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经济学第二版07税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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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税收理论,杨志勇 张馨 公共经济学,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 ,目标,了解税收基本概念和形式特征 了解现代税收原则理论 了解局部均衡下的税负转嫁与归宿理论 了解税收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 了解最优税收理论 了解税制设计理论,7 税收理论,2,杨志勇 张 馨 公共经济学,7.1 税收概述,西谚:只有死亡和税收是不可避免的。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税收是怎么来的? Olson的思想试验:为什么是坐寇? 复杂的税收,7 税收理论,3,杨志勇 张 馨 公共经济学,7.1 税收概述,税收:权利的代价 斯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北京:北京

2、大学出版社,2004。 权利,要想真正成为法律赋予的权利,必须是司法上可执行的。权利不是需要政府撒手,而是需要政府积极的保护。政府若想积极提供这种保护,必须依赖充足可供支配的资金,也就是说贫困、软弱无能的政府无法切实地实施权利。 熟人社会中的税收,7 税收理论,4,杨志勇 张 馨 公共经济学,7.1.1 税收概念,税收、赋税田赋历史上是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台湾地区至今还常用“赋税” 税收价格 税收:什么样的政府收入? 形式特征 强制性 固定性 无偿性 ?当费具备了税收的这些形式特征的时侯,老百姓怎么能够区分税和费!,7 税收理论,5,杨志勇 张 馨 公共经济学,税收的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

3、国家(政府)的征税活动是以国家的法律、法令为依据实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这种强制性,是人们感觉到的税收最为明显的特征,也是税收同公债收入、规费收入、公有财产收入(公产收入)等其他形式的财政收入最显著的区别点。 Back,7 税收理论,6,杨志勇 张 馨 公共经济学,税收的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政府在征税以前就以法律形式制定了税收制度,规定了各项税制要素,并按这些预定的标准进行征收。税法一旦公布施行,征纳双方就必须严格遵守。 Back,7 税收理论,7,杨志勇 张 馨 公共经济学,税收的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之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

4、,归国家自主支配和使用,国家并不承担任何必须将税款等额直接返还给纳税人,或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的义务。,7 税收理论,8,杨志勇 张 馨 公共经济学,7.1.2税制要素,纳税人:所谓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区分纳税人和负税人 负税人,即税款的实际负担者。 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交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7 税收理论,9,杨志勇 张 馨 公共经济学,7.1.2税制要素,?思考:中国没有“纳税人”。参见:张馨:财政公共化改革:理论创新制度变革理念更新,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或者其他文章,中国期刊网,涉外税务连载文章。 我

5、们都是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交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7 税收理论,10,杨志勇 张 馨 公共经济学,7.1.2税制要素,征税对象 所谓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或征税客体。它是指对什么事物和什么活动征税,即征税的标的物。 税目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它将征税对象具体化。 计税依据是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计税金额;二是计税数量。 税源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7 税收理论,11,杨志勇 张 馨 公共经济学,税基,税基(tax base或basis of taxation,课税基础)是一个与

6、征税对象内涵有交叉的概念。现实中我们会经常碰到。 税基是某一税种的课税依据。在税制设计上,税基的选择是一个重要问题。首先是税基本身的选择,以人们的收入为税基课征所得税,或以支出为基础课征支出税,或以消费为基础课征消费税。其次是税基大小的选择,以全部商品为基础课征一般销售税,或以部分商品为基础课征选择销售税。税基在大小选择方面的含义,接近于课税范围(scope or coverage)。,7 税收理论,12,杨志勇 张 馨 公共经济学,7.1.2税制要素,税率 所谓税率,是税法规定的应征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征税额的标准,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税率的高低,体现着征税的深度,反映着国家

7、在一定时期内的税收政策和经济政策,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一般来说,税率可分为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固定税额)和累进(退)税率。,7 税收理论,13,杨志勇 张 馨 公共经济学,7.1.2税制要素,所谓税率,是税法规定的应征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征税额的标准,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税率的高低,体现着征税的深度,反映着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税收政策和经济政策,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一般来说,税率可分为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固定税额)和累进(退)税率。,7 税收理论,14,杨志勇 张 馨 公共经济学,7.1.2税制要素,比例税率是指对于同一征税对象,不

8、论其数量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的一种税率制度。其主要特点是税率不随征税对象数量的变动而变动。在其具体运用上,包括单一比例税率和差别比例税率。其中差别比例税率又可分为产品差别比例税率、行业比例税率、地区比例税率和幅度比例税率四种。,7 税收理论,15,杨志勇 张 馨 公共经济学,7.1.2税制要素,定额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而不是规定征收比例的一种税率制度。它是以绝对金额表示的税率,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在具体运用上,也可分为单一定额税率和差别定额税率、幅度定额税率和分类分级定额税率几种。,7 税收理论,16,杨志勇 张 馨 公共经济学,7.1.

9、2税制要素,累进税率制度下,税率随着课税对象的增大而提高。 累进税率因计算方法和依据不同,又可分为: 全额累进税率。即对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与之相应的税率计算税额。在征税对象提高到税收的一个等级档次时,对征税对象全部都按提高一级的税率征税。 超额累进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每个等级分别按该等级的税率计征。此时一定的课税对象同时使用几个税率,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总额由各个等级计算出的税额加总而成。 累退税率与累进税率正好相反。,7 税收理论,17,杨志勇 张 馨 公共经济学,平均税率和边际税率,经济分析中,经常用到平均税率和边际税率。 边际税率是

10、指在征税对象的一定数量水平上,征税对象的增加导致的所纳税额的增量与征税对象的增量之间的比例。 平均税率是指全部税额与征税对象总量之比。,7 税收理论,18,杨志勇 张 馨 公共经济学,7.1.2税制要素,(4)纳税环节 所谓纳税环节,一般是指在商品流转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5)纳税期限 所谓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期限。,7 税收理论,19,杨志勇 张 馨 公共经济学,7.1.2税制要素,(6)减税免税 所谓减税免税,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与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减税和免税。所谓减税,是指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所谓免税

11、,是指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除税法列举的免税项目外,一般减税、免税都属于定期减免性质,税法规定有具体的减免条件和期限,到期就应当恢复征税。,7 税收理论,20,杨志勇 张 馨 公共经济学,起征点和免征额,起征点。所谓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而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 免征额。所谓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注意:许多媒体都弄错了起征点与免征额!国家税务总局在一次新闻

12、会上曾专门纠正过。,7 税收理论,21,杨志勇 张 馨 公共经济学,税式支出,税式支出(税收支出),就包括减税、免税、退税、税收抵免等税收优惠措施。税式支出是基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角度提出的概念。其目的是想要采取类似于支出管理的方式,将税收优惠所带来的税收减少的数量列入专门的预算(税式支出预算),以加强税收优惠的管理。,7 税收理论,22,杨志勇 张 馨 公共经济学,7.1.2税制要素,(7)违章处理 所谓违章处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性措施,它是税收强制性形式特征的体现。 (8)纳税地点 所谓纳税地点,是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的地点。一般来说,纳税地点和纳税义务发生地是一致的

13、。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纳税地点和纳税义务发生地却是不一致的,如与总公司不在同一地点的分公司的利润在总公司汇总纳税。,7 税收理论,23,杨志勇 张 馨 公共经济学,7.1.3税收分类,(1)以税收的征税对象为标准的分类 以税收的征税对象标准,税收可以分为流转税类(商品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与行为税类等。,7 税收理论,24,杨志勇 张 馨 公共经济学,一组名词,所谓流转税类,一般是指对商品的流转额和非商品的营业额所征收的那一类税收,如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等。 所谓所得税类,一般是指对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征收的那一类税收,如企业所得税(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所谓财产税类,一般是

14、指以属纳税人所有的财产或归其支配的财产数量或价值额征收的那一类税收,如房产税、契税、车船税、遗产及赠与税等。 所谓行为税类,是指以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如印花税等。,7 税收理论,25,杨志勇 张 馨 公共经济学,7.1.3税收分类,(2)以税收负担是否容易转嫁为标准的分类 以税收负担是否转嫁为一标准,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大类。 所谓直接税,是指税负不易转嫁,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收,如各种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社会保险税、房产税、遗产及赠与税等等。 所谓间接税,是指纳税人容易将税负全部或部分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收,如以商品流转额或非商品营业额为课税对象的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销售税

15、、关税等。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分类方法与经济分析有着密切的联系。,7 税收理论,26,杨志勇 张 馨 公共经济学,7.1.3税收分类,(3)以管理权限为标准的分类 以税收的管理权限为标准,税收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地方共享税等。属于中央政府管理并支配其收入的税种称为中央税。属地方政府管理,收入由地方政府支配的税种称为地方税。属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享有按一定比例分别管理和支配的税种称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各国财政管理体制(预算管理体制)具体规定那些税种属于中央,哪些税种属于地方,哪些税种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等等。,7 税收理论,27,杨志勇 张 馨 公共经济学,7.1.3税收分类,(4)以征收实体

16、为标准的分类。 以税收的征收实体为标准,税收可以分为实物税、货币税和劳役税三类。所谓实物税,是国家以实物形式征收的税。在自然经济下,经济的货币化程度很低,经济活动主要是以实物形式进行的,也有相当部分是以劳役形式进行的,因而此时田赋是主要的财政收入种类,征收的形式主要是实物;此外,政府也采用劳役形式开展若干活动,诸如各类公共工程的建造,等等。进入市场经济社会,整个经济都逐步货币化了,货币税也逐步成为主流。以货币形式缴纳的各种税,都属于货币税类。 价内税,价外税 从量税,从价税,7 税收理论,28,杨志勇 张 馨 公共经济学,7.1.3税收分类,(5)以税收的计税依据为标准的分类。 以税收的计税依据为标准,税收可以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所谓从价税,是指以课税对象及其计税依据的价格或金额为标准,按一定税率计征的税收。如中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等。所谓从量税,是指依据课税对象的重量、数量、容积、面积等,采用固定税额计征的税收。如现行的资源税、车船使用税等。一般地说,从价税的应纳税额会随商品的价格的变化而变化;而从量税则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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