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主要河流水质污染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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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区主要河流水质污染监管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县主要河流水质保护管理,防止河流水质污染,确保我县桃江出境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类水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市主要河流交界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主要河流为县境内桃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渥江、濂江。其它河流参照适用。第三条主要河流水质保护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二)流域水质保护目标责任制(三)超标排污企业责任追究制流域内企业对本流域负有保护、改善流域水质的责任,对造成流域水质污染承担治理责任、经济补偿责任和生态恢复责任。第四条相关乡(镇)政府与县

2、政府签订水质保护目标责任状,有关重点监管企业与县环保局签订水质保护目标责任书,并缴纳流域水质保护目标保证金。第五条根据我县水环境状况,县内稀土矿山车间(含尾水点、渣头点)、稀土分离加工企业、大型养殖场、城市污水处理厂为我县主要河流水质保护的重点监管企业。县重点监管企业要增强环保意识,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加强治污设施内部管理,建立运行台帐,健全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建成治污设施或未经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第六条主要河流水质实行动态监测,原则上结合市政府对我县桃江出境断面水质考核,同期取样监测,必要时可根据水质变化适时调整监测频次。主要河流水样采集由县环保局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3、具体负责实施,水样及时送交县质监局,由县质监局负责检测分析(备留水样各1份保存3天),同时出具检测数据。县环保局对各流域水质检测数据进行汇总,建立水质检测数据库,并及时将检测结果上报县政府和通报县有关单位、乡(镇)政府、企业。如被检企业对检测数据有异议,可在接到通报的2天内向县环保局申请复检。第七条主要河流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时,县环保局应组织当地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立即查找原因,督促相关排污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控制污染,依法对查实的超标排污企业进行高限处罚、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治理或关闭。第八条因突发性污染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流域性污染的,当地乡(镇)政府和县环保局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

4、告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监测,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有关责任企业或个人应当承担应急监测、消除污染、经济补偿等所有费用。第九条县环保局要加大重点监管企业的监测监控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并将各级环境执法部门对企业的查处情况和水质检测情况,建立档案,列入企业水质保护考核内容。第十条县农粮局要加强对全县农业生产的指导,引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督促畜禽养殖业主对畜禽养殖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减轻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对流域水质的污染。第十一条县城管局、县水利局要强化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县自来水厂、县石峡山自来水厂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严格控制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流域污染物排放总

5、量,确保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第十二条县政府依据市政府对我县桃江河出境断面水质考核情况,结合同期流域水质检测数据,在桃江出境断面水质超标的情况下,对同期或日常执法检测数据不达标的重点监管企业进行经济责任追究。判定不达标企业的标准为:桃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断面水质超过类水质标准时,流域范围内的在产稀土矿山车间(含尾水点、渣头点)为不达标企业,稀土分离加工企业、大型养殖场、城市污水处理厂外排生产废水未达国家一级排放标准的为不达标企业。第十三条不达标企业经济责任追究办法:(一)对治污设施较完善、长期基本稳定达标、非人为造成偶发性轻度不达标的,由企业自查整改,免于缴纳首次水环境补偿金。(二)对除上述情况外,

6、各级环境执法部门定期、不定期检测不达标的,采取扣分制办法,征收水环境补偿金。即每测定一次不达标,稀土矿山车间各扣1分,稀土尾水点、渣头点各扣0.5分,稀土分离加工企业各扣1.5分,大型养殖场各扣0.2分,城市污水处理厂扣2分。年终根据各企业累计扣分比例分摊我县应上缴市政府的水环境补偿金。第十四条实行重点监管企业水质保护目标保证金制度,企业分摊的水环境补偿金从企业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稀土矿山车间各2万元,稀土尾水点、渣头点各1万元、稀土分离加工企业各3万元,大型养殖场各1万元,城市污水处理厂5万元。保证金实行一年一缴,凡上年未分摊水环境补偿金的企业,其保证金可以转入下一年度;凡

7、分摊水环境保证金后不足规定数的企业,应根据县环保局的通知在30日内及时补缴保证金。第十五条企业缴纳的保证金由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每年由县环保局提出使用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县财政局据实拨付,主要用于上缴市政府水环境补偿金和水质监测工作经费、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等。第十六条成立县主要河流水质保护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环保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矿业分公司、县财政局、县稀土局、县矿管局、县质监局、县农粮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以及镇、东江乡、里仁镇、桃江乡、渡江镇、关西镇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主要河流水质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水质检测结果的综合评判复议、征缴水环境补偿金等工作。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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