定化、规定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从旧兼从轻原则。 2、罪刑相适应 规定包含刑罚轻重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3、适用刑法平等,主要体现在四个环节: 首先,对刑法所保护的

2、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 其次在定罪上应一律平等。 再次在量刑上应一律平等。 最后,在行刑上应一律平等。 三、刑罚的适用范围 (一)、空间效力 1、对在国内犯罪的适用 属地原则, 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的可以由省级人大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变通或不充的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执行。香港和澳门、台湾不适用。,2对在国外犯罪的适用原则 A、属人原则 中国公民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可以不予追究。 如果是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在域外犯罪,我国司法机关都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B、保护原则 一是这种犯罪按照我国刑

3、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C、普遍原则,(二)、时间效力 1、生效于失效 2、刑法的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一,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认为是犯罪的, 第二,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三,当时的法律和修订后的刑法都认为是犯罪, 第四,如果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修订后的刑,犯 罪 一、犯罪构成 二、排除犯罪的事由 三、故意犯罪的形态 四、共同犯罪,一、犯罪构成 犯罪特征:1、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

4、危害。 2、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法,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刑法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3、应受惩罚性。犯罪不仅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的行为,而且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一)、犯罪主体 达到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的犯罪主体, 1、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

5、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不能控制和辨认时,不负责任 聋哑人、醉酒人负责任 (二)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就是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 1、客体与对象不同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1、具体是指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

6、什么样的条件下对犯罪客体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2、危害行为、危害后果、因果关系 3、多数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或方法并不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只是有时可能影响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此,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非法狩猎罪要求行为在禁猎期、禁猎区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实施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必须是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才能构成; (四)、犯罪的主观要件 指的是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 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过失包括 :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1、

7、正当防卫的概念 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要有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 对下列行为不能正当防卫: A 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B 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 C 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D 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E 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2)、 有正当防卫意图 A、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B、对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C、不具备防卫意图的情形 防卫挑拨: 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 (3) 要有正当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者进行防卫 (4)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a事前防卫 b事后防卫,,3、防卫过当 (1)罪过形式:间接故意、过失 4、

8、特殊防卫 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概念 2紧急避险的条件: a、避险起因 b、避险时间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c、避险意图,(二)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概念 2紧急避险的条件: a、避险起因避险起因 b、避险时间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c、避险意图 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d、避险客体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 e、避险限度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3避险过当及其责任

9、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外罚。,共同犯罪 一、概念。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客观构成条件 共同犯罪的定罪必须具备以下主、客观条件:1、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2、共同犯罪的主观构成条件 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处罚 1、主犯的处罚 主犯有以下三种情况:、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是首要分子的一种。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1)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

10、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a、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 b、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的处罚 (1)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的处罚 教唆犯的认定标准:一是教唆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二是,必须有教唆行为。三是有教唆的故意。,

11、(3)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 罚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刑罚的特征: 1.刑罚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刑罚的种类及适

12、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5.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 6. 刑罚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二、主刑 (一)定义;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特点:1、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2、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主刑。 主刑主要有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 (二) 有期徒刑可能超过15年的情形 1. 数罪并罚,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2. 死缓期满,可以减为1520年有期徒刑; 3. 无期减为有期,也可减为 15 20 年有期徒刑。,(二) 死缓本身并非独立刑种,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有两种结果: 1. 减刑:没再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并有重大立功表现

13、,减为1520年。 2. 执行死刑:故意犯罪 (三) 不能判处死刑的人 1.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人 2.审判时怀孕的女,附加刑 (一)概念: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特点是:1、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2、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二) 罚金 (三)剥夺政治权利 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1.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与

14、适用对象 (1)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 没收财产 (五) 驱逐出境 刑罚的裁量 2特征 (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2).量刑的内容是对犯罪人确定刑罚; (3) 量刑的性质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二. 量刑基本原则 (一) 以事实为依据 1.查清犯罪事实; 2.确定犯罪性质; 3.考察犯罪情节; 4.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二) 以法律为准绳,累 犯 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

15、一) 一般累犯 构成要件: 1. 前后罪均为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 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三) 特殊累犯 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构成要件: 1. 前后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2. 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 前罪与后罪之间无时间限制。,(四) 累犯的刑事责任 应从重处罚。注意以下问题

16、: 1. 一律从重、应当从重; 2. 比照初犯从重,而并非一律判满惯; 3. 不适用缓刑。 自首 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准自首)。 (一) 一般自首 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条件如下: 1. 自动投案前提条件 2.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本条件,特别自首 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构成要件: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处罚原则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立功 (一) 概念 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我国刑法中有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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